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程晓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11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作了修改情况的报告,共有4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位列席代表提出了意见。总体认为,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较为全面地总结近年来消防管理,特别是4·18火灾事故教训,完善了相应的管理措施,较好回应了各方面关切。同时,提出一些完善性的修改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了条例二审前的各项工作,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共同修改完善草案。二审后,法制委员会书面征求了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依法治市立法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河北省和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组织实地调研,深入一线了解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管理、村民自建住宅火灾隐患整治、消防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机制建设等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市消防协会及部分会员企业意见。统筹考虑此次修改确定的立法思路和定位,全面分析研究各方面意见,对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2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意见,对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居民住宅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调研发现,近年来本市火情呈现出一些新趋势。由于技防措施加强和建筑标准提高等原因,大型公共建筑消防管理水平提升显著、火灾隐患整治效果明显,而居民住宅火灾隐患及消防管理问题愈发凸显。法制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总结当前居民住宅消防管理的有效经验做法,在条例中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为了提升家庭火灾预警救援能力,早发现、早处置,将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鼓励住宅户内配备火灾报警、灭火器、避难逃生等消防产品,支持为老年人、残疾人等家庭安装火灾联网监测预警设备。”(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二是针对家庭电气、燃气火灾发生率较高的问题,完善电气、燃气火灾管理措施,增加一款,作为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表述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电气安全防护装置,鼓励居民住宅安装、使用家庭用电安全监测预警装置。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按照使用年限要求进行更换。”
二、关于完善消防监管部门职责
消防监管部门在消防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必要根据社会需要补充完善相关职责,特别是对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培训。常委会二次审议中,部分常委会委员也提出消防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指导和培训。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消防监管部门职责的相关表述,并增加一项作为本条第(一)项,表述为“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根据需要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表述为“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遇险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表述为“承担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任务”。(修订草案第十二条)
三、关于完善医疗机构和养老、康复、托管等服务机构开展防火巡查责任
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医院、养老院、福利机构等开展防火巡查的频次、部位等作出统一规定,现实中不同单位对防火巡查频次、重点部位的巡查要求不完全一致,国家有关部门也对相关行业单位开展防火巡查作出了规定,不宜再在条例中作出统一、具体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一)项调整为(二)项,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重点场所、部位进行二十四小时监控,组织开展日间和夜间防火巡查”。(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四、关于完善村民自建住宅的消防管理授权规定
村民自建住宅的消防安全问题是本市消防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存在较为突出的消防安全隐患,有必要从规划、建设、使用、集中整治等方面完善全环节管理要求。起草阶段和一审、二审期间,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多次提出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建立全环节管理制度。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虽然对政府制定管理规定作出授权,但局限于对村民自建住宅集中出租居住活动的管理,未对其他环节管理提出要求。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修改为:“村民自建住宅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集中出租用于居住的,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不少于两部疏散楼梯或者两个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村民自建住宅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辖有村庄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民自建住宅集中出租居住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
五、关于修改形式
市政府提请审议和常委会一审、二审时采取了修正的修改形式,仅对修正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由于各方面还就修正草案以外的现行条例部分内容提出了意见,法制委员会在二审基础上又进一步增加、修改了部分内容,并对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对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修改涉及的条款数量已经达到原条例的80%,超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关于采用修正形式修改条款数量不超过原条例40%的规定。此外,新增加的部分内容如消防综合监管体制、消防执法权下放街道乡镇等涉及对原条例重要制度的调整,也不适合采取修正形式。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采取修订形式进行修改。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修订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