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程晓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11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了说明,共有5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1位列席代表提出了审议意见。总的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国家工会法,总结固化了本市工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内容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修改意见和具体工作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将修订草案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重点围绕工会组织建设、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通过专题研讨、旁听集体协商恳谈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等方式开展调查研究。
3月1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工会组织体系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提出,组织建设是工会工作的基础,近年来北京市在工会组织体系建设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做法,要通过条例修订固化经验,扩大组织覆盖范围,夯实基层工作基础。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本市依法构建和完善工会组织体系。上级工会组织加强对下级工会组织的领导,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一款)二是明确在社区(村)、楼宇、商圈等区域内可以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二款)三是明确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组建的组织,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也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三款)
二、关于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提出,当前部分劳动者群体,如平台用工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等在建会入会、劳动权益保障等方面还较为薄弱,应当完善制度措施,将更多劳动者纳入工会组织,加强对其相关权益的保障。法制委员会结合调研,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工会应当根据行业发展和平台用工劳动者特点,广泛动员、积极吸纳平台用工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三款)二是在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具有入会选择权的基础上,补充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为了更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可以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用工单位工会应当吸纳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三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增加规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当通知上一级工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二款)四是明确工会在组织、代表平台用工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开展平等协商方面的职责,并将直接影响劳动者权益的算法和劳动规则等纳入协商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五是明确“经协商达成一致的,依法订立集体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三、关于突出工会工作首都特色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北京作为首善之区,工会工作应当自觉提高政治站位,体现首都工会工作特色。法制委员会经研究梳理,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提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要适应北京城市战略定位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造就一支符合首都高质量发展需要的产业工人队伍。(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二是明确市、区总工会推动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建设,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三是明确企业集团可以建立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动民主管理深层次发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四、关于提升工会履职效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工会工作规范化管理的相关措施,提升工会工作质效。法制委员会调研发现,近年来本市工会系统在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数智化、完善工会经费账户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建议在修订中予以固化:一是对工会运用数智化手段提出要求。(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二款)二是明确工会经费的来源及用途,规定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应当依法设立独立经费账户。(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梳理条款间的逻辑层次关系,删除与上位法完全重复的条款,并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优化条文表述,条文从70条精简到57条。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