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5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办公厅受主任会议委托作了说明,共有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列席代表提出了审议意见。总的认为,草案充分贯彻了监督法的精神,固化了本市实践经验做法,内容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修改意见和具体工作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围绕重点问题开展专题研讨、实地调研等。
7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委托执法检查
调研中有关方面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而不是市级垂管机构等具体单位。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第四十九条已经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内容,据此,建议删除草案第五十条的规定。
二、关于询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多处规定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内容,存在语义重复的情况。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按照监督法体例,删除草案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在第六章保留相关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二条)
三、关于专题询问
调研中有关方面提出,草案规定了专题询问现场不能答复或者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的,被询问人应当说明情况并在七日内书面答复的内容,该制度在实践层面操作性不够强,建议修改完善。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相关内容修改为“被询问人对现场不能回答或者主持人要求在会后补充回答的问题,应当说明情况并在专题询问后七日内书面答复。”(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七条第四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梳理条款间的逻辑层次关系,并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优化条文表述。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