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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5-10-09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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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朱雅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全市行政检察工作情况。

  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四大检察”职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兼具促进公正司法与推进依法行政的行权特性,通过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以下简称行刑反向衔接)等职责,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自2021年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最高检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关于“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的要求,把加强行政检察工作摆在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在以检察党建新生态塑造法律监督新业态、检察履职新形态、检察业务新质态进程中,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奋力打开行政检察事业发展新天地,努力创造和总结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北京经验”。

  一、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相结合,推动行政检察“履职效能”与“制度赋能”相统一

  围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政治要求,把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部署,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要素功能结合起来,坚持以中央《意见》及市委实施意见引领和保障检察工作,推动行政检察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共办理各类行政检察案件62976件,是前五年的18.2倍。

  一是深化“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行政检察实践。把握行政检察一头连着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的履职特质,增强行政检察监督权力、保障权利、化解矛盾的制度效能。

  促进公正司法。树牢“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的价值理念,以行政诉讼监督为重心,强化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办理相关案件6966件,是前五年的1.9倍;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76件,法院已结案件采纳率为45.1%,其中近三年提出抗诉55件,位列全国第一(法院已审结30件,依法改判14件,对审结未改的16件经检委会研究跟进监督12件);提请最高检抗诉16件,已办结的6件全部获支持抗诉。市检一分院、市检察院分别以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方式,接续监督一起网络消费行政诉讼案,依托司法鉴定技术排除采信缺乏原件印证的复印件证据,审判机关依法作出改判。强化程序正义对保障公正司法的重要作用,加强行政审判活动监督,针对不当立案、超期审理、违规送达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1489件,采纳率99.3%。强化执行监督,针对不规范“终结本次执行”、“裁而不执”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1889件,采纳率86.5%。延庆院监督纠正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被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需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等与法不符的习惯做法,降低行政机关诉累和执行制度运行成本,相关经验在全国330余家检察院复制运用。

  推动依法行政。切实把握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意见》关于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的要求,强化党的政策对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重要指导作用,依据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依法规范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围绕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突出问题,提出检察建议9549件,采纳率为96.6%。王某对强拆不满,申请行政复议后向法院起诉,因证据不足被程序性驳回,市检察院依据监督申请审查认为强拆行为违法并监督纠正,有效推动房屋安置赔偿争议实质性化解。试点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协同主管机关堵塞“纸面强戒”漏洞,促进戒毒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大兴院办理的全国首例强戒人员死亡监督案,推动完善强戒人员突发疾病处置等8项制度规范。

  强化行刑反向衔接的行政检察履职,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刑未罚案件4529件,推动处理处分2706人,该项业务已占当前行政检察业务总量的29.4%。检察机关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中发现不法分子利用公租房从事违法犯罪,推动主管机关依法清退市值15.08亿元的760余套公租房轮候配租。石景山院在办理一起非法经营调味电子烟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中,针对行政处罚管辖争议易形成监管盲区问题,加强“可处罚性”审查和会商研判,推动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罚。

  把握依法行政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等专项活动,办理涉企业产权保护、监管执法、信用修复等领域监督案件7594件,提出监督意见4908件,采纳率为96.4%,检察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北京服务”品牌建设的相关经验,转化为修订后《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新增条款规定。市检二分院、丰台院依据该项条款规定,一体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区别商户规模分别适用《食品安全法》和《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不同标准予以行政处罚,避免“小过重罚”。

  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提升矛盾争议化解实效,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把握“首都稳、全国稳”的特性,积极参与“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等专项治理,依法办理涉“疏整促”类行政争议案件1053件。市检一分院办理一起因违建拆除引发十余年群体性纠纷、推动违建方退还45名当事人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的行政监督案件,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妥善办理“案”在北京、“事”在京外的涉国家部委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115件,赴近20个省区市开展调查核实、异地听证、司法救助,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息诉率达95%。加大重点民生领域法律监督和矛盾纠纷化解力度,依托首都检察版“接诉即办”机制,妥善办理涉就业、社保、住房等领域监督案件10185件,提出监督意见5277件,有效化解矛盾6013件,助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二是提升行政检察工作法治化水平。强化“权由法定,权依法使”对行政检察履职的规定性,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保障行政检察质效变革迈入新拐点,29件案例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优秀案例和市检察院参考性案例,12项工作写入最高检《行政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

