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齐静
各位代表: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作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规划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也是新时代首都发展的重要机遇。制定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对于努力打造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城市发展样板、纵深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积极构建现代化首都都市圈,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城市副中心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2014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考察工作时首次提出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集中力量打造城市副中心。规划建设城市副中心,不仅是调整北京空间格局、治理“大城市病”、拓展发展新空间的需要,也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探索人口经济密集地区优化开发模式的需要,对于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对于建设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2016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规划建设城市副中心。2017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复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8年12月,批复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2021年8月,国务院印发支持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制定城市副中心条例,贯彻实施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发挥法的刚性约束作用,确保每一项顶层设计得到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为城市副中心的长远发展明确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制定城市副中心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新要求,明确城市副中心未来高质量发展方向的必然要求
规划建设城市副中心近十年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城市副中心的建设发展步伐稳健有力,疏解非首都功能坚定有序,市级行政机关完成搬迁,交通、生态、产业、公共服务等领域协同实现新突破,助力雄安新区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京津冀协同发展持续走深走实。当前,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中央关于“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巩固提升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城市建设治理提出系统性新要求;国务院先后明确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推动通州区与北三县一体化发展、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等重要任务;市委关于“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积极构建现代化首都都市圈。制定城市副中心条例,将党中央、国务院这些新部署、新要求确定为法定的发展目标,通过立法引领构建发展新蓝图,明确城市副中心的未来发展思路,更好服务保障首都功能,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带动京津冀更高水平协同发展。
(三)制定城市副中心条例,是固化实践经验、破解发展难题,完善城市副中心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
城市副中心建设以来,本市围绕产业引导、土地利用、空间管控等领域出台了一系列专项政策文件,积累了较多成熟经验,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系统梳理、总结固化,形成稳定、权威的制度支撑。同时,城市副中心在管理体制、规划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仍面临着不少突出问题,需要立法予以积极回应;在优化营商环境、人才引进激励、能源绿色转型、未来产业培育等领域,也需要预留探索空间,激发城市副中心的创新活力和内在动力。立法既对既有经验进行总结凝练,又为解决现实难题提供制度路径,为未来创新探索进行顶层设计。制定城市副中心条例,标志着城市副中心进入到法治化、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二、立法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城市副中心立法工作,将其列入本届五年立法规划和2025年重点项目。考虑到城市副中心对于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构建以首都为核心的京津冀城市群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了更广泛凝聚共识、更全面汇集智慧,经报请市委同意,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在起草阶段,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主要领导坚持高位统筹、把关定向,围绕城市副中心城市空间结构、主导功能布局、智慧城市建设、区域协同发展等关键内容,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亲自研究部署,确定立法思路。三位分管市领导担任立法工作专班组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保办、市司法局、副中心管委会以及通州区人大、区政府组成起草工作组,先后召开立法座谈会、研讨会、协调会60余场;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意见;两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天津市、河北省人大和政府意见;还广泛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2025年7月,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7月、9月、11月,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11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12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条例立法工作情况向市委常委会作了汇报。
三、立法思路
一是坚持政治引领。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有关要求,准确把握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处理好“都”与“城”的关系,把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相关目标和框架性内容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固化。
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新部署、新要求,以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目标,深化管理制度改革,推动放权赋能,赋予城市副中心更大的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自主权,加快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引导高端要素和创新资源向城市副中心聚集,为打造北京发展新高地注入强劲的法治动能。
三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聚焦城市副中心建设实践中存在的管理体制不健全、规划管理制度不完善、公共服务不均衡等问题,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破解这些发展难题;同时,处理好立法稳定性和发展变化性的关系,预留制度接口,为未来发展提供创新探索空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九章六十五条,分为总则、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产业布局、绿色发展、智慧城市、公共服务、协同发展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部分
首先明确条例的立法目的是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建设市级行政中心,打造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示范区、新型城镇化示范区和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示范区。明确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人民城市理念,贯彻新发展理念。规定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坚持规划引领,坚持规划确定的战略、功能和目标定位,以服务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为核心,加强城乡统筹,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明确城市副中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支持城市副中心全面深化改革,赋予其更大的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自主权等。
(二)健全管理体制
规定本市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的城市副中心管理体制。明确市人民政府履行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的主体责任;副中心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推进落实各项任务;通州区人民政府行使本级地方人民政府职权,支持配合副中心管委会行使各项职权;市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等。规定本市根据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和优化城市副中心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依法决定将部分市级管理职权交由副中心管委会、通州区人民政府行使;建立健全有利于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政策体系。
(三)完善规划建设
明确城市副中心应当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作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依据,建立健全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支持创新规划管理。明确城市副中心构建“一带、一轴、多组团”的城市空间结构,建设“一带、一轴、两环、一心”的绿色空间体系、“一河三城、一道多点”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定城市副中心应当按照生态优先、功能融合、空间集约和便民惠民原则,推进公共空间复合利用、用地管控、战略留白用地过渡期合理利用等方面的管理。明确城市副中心在交通体系、水务体系、小城镇特色化发展、城市更新、韧性城市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四)优化产业布局
明确城市副中心应当以规划确定的行政办公、商务服务、文化旅游、科技创新为主导功能,培育新质生产力,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重点发展数字经济、现代金融、先进制造等六大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政策在城市副中心先行先试,推进产教融合创新。规定本市加强城市副中心产业要素保障,支持城市副中心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企业友好型城市;建立健全多元化股权投资体系;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政策。
(五)突出绿色发展
明确城市副中心应当统筹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绿色生态,围绕产业、建筑、交通等关键领域,强化能源、生态、文化等重点支撑,高水平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规定城市副中心应当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建立完善绿色投资促进机制。明确城市副中心推进建筑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规定城市副中心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统筹;健全绿色空间体系,形成城市副中心环状绿色生态绿道。支持建设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推动北京绿色交易所建成面向全球的国家级绿色交易所;支持建设国际化绿色发展交流合作平台。
(六)建设智慧城市
明确城市副中心以数智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为重点,推进设施联通、数据融通、平台互通、业务贯通,建设智慧城市,提升城市治理的智能化水平。规定城市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基础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机制,推动城市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管理;以数字底座建设为基础,构建“一网、一脑、一平台”的新型智慧城市模型。规定城市副中心全方位推进智慧产业、智慧治理、智慧生活。明确城市副中心应当健全城市数据基础设施和数据安全防控体系,强化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七)优化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体系方面,规定城市副中心有机衔接公共服务组团和家园规划,依法调整街道、乡镇行政区划和街道办事处管理边界,健全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服务供给方面,规定城市副中心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化、均衡化,提升教育、医疗、生育、托育、养老、住房、文化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品质;支持组团中心和家园中心因地制宜设置相应服务功能,就近满足居民工作生活需求。
(八)纵深推进协同发展
一是深化非首都功能疏解,规定本市统筹中心城区功能疏解承接工作,促进中心城区与城市副中心紧密对接、良性互动。二是规定规划区与拓展区融合发展,实现城乡规划、资源配置、基础设施、产业、公共服务、社会治理一体化。三是明确与北三县共同建设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示范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控的要求,健全协同机制。四是明确与雄安新区错位发展,健全工作对接机制,共同服务首都功能优化提升,形成北京新的两翼和京津冀区域新的增长极。五是规定与周边地区一体化发展,推进通州区与天津市武清区、河北省廊坊市周边地区加强对接合作。
各位代表,为了方便审议,已为大家提供了相关参阅材料。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各位代表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