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重要发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二次 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日期:2025-10-09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字号: 收藏收藏 打印打印

──2025年9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5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作了修改情况的报告,共有4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意见。总的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制度设计明确,措施具体可行,内容比较成熟。同时,围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目标定位、实体平台建设、临时仲裁制度、设立仲裁协会以及支持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工作建议。

  会后,常委会主要领导赴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北京)实体平台,实地调研平台建设运营情况,对修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法制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针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沟通;召开专家座谈会;征求法院、法治建设顾问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还认真研究了市政协提出的立法协商意见建议,逐条梳理36条立法建议,尽可能吸收采纳,修改完善了相关条款内容。

  9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按照促进型立法的思路完善相关条文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目标定位和总体要求。法制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在国家《仲裁法》的基本框架下,按照促进型的立法思路,整合统筹机构自主发展、政策服务和司法保障等制度要素,构建良好生态,营造有利于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法治环境。据此,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修改为:“本市优化仲裁发展环境,支持仲裁改革创新,提高仲裁公信力和影响力,建设仲裁制度接轨国际、资源优质集聚、机构国际一流、服务专业高效、司法保障优良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同时,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内容作了完善,并对结构顺序作了调整,依次为:支持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促进仲裁机构对外开放、优化仲裁司法保障机制、加大相关政策服务力度和完善仲裁等多元争议解决机制。

  二、对照新修订的《仲裁法》作一致性修改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仲裁法》。法制委员会第一时间开展学习研究,把握立法精神,重点研究了仲裁司法审查和涉外仲裁特别规定等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认为,应当按照法治统一原则,对照《仲裁法》,对条例中的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包括:

  1.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采取前款所规定的措施,仲裁庭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二款)

  2.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修改为:“涉外仲裁案件,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地确定的仲裁程序适用法的规定,仲裁庭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作出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措施的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规则向在京仲裁机构、境外仲裁业务机构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由紧急仲裁员作出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措施的决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

  3.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在京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业务机构受理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调查收集也存在困难,但确有必要收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仲裁机构的申请,依法予以协助”;同时,删除第二款“仲裁庭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

  4.将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临时仲裁”的表述修改为“特别仲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会议研究讨论。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