  发挥“三个结构比”的业务管理功能。着眼释放行政检察在检察职能体系中的要素功能,强化“结构决定功能”的理念,运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机制原理,深化实践“三个结构比”的“北京经验”,指导破解影响行政检察业务发展的难点问题,推动行政检察在“四大检察”业务中的比重由2020年的2.4%持续提升至今年1-8月的14.7%;依职权监督办案在行政检察案件中的比重由14.1%持续提升至56.9%,呈现与其他检察履职协同发展态势。

  推动行政检察履职向更高形态演进。应对检察案涉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关联性强的挑战,以推动检察体系化履职提升行政检察监督实效,系统内部相互移送监督线索18473条(含行刑反向衔接数据),办理相关案件12738件。发挥检察办案发现问题、提炼规则、助推制度完善的优势,推动行政检察履职“由案到治”。市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抗诉改判的“蒙娜丽莎”商标确权争议案,明确“在后驰名商标不能跨类对抗合法在先商标”等三项司法裁判规则,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市检二分院提请抗诉改判的某镇政府强拆房屋案,明确村委会“自认”强拆非必然免除行政机关强拆责任的规则。

  深化“府检联动”实践,与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等8个市级行政主管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分院探索向辖区基层政府通报涉诉行政执法情况,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的衔接配合,逐步形成协同发力整体发力的工作格局。门头沟院“检察+行政”府检联动机制荣获2025年第七届“法治政府奖”,系全国检察机关唯一入选单位,该做法同时获评第三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

  强化检察行权制度保障。加大能够体现高质效办案要求的具体规则与制度供给,研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工作指引16项,增强行权的规范性、规范的约束刚性和法律效果的确定性。基于北京行政检察实践,参与起草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6件。强化优秀案例的价值功能,注重选育以适用新法条款、地方性法规、激活“沉睡条款”的行政检察首案首例促进法律实施。市检一分院办理的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未兑现工伤保险待遇生效裁判监督案,激活《社会保险法》先行支付条款适用;通州院办理的高空抛物行刑反向衔接案,推动执法机关首次适用《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予以行政处罚;市检二分院办理一起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药物补贴纠纷生效裁判监督案,发现裁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冲突,以抗诉方式监督纠正不当判决,并推动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

  深化数智赋能实践。发挥“数智检察”驱动法律监督提质增效的重要引擎和关键变量作用,推动行政检察监督由被动应对向主动塑造转变。坚持研发单一应用场景小模型与应用场景体系化大模型并举,上架运行行政检察监督模型49个,累计发现线索30760条,成案28273件,占行政检察案件总量的53.5%。市检察院依托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建用特定行业从业禁止监督模型,移送行政机关处理涉医疗、教育等行业“戴罪”执业人员721人,促进闭环执行从业禁止制度;西城院建用伪造健康证照监督模型,向行政机关移送涉假健康证线索并推动查处办假证人员345人,涉及商户41家,协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强化专门人才支撑。着眼以专业性人才支撑专门性监督,完善行政检察人才“选育管用”机制和实训实战实绩培养举措,2个集体和个人获评“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办案团队”“优秀检察官”,2人获评全国行政检察业务竞赛标兵、能手,7人入选全国行政检察人才库,32人入选全市行政检察人才库。统筹“集约配置”与“均衡布局”优质检力资源,推动行政检察检力资源占比由2020年的3.7%优化配置到目前的6.1%,运用法定调配检力方式办理重点案件,确保检察要素资源配置与履行行政检察职责要求相适应。

