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 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5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研究室受主任会议委托作了说明,共有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审议意见。总的认为,草案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精神,总结固化了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内容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修改意见和具体工作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印发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围绕重点问题开展专题研讨、实地调研等。
7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明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方式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特色,建议明确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依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建议明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一款)
二、关于完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主席职责
调研中有关方面提出,建议完善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主席职责的规定。法制委员会依据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衔接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结合调研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主席的职责进行了详细梳理,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完善主席团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全体会议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闭会期间主席团工作”的职责。(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二是明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职责。(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三是完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处理主席团日常工作、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等职责。(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梳理条款间的逻辑层次关系,并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优化条文表述。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