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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日期:2025-09-29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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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4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陶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非机动车出行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对维护城市运行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1月实施以来,对规范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保障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2019年、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进一步推动法规落地见效,促进非机动车管理迈入法治化轨道。

  近年来,随着本市非机动车总量的快速增长,电动自行车违法加改装、违反道路通行规定骑行、停放充电设施供需不平衡、快递外卖行业用车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逐渐凸显。为进一步提升本市非机动车管理水平,2023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修订《条例》进行了立项论证,原则同意立项。

  为做好法规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开展法规起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凝聚立法共识。先后向上海、福州、广州、石家庄等兄弟省市学习立法经验;分阶段分专题开展座谈交流,多轮次征求市委编办、交通行政、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商务、邮政、规自、住建、经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就相关法律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专家学者的修法建议;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实地调研,了解本市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具体情况。

  9月9日,市十六届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本市道路交通发展变化,聚焦民生关注难点热点,推动构建起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安全、停放充电、报废电池回收等全链条管理格局,制度设计和内容比较成熟,措施基本可行,为提升首都非机动车治理水平提供了重要遵循。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以下内容在《条例(修订草案)》中进一步完善。

  一、关于产品目录制度

  《条例(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了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编制要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制度在本市已实施多年,在方便市民购买、登记、安全使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建议明确有关部门及时将符合国家标准、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纳入产品目录并做好更新。

  二、关于规范非机动车驾驶行为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不得骑独轮自行车、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以及其他特殊类型的自行车”。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已包含该意思表示,且《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已有相同规定,建议删除该项内容。

  三、关于滨水步道、绿道通行安全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滨水步道、绿道的通行规则,其概念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概念既有交叉又有不同。因本章主要规范的是道路通行安全,对属于道路的滨水步道和绿道,可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不属于道路的滨水步道和绿道,建议由相关部门或责任主体另行制定规范,不在本条例中规定。故建议删除此条及对应的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

  四、关于充电换电设施管理

  一是建议在第五章中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充电换电设施建设纳入本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二是明确本市充电换电设施管理工作的监管部门及其职责。三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建设运营单位对充电换电设施的安全监管责任,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对充换电设施定期组织安全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告知建设、运营单位处理;对无法消除安全隐患或者不能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组织建设、运营单位实施升级改造。”

  五、关于清理废旧车辆

  《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非机动车停车场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废旧车辆。该行为涉及直接处分公民个人财产,应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建议修改为“及时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清理废旧车辆”。

  六、关于完善对使用非机动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分别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和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经营者违法行为设置了罚则。按照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精神,建议增设“对经营者违法的可以进行约谈”,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

  七、部分文字修改

  一是建议删除第四条中“单位及其员工”内容,将表述修改为“引导、协调、监督会员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建议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根据前款规定的交通管理措施”修改为“根据通行需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是建议将第六章章名由“其他规定”修改为“特定种类车辆管理”,明确本章规制的范围和内容。

  八、对法规实施的建议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认为,非机动车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的日常生产生活,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各方面期望很大。为确保法规能够真正落地见效,建议在法规修订实施后,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第一时间制定出台法规配套规定,明确职责任务,细化执法标准,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证法规各项制度落实落细。要积极运用智能化技术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广泛宣传、积极引导非机动车骑行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