  二、坚持问题导向,持续破解制约行政检察履职效能的突出问题

  目前,全市行政检察向“好不好”发展已有成果的阶段性特征明显,行政检察高质量发展仍处在爬坡过坎、攻坚克难关键时期的阶段性特征明显,破解该领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问题的实践有待进一步深化。

  一是检察供给需进一步加强。对标北京要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列和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的建设任务,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治原则的行政检察实践不够充分。分析研判“行政检察工作成效与一些地方大量存在的行政争议、行政申诉得不到有效解决形成很大反差”问题在北京的具体表现不到位,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方式护佑民生福祉的检察实践还需深化。协同推动重点民生领域的行政争议溯源治理和立足职能预防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成效有待进一步增强。以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行政检察工作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行政检察的职能、地位、作用了解认知不足。

  二是监督质效需进一步提升。五年来,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提出抗诉的案件数量虽位居全国前列,但监督率仍然不高,对行政审判活动、行政执行的全程监督尚不到位,仍需在监督纠正浅表性执法司法问题与深层次执法司法问题上“两端发力”。涉国家部委的行政诉讼案件因管辖地与矛盾发生地不一,行政检察异地履职、化解矛盾、推动治理的运行成本与工作难度较大,该项行政检察特色品牌的效应尚需提升。在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中,有的检察建议针对性不强、质量不高,影响行政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行刑反向衔接“可处罚性”原则的理解和把握不够统一,有的院移送案件后行政主管机关的处罚率不高。

  三是协同履职需进一步发力。破解影响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的突出问题,存在单纯依靠行政检察履职或者检察机关“单打一”倾向,案件移送、证据移交、信息通报等整体性、体系化协作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内向推动“四大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不充分,对被监督机关不采纳监督意见、以上下联动方式跟进监督不够有力。外向撬动职能部门联动履职协同履职不到位,移送案件线索机制有待完善,推动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还需深化;调阅审判正副卷宗周期较长,推动检察监督与执行信息共享缺少平台支撑。

  四是监督能力需进一步增强。行政检察工作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强,对检察人员不断提高精准监督能力要求高。全市行政检察专门性监督人才总量不大,兼具行政执法司法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的人才培养储备不足。部分检察人员监督理念更新不到位,综合运用调查核实、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方式审查案件、开展监督的能力不强。突出“数化万物、万物皆数”时代行政检察履职的鲜明特质,以科技赋能方式推动行政检察监督的有形覆盖和有效覆盖仍需持续发力。

  三、强化履职担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行政检察高质量发展

  最高检近期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会议,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强化行政检察高质效履职的目标任务。全市检察机关要把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改革要求与推动行政检察高质效履职的部署有机结合起来,向新而行、以质图强,更好发挥行政检察在维护司法公正、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一是在塑造检察党建新生态中,确保行政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强化党的政治建设的根本性保障作用,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有效破解行政检察“不敢”“不善”监督难题,一体推进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更加自觉把党的领导政治优势转化为行政检察履职效能。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与以新时代首都发展为统领有机统一,增强“从全局谋划一域、以一域服务全局”意识,聚焦民生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特定群体权益保护,主动融入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工作格局,深化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积极参与涉企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护航营商环境“北京服务”品牌建设,增强行政检察供给的适配性实效性。

  二是在塑造法律监督新业态中,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坚守“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法治原则,以行政诉讼监督为重心,强化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做优做实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加强对不采纳监督意见案件的一体履职接续监督;强化行政审判、行政执行的精准监督、类案监督、全程监督、深层次监督。深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严格把握“可处罚性”的标准要求,在依法推进行刑“双向”衔接的“两端发力”。依法规范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加强对检察建议的标准管理和质量管控。加强监检衔接,及时移送履职发现的公职人员违法线索,以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效能。

