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利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检察院关于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题调研组,围绕行政诉讼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重点领域行政检察工作等情况对全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进行了调研。6-7月,调研组先后到海淀检察院、西城检察院听取了全市三级检察院关于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专项汇报,并赴市高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以及市律协等单位,与相关负责人、业务骨干及一线工作人员进行座谈交流,倾听各方意见建议。8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到市检三分院调研,对全市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9月9日,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第15次会议,专题研究市检察院关于开展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稿),并提出意见建议。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全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市委实施意见,紧扣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和超大城市治理需求,聚焦行政诉讼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依法全面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纠正了一批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违法问题,解决了一批民生痛点难点问题,化解了一批疑难复杂行政争议,为行政检察工作高质量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市检察院的报告,成绩客观、问题准确、措施可行,回应了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期盼,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同意这个报告。
同时,调研组发现,开展行政检察工作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诉讼监督质效仍需加强。近年来,本市检察机关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数量虽位居全国前列,但整体监督率仍然较低,对行政审判程序违法问题监督深度不足,对行政执行及非诉执行中财产处置、执行终结等关键环节监督力度较弱。同时,检察机关对部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聚焦深层次问题不够,调查核实停留在表面,有的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类案监督和溯源治理类建议占比不高,多停留在就案办案层面,影响了监督质效。
二是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范围边界尚未明晰。实践中,检察机关围绕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一定成效,但目前主要依据中央和本市文件开展相关工作,不同主体对文件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以及“检察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关系”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有些行政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应依托行政诉讼案件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而不应脱离于行政诉讼案件之外开展监督,避免对行政救济制度带来挑战。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如何做到不越位、不缺位还需进一步探索、依法推进。
三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效有待提升。调研发现,大量行政争议过度依赖协调沟通解决,运用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第三方调解等多元化手段不够充分,实质性化解手段较为单一。部门协同联动不够顺畅,当前检察机关与重点领域执法部门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尚未全覆盖,部分区检察机关与区政府未建立合作联动机制,日常工作中信息共享不及时、整体协同配合不足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增加了争议化解成本,也影响监督协同效能。
四是自身建设存在短板。检察机关在应对人工智能监管、数据权益保护等新型行政争议案件时,仍面临法律适用模糊、专业化人才储备不足等问题。检法之间虽建立有协作配合渠道,但在部门对接、调阅卷宗、规则共享等方面的沟通交流不够充分。此外,我市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还不够完善,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之间信息互通还不够顺畅,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发挥不充分,信息化程度不高,影响行刑衔接机制有效落实。
对此,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聚焦法定职责,提升行政诉讼监督质效。以提升质效为导向,提高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能力和水平,聚焦案件背后的制度漏洞、履职偏差等深层次问题开展专项核查,提升监督线索成案率和监督文书质量标准,强化对监督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确保“监督一件、整改一件、规范一片”。聚焦行政审判程序、行政执行及非诉执行中的关键环节建立专项跟踪机制,发现违规违法情形及时制发监督意见并督促整改。推动从“个案监督”向“类案治理”延伸,定期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梳理,形成类案监督报告,推动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二是聚焦行权边界,构建法治化监督机制。市检察院适时提请最高检等单位加强研究,完善有关司法解释、规则规范,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规范开展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检察机关要恪守其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尊重行政权运行规律,坚持依法监督,准确把握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边界和介入时机,遵循谦抑原则,不介入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不代行行政权力,不替代行政诉讼。加强沟通联动,定期与行政机关开展交流研讨,厘清职责边界与协作流程,确保监督在法定框架内精准发力,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三是聚焦协同效能,增强行政争议化解合力。积极与行政机关联动配合,推动行政检察与法治政府建设同频共振,以府检联动为切口,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行政争议协同化解等工作机制建设,破除协同断点。创新运用公开听证、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推动复杂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政和。加强宣传引导,扩大行政检察社会影响,继续深化民生等重点领域行政检察专项行动,以12345热线群众诉求为导向,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开展专项检察工作,通过办好民生实事,增强行政检察监督实效。
四是聚焦固本强基,补齐行政检察能力短板。强化队伍建设,通过专题培训、案例研讨、跟岗学习等方式,提升应对复杂行政案件的专业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队伍。优化检法协作流程,加强联合调查研究,强化类案分析研判,保障调阅卷宗等协同配合机制执行到位。完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细化规则流程,升级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功能,打通各环节堵点,强化数据强制录入与质量监管,确保衔接机制高效运转。充分发挥数智检察大数据平台的作用,以行政诉讼案件为抓手,优化完善“行政检察监督”数据监督模型,探索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监督新路径。
以上意见建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