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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6-08-03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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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程晓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5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了说明,共有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列席代表提出了审议意见。总的认为,草案贯彻落实国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总结固化了本市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内容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修改意见和具体工作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赴昌平区开展实地调研,邀请部分村委会成员座谈交流,重点围绕换届选举、基层减负、议事协商、村务监督委员会等内容开展调查研究。

  7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应当及时固化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验,充分体现村民委员会选举核心制度与程序。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新增一条,明确召开选举大会的有关程序规定,表述为:“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选举大会中心投票会场,并分设投票站。确有必要的,可以设置流动票箱。

  “选举大会应当当场公布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承担监票、唱票、计票等工作。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因故不能到场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委托情况应当提前公告。”(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

  二、关于完善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提出,罢免制度不仅是民主监督的重要工具,也是提升乡村治理效能的制度保障,建议细化完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督促村民委员会召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表决。”(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三款)

  三、关于完善基层治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中的有关方面提出,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载体,在联系群众方面具有广泛性、直接性,应当进一步增强基层自治活力。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是进一步强调议事协商活动的参与主体和责任要求,将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村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协商涉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支持配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二是进一步回应困扰基层实际工作的问题,将草案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本市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村级工作事项指导目录。目录以外的事项,不得派交村民委员会承担。”(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梳理条款间的逻辑层次关系,并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优化条文表述。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