  三是在塑造检察履职新形态中,不断增强行政检察合成履职能力。遵循检察机关“职权统一”与“职责分工”相结合的行权规律,优化上下统一、横向协同、总体统筹的行政检察履职机制,以贯通辖区内不同层级和不同区域检察机关及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机构的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提升行政检察工作的整体功能与履职效能。在党委领导下,加强与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的协调联动,深化与审判机关的工作配合与监督制约。在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中,加强与人大机关有关部门的工作协同,依靠人大监督带动检察监督、以检察监督服务保障人大监督。在行政争议法治化实质性化解中,综合运用技术性辅助、穿透式审查、实质性监督方式,推动行政执法司法制度规范统一、适用标准统一、裁判尺度统一;深化“个案办理—类案监督—溯源治理”检察实践,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溯源治理发力,助力社会治理“规则之治”。

  四是在塑造检察业务新质态中,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行政检察案件。一体落实市委“着力发展检察新质生产力”和最高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以新质生产力理论指导发展检察新质生产力,在创新性配置检察发展要素中强化“三个善于”的办案导向。深化数智赋能,推动行政检察法律监督应用场景由零散向系统转变、监督线索发现由数据归集碰撞比对向智能筛查和自主分析演进。强化检察管理价值功能,对重要业务、重点领域、重点案件类型,加大案件质量管理具体制度规范供给,厘清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与行政诉讼监督、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完善规范行权的规则体系。统筹落实司法办案责任与司法管理责任,把行政检察宏观质效分析与微观案件质量评查结合起来,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坚持以个案高质效保障行政检察履职整体高效能,在更多办理彰显制度价值、具有引领意义的典型性影响性案件上下功夫,完善讲好行政检察故事机制。加强行政检察人才培养,一体推进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持续培育行政检察尖兵力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将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检察工作,以更高政治站位、更实履职担当,更好服务和保障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

  以上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附件1

有关数据图表

(供参考)

图1:行政检察案件数量在“四大检察”中的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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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行政检察各类案件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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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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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涉及主要罪名

(2025年1-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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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有关用语说明

(供参考)

  1.行政诉讼监督:依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和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检察机关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是指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实行法律监督。具体包括三项职责:一是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即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二是行政审判活动监督,即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三是行政执行活动监督,即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含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在监督方式上,检察机关发现行政生效裁判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应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发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或者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

  2.行政违法行为监督: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2023年以来,最高检先后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履职,重点加大对乱作为、不作为这一类“事”和“行为”的监督,对发现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是指依据《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等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4.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对包括检察工作在内的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2021年,北京检察机关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推动检察工作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之后,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必须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指导检察机关更加自觉以推进检察高质量发展渐近检察工作现代化发展目标。

  5.检察党建新生态、法律监督新业态、检察履职新形态、检察业务新质态:检察党建新生态,是反映北京检察机关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凡事从政治上考量、在大局下行事,持续强化党的政治建设的根本性引领和保障作用,在持续砥砺“誓为推动党在首都的检察事业发展而不懈奋斗”的意志品质中,以“更强党建”统领“更高质量”检察发展的重要特征。法律监督新业态,是指检察履职行权内在反映“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规定性,外在体现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履职的状况,是北京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在法治体系中的功能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检察履职新形态,是反映北京检察机关主动应对各类案件法律关系日趋复杂、矛盾问题关联性不断增强的挑战,强化检察履职的贯通性联动性协调性,内向推动“四大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外向撬动职能部门联动履职协同履职,体现法律监督“由浅入深”“由案到治”并向更高形态演进的重要特征。检察业务新质态,是反映北京检察机关以新质生产力理论指导创新性配置检察发展要素,充分发挥检察管理、具体制度、数智检察等全要素功能,推动检察业务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重要特征。

  6.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完善行政强制措施司法监督的要求,最高检、司法部于2022年3月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积极部署开展试点工作。2022年10月,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市戒毒管理局印发《北京市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办法(试行)》,通过派驻检察、巡回检察等方式对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活动开展法律监督。2025年7月,最高检行政检察厅、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到北京市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调研,对北京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高度肯定。

