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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5-12-01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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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9月2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共有1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5位列席代表提出了意见。总的认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首都安全稳定。草案固化上升政府规章的经验做法,聚焦问题,明确责任,内容基本成熟,措施具体可行。同时,围绕强化重点部位使用安全责任、加强农村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治理、完善行业管理机制措施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修改意见和具体工作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认真学习了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关于今年防汛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要求,对农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进行专题研究;全面评估政府规章中拟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的具体措施;系统梳理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行为规范和行政处罚。同时,将草案在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书面征求了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

  10月2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强化重点部位的使用安全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要加强对房屋建筑重点部位的日常风险防范,完善在转让出租、装饰装修等重要环节的具体防范措施,为查明房屋设计荷载等信息提供渠道。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实践中擅自拆改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有必要完善日常使用行为的发现、预防和制止措施,进行重点防控,建议对草案相关内容作以下修改:

  1.借鉴外省市立法例,明确在转让出租环节如实告知的要求。在草案第十九条中增加“依法转让、出租房屋建筑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情况等与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相关的事项,如实告知受让人、承租人”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四款)

  2.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强调物业服务企业的劝阻、报告责任。增加规定: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不得有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发现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

  3.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实践做法,为责任人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增加规定: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查询房屋建筑承重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楼(屋)面最大荷载等信息。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

  二、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治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注重加强对洪涝和地质灾害等涉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强化农村房屋建筑安全风险管控。法制委员会认真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委关于“25·7”区域性大洪水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市农村房屋建筑管理现状,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和涉农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做好灾害治理和避险搬迁等工作,切实提升农村房屋建筑抗灾防灾能力,建议对草案相关内容作以下修改:

  1.强调市级相关部门对农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全过程的管理和指导。增加规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化农村房屋建筑用地、规划、建设和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

  2.明确农村房屋在防灾避险方面的相关建设要求。一是增加规定: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农村房屋建设用地,保障选址安全,规范设计施工,加强审批管理;临水沿河区域支持建设二层及以上房屋或者设置屋顶通道增加避险空间。二是衔接新修订的《北京市消防条例》,增加“集中出租用于居住的,应当设置不少于两部疏散楼梯,并保持畅通”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3.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加强涉灾农房治理。增加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农村房屋建筑安全隐患。(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

  三、关于完善行业管理机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应当落实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要求,发挥好行业协会作用。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细化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管控的相关环节,加强相关行业自律,有利于促成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控的制度闭环,建议对草案相关内容作以下修改:

  1.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在草案第十条中增加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房屋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运维、评估鉴定、解危治理、拆除进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的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

  2.借鉴外省市立法例,明确行业协会职责。增加规定: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指导,发挥在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工作中的作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的衔接修改

  草案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部分内容,在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住房租赁、物业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已经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作了认真梳理研究,认为草案应当按照法治统一原则,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衔接、协调一致,建议对法律责任中的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