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重要发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5-12-01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字号: 收藏收藏 打印打印

──2025年11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9月2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监察司法委员会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共有2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7位列席代表提出了意见。总的认为,修订草案聚焦民生关注难点热点,构建全链条管理格局,为提升首都非机动车治理水平提供了重要保障,内容比较成熟,措施基本可行;同时,围绕产品目录、道路通行规定、充电换电设施建设、快递外卖行业车辆管理及法规贯彻执行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修改意见和具体工作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及全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逐条认真研究,做到尽可能吸收采纳。

  10月2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产品目录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监察司法委员会提出,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制度在方便市民购买、登记、安全使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应当明确有关部门及时将符合国家标准、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纳入产品目录并做好更新。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第八条第一款进行修改,明确产品目录的编制主体和及时纳入、更新的相关要求。(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一款)

  二、关于通行规定

  一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监察司法委员会提出,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要遵守的通行规定条文分项较多,且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存在一定重复。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分项规定作整合或者删除处理,同时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独轮自行车、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以及滑板车、平衡车等器械、装置、工具上道路行驶。”(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二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简化、清晰表述绿道和滨水步道的通行要求。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第二十七条进行修改,禁止车辆在步行绿道和滨水步道内通行;在允许自行车骑行的绿道上行驶的,应当遵守限速和停放规定,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

  三、关于充电换电设施建设

  调研中有关方面及监察司法委员会提出,应当将充电换电设施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同时明确本市充电换电设施管理工作的监管部门及其职责。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明确将充电换电设施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健全充电设施运营监管平台,并督促电动自行车充电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上传相关安全监测数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

  四、关于特定种类车辆

  一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监察司法委员会提出,第六章章名应当更加明确本章规制的范围和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六章章名修改为“特定种类车辆”。

  二是,监察司法委员会提出,按照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意见的有关精神,建议对经营者违法的可以先进行约谈,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增加“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