  7.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为贯彻党中央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决策部署,以法律监督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2025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检察机关“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专项监督要求遵循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重点依法加强对涉企刑事案件立案监督,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监督,着力监督纠正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

  8.《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增检察履职条款:市检察院以办理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代表议案、政协提案为契机,打造“议案提案办理—依法履职—制度赋能”履职新模式,主动向议案主办单位暨《条例》修改承办单位市发改委,书面建议增加履职条款并提出论证意见,获市发改委支持并全程深度参与《条例》修改,成功推动《条例》增加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强制措施监督等检察履职条款,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首都营商环境提供了立法支撑。相关工作情况获最高检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9.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2019年10月,最高检部署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后转为常态化工作。2021年8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指引(试行)》,依法规范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最高检与最高法、司法部及相关部委协同构建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并依托该机制于2024年联合印发5个领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会议纪要。市检察院参与起草其中的《关于共同推进社会保障领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的座谈会议纪要》。

  10.行政检察工作法治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均明确“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要求。2024年12月和2025年7月,市委常委会听取市检察院党组工作情况汇报时先后要求“推进检察履职行权法治化”“推动检察工作法治化”。北京检察机关围绕党中央部署和市委指示要求,聚焦检察行权偏重履行司法职能、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问题,立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定位,以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治原则推动检察工作法治化。行政检察作为检察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存在以监督职能发挥是否充分考量其法治化水平高低的命题。

  11.“三个结构比”:是指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结构比、监督办案与司法办案结构比、检察业务来源结构比,对科学考量、客观评价“四大检察”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情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2024年,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在北京调研时充分肯定北京检察“三个结构比”的实践创新,在上海、江苏、吉林等地检察机关调研时,又多次强调研究分析、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2025年全国检察长会再次强调,要深化对“三个结构比”的研究运用。自2021年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以来,北京检察机关注重发挥检察履职“结构要素”在检察发展要素体系中的功能作用,运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机制原理,以创设检察业务“三个结构比”,有效破解检察办案“供给不足”“质效不高”“结构失衡”问题,推动检察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12.特定行业从业禁止监督模型:北京检察机关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发现,部分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存在“戴罪”执业问题,相应行政主管机关落实从业禁止制度不到位。为此,市检察院建用特定行业从业禁止处罚(处分)监督模型并部署专项监督,精准筛查全市医疗卫生、教育、法律服务等行业从业人员涉刑后应被吊销而未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等问题线索,移送并督促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处分721人,合力堵塞行业治理漏洞。该模型获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二等奖,并获最高检向全国推广。

  13.伪造健康证照监督模型:西城院在办理伪造证件印章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发现,餐饮服务等行业存在购买、使用假健康证的情况,由此建立伪造健康证照监督模型,筛查出一批健康证违规使用问题线索并向辖区行政机关移送,推动查处办假证人员345人,涉及商户41家。同时,针对发现的4200余条全市各区相关线索,同步移送属地检察机关跟进处理,协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相关工作成效获市委主要领导批示。

  14.检察新质生产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2024年12月,市委常委会听取市检察院党组2024年主要工作情况和2025年工作安排汇报时强调,要在加强法律监督上下功夫,塑造检察新质生产力。北京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及市委指示要求,强化“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以新质生产力理论指导发展检察新质生产力,推动思想要素、监督要素、组织要素、制度要素、数据要素、人才要素等检察发展要素创新性配置,着力实施最高检部署的数字赋能检察战略,提升检察发展全要素生产率,确保检察工作始终充满活力和与时俱进。

  15.“三个善于”:最高检党组着眼“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检察履职办案明确提出“三个善于”要求,即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三个善于”重在转变检察人员履职办案的司法理念、思维方式,引导优化履职办案的工作方式,促进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贯彻到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


