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大会主席团:
1月27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共有51位代表提出了68条审议意见,其中肯定性意见18条,具体修改意见8条,有关工作意见42条。代表们总的认为,条例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了市民的养老服务需求,较好厘清了政府、社会、市场、家庭四方责任,针对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内容基本成熟。
1月27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逐条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市司法局、市民政局有关同志列席会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修改情况
(一)有的代表提出,建议在第四十六条增加健康服务的内容,并明确制定收费标准。法制委员会经与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沟通,认为国家已有关于上门医疗服务收费等相关规定,建议作衔接性处理,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面向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健康服务的服务清单、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家庭病床政策措施,加强质量控制和风险防控,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支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诊疗、家庭病床等医疗健康服务。”
(二)有的代表提出,养老服务链条涉及多种类型的机构和企业,条例草案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仅强调降低养老机构融资成本,有必要扩大融资支持的范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金融机构向养老机构、养老用品生产企业、养老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支持,降低养老服务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三)有的代表提出,等级评定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关系重大,建议依法予以规范,并将评定标准和过程予以公开。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健全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等级评定制度,定期对其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安全风险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过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其他意见的说明
(一)代表们提出的其他5条具体修改意见。主要包括:明确养老服务对象的认定标准和列举范围,明确在养老机构内增加病床,增加社会型养老服务概念,提高处罚额度等。鉴于这些意见反映的问题,有些前期已进行反复研究论证并作出处理,有些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议不作修改。
(二)代表们提出的42条有关工作意见。主要包括:加强以房养老,制定意定监护实施细则,推动医疗资源下沉,推动养老和托幼工作一体化,加强执法监督等。这些意见,有些需要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予以落实,有些属于对开展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意见。建议转交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完善工作机制,并加大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确保条例落地实施。
法制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