附件3

有关案例说明

(供参考)

  1.网络消费行政诉讼监督案:2017年10月,厉某在某电商平台购入标有特定规格字样的虾仁,经退换后仍“货不对板”,遂投诉该公司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后认定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决定不予立案。厉某不服,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未获支持后,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受案后,两次赴外省市调查取证,并综合运用技术鉴定等方式,查明定案主要证据存在互相矛盾、无原件可供核对等诸多问题。据此,市检一分院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但未获采纳,遂以提请抗诉的方式跟进监督,市检察院依法向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3年12月,法院再审改判撤销案涉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

  2.行政非诉执行“二次申请”监督案:延庆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专项监督中发现,行政机关针对此类事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在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还需要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立案庭立案后转交执行局执行。该习惯做法违反了司法解释关于“一次处罚一次申请”的规定,增加了行政机关诉累、降低了执行效率。据此,延庆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获采纳。与此同时,该院强化类案监督,研发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未移送执行监督模型,推动全市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该模型上架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平台后,已有20余个省份336家检察机关应用模型成案。

  3.强制拆除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2019年1月,王某的宅基地房屋被强制拆除。同年3月,王某以某乡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乡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区政府以乡政府否认实施强拆,某村委会承认是其帮助王某腾退,王某的主张缺少证据支持为由,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法院亦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不服,申请检察监督。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系违法行为,乡政府作为案涉项目的拆迁腾退实施主体,应对强拆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3月,市检察院向区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发挥行政复议内部监督纠错职能,纠正乡政府违法行政行为。区政府采纳检察建议,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确认乡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一揽子解决王某关于安置房和赔偿款的实质争议。该案入选市检察院第二十三批参考性案例。

  4.全国首例强戒人员死亡检察监督案:2021年底,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王某突发严重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大兴院就此开展法律监督,发现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存在对戒毒人员突发危重(急症)疾病处置工作不规范、开展科学急救能力不足、健康管理统筹协调不到位等问题,据此制发检察建议获采纳,推动完善强戒人员突发疾病处置等8项制度规范。该案办理成效被写入最高检与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2023年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

  5.公租房违规使用监督案:北京检察机关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发现,部分不法分子将公租房作为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场所,严重破坏公租房的公益性用途。市检察院建用公租房违规使用监督模型,筛查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违规转租等违规使用公租房问题线索4500余条,并向市住建委制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推动清退市值15.08亿元的760余套公租房轮候配租,有效促推公租房资源依规配置。

  6.涉调味电子烟非法经营行刑反向衔接案: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间,高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水果调味电子烟。公安机关以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案,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石景山院审查认为,高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不予起诉,但需给予行政处罚。因其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两项法律规定,对应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石景山院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会商研判,共同明确此类案件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处罚规则,即对有证据证明调味电子烟系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优先适用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罚则进行处罚;无证据证明调味电子烟系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的,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据此,石景山院向区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意见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某作出行政处罚。

  7.适用《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市检二分院、丰台院在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中发现,区市场监管局针对某小规模餐饮店未按规定保存进货票据且拒不改正问题,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以《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存在“小过重罚”问题。检察机关依据2024年底修订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新增的检察监督条款,就6件类似案件向区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获采纳,推动在辖区内统一法律适用及执法尺度,在后续食品安全监管中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避免“过罚不当”。

  8.因违建拆除引发十余年群体性纠纷监督案:2001年,某公司因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在某镇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家属楼,职工王某等45人从中购置房产。后镇政府将案涉地块转让给某培训学校,并由培训学校委托某公司回购家属楼,但未与王某等45人达成回购协议。2018年2月,镇政府以该家属楼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强制拆除,王某等人先后提起144件行政诉讼,均被法院以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等为由依法驳回,王某等人申请检察监督。市检一分院经审查认为,拆除并无不当,当事人诉请赔偿亦合情合理,积极回应申请人合理诉求,以源头纠纷的民事和解推动行政争议一揽子化解。经多轮磋商,最终促成45名当事人与某公司达成和解,2044余万元和解款足额到账,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案涉近20年的系列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该案入选最高检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

  9.“蒙娜丽莎”商标确权争议监督案:2012年3月,拥有“蒙娜丽莎 MonaLisa”(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商标权的某建材公司和洁具公司,因发现市场上另有一个比其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晚但核定使用商品存在重叠的“M MONALISA”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原商评委经审查裁定在部分商品类别上撤销争议商标。争议商标权利方某集团不服,起诉至法院,并引入其名下另一驰名商标“M MONALISA蒙娜丽莎”作为基础商标,主张其基础商标商业信誉可在争议商标上延续,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法院判决撤销原商评委裁定。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基础商标驰名时间晚于争议商标注册时间,在后驰名的基础商标影响力延伸至争议商标缺乏依据。据此,市检察院依法提请最高检抗诉,最高检采纳提抗意见并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改判维持原商评委裁定,明确了“在后驰名商标不能跨类对抗合法在先商标”“判断商标近似不以构成要素和外观是否存在差异为判定标准”“判断商品类似不宜随意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规则”等三项司法裁判规则。该案入选最高检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10.抗诉改判某镇政府强拆房屋案:2000年9月,马某承租集体土地建设房屋。2019年11月,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马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某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法院以某村委会“自认”拆除案涉房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马某不服,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经调查查明,村委会既未自己实施拆除,也未委托第三方拆除,亦未支付任何费用,村委会“自认”实施拆除的《情况说明》系在镇政府的授意下出具,案涉房屋实质由镇政府实施拆除。2022年9月,市检二分院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依法向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改判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同时,市检察院在全市筛查出在办类案8件,依法提出监督意见,有效规制行政机关以“村民自治”名义逃避行政责任。该案入选最高检2023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11.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未兑现工伤保险待遇监督案:2018年底至2019年5月,解某在甲公司从事外卖配送服务。甲公司将外卖配送业务外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将该业务转包给丙公司。期间,未有用人单位为解某缴纳社会保险。后解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劳动仲裁、人社部门认定以及法院诉讼,均认定解某与丙公司构成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由丙公司承担工伤责任。丙公司认为解某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拒绝向解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遂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解某与乙公司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从属性要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法院认定丙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2024年7月,市检一分院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依法向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市高级法院裁定再审。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规定,检察机关经与区人社局、区法院沟通,确认解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推动区人社局为解某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1.8万元。

  12.高空抛物行刑反向衔接案:2024年1月,赵某从小区二楼向外抛掷瓷砖,未造成实际损害。公安机关以赵某涉嫌高空抛物罪刑事立案,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通州院审查认为,赵某构成高空抛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不予起诉,但应给予行政处罚。案发时尚未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高空抛物行为如何处罚并无明确规定,《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虽规定了对高空抛物的处罚条款,但该条款已长达4年处于“沉睡”未适用状态。据此,通州院首次援引《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行政主管机关制发检察意见开展行刑反向衔接,行政主管机关对赵某作出行政处罚,激活地方性法规相关条款的适用,对高空抛物行为依法惩治。

  13.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药物补贴纠纷监督案:侯某系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区精神病防治院自2014年起定期向其发放定额补助金。2021年,侯某请求区卫健委赔偿基本药物自付部分全额补贴损失,未获支持。后侯某诉请确认区卫健委不履行法定职责并依法赔偿。法院以区卫健委已按本区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侯某进行补贴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侯某不服,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区级规范性文件将上位法中要求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药物费“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变更为“发放定额补助金”,导致个别年份侯某获取的定额补贴未填补其自付部分,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2024年7月,市检二分院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依法向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发回重审。同时,检察机关多次组织与区卫健委等部门座谈磋商,推动其主动修正规范性文件中与上位法不符的补贴方式条款,促进全面准确落实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药物免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