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为“十五五”良好开局打牢基础的关键之年。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的监督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认真执行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用好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权,紧紧围绕中心所在、大局所需、群众所盼,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现对2025年监督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和各类规划衔接落实机制建设情况的报告。聚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要求,推动完善定位准确、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全市规划体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建设和各类规划衔接机制建设,重点监督规划制度覆盖情况,中长期规划、五年规划、年度计划衔接情况,总规与区域性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协调一致情况,以及规划制度落实情况。拟安排在9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负责,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协助。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的报告。经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审议决定,将代表提出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议案,作为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决策部署,立足本市实际,结合代表议案的重点诉求,重点监督新型基础设施规划和标准体系建设情况,融合基础设施利用机制,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情况,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机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以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制度供给情况,推进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拟安排在9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负责。
(三)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提交书面报告。重点监督“北京服务”意见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情况,关注针对企业反映最集中、需求最迫切的地方改革创新进展和企业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解决情况。同时,做好落实常委会对上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跟踪监督。拟安排在11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
(四)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书面报告。按照《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相关规定提交书面报告。重点监督改善企业发展和创新环境、加强服务保障等方面情况。拟安排在11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监督市人民政府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供给,为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型企业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和支持情况。主要包括统筹政策支撑引领和服务落地、推动银行机构科技金融服务提质增效、扩大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规模、发挥科技保险保障作用、推动中关村科创金融改革等情况。拟安排在11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办公室负责。
(六)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及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落实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规划报告制度,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持续监督、全面监督、重点监督,全面听取总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总规实施工作方案(2021年-2025年)确定的重点任务推进情况。重点监督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三年行动计划年度项目完成情况。拟安排在11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提升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情况的报告。经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审议决定,将代表提出的统筹城乡融合发展规划的议案,作为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重点监督市“十四五”相关规划实施情况和“十五五”规划基本思路、城乡规划融合、城乡建设融合、城乡治理融合及乡村全面振兴推进等情况,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高质量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北京篇章夯实“三农”基础。拟安排在11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村委员会、农村办公室负责。
(八)检查《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情况。重点围绕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积极培养崇德立志的时代新人;加强科技赋能和法治保障,促进社会好风气建设;完善社会心理建设体系,加强社会戾气的深层治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保障,着力构筑正气充盈的网络空间和宜居环境等开展市区人大联动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同步开展“万名代表走基层”活动,广泛组织和动员全社会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建设思想道德引领高地、崇德向善首善之区,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进一步擦亮首都精神文明“金名片”。拟安排在9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办公室负责;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工作机构,研究室、代表工作委员会协助。
(九)检查《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实施情况。经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审议决定,将代表提出的检查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的议案,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配套政策制定落实情况,数字基础设施、数据共享开放、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智慧城市建设、数字经济安全等方面主要制度和核心条款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进一步推动条例贯彻落实,打造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北京样板”、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北京标杆”。拟安排在11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办公室负责,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协助。
(十)围绕涉外法律服务及相关人才培养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本市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发展现状情况;涉外法律服务和集聚、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措施,市场主体对涉外法律服务和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涉外法律服务和人才培养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以及相关对策、建议等情况。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1月底前完成,在常委会会议上印发书面调研报告,不安排听取和审议;如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确有必要,可视情况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办公室负责。
二、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检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实施情况。京津冀人大工作协同联席会第一次会议确定检查《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实施情况为2025年度三地人大协同监督项目。重点检查推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园区共建、产业协作等领域创新合作,共建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创新平台、京津冀科技创新对产业转型升级支撑及提升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的服务效能等情况。拟安排在7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办公室负责。
三、保障和改善民生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情况的报告,并结合报告重点围绕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题询问。经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审议决定,将代表提出的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议案,作为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重点监督国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体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依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职责条款的落实情况;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体质提升、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和提升心理素养、营造共促学生身心健康社会环境、构建科学合理保障推进机制等情况。拟安排在9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专题询问拟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由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办公室负责,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配合专题询问相关工作。
(二)检查《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情况。重点检查燃气规划与建设、供应与使用、实施与用气设备管理、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落实等情况。拟安排在7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
(三)围绕加强和改进失能老年人照护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失能老人照护政策体系构建和落实,医养结合、家庭医生、失能照护队伍建设和机构发展,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推进等情况。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7月底前完成,在常委会会议上印发书面调研报告,不安排听取和审议;如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确有必要,可视情况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工作机构负责。
(四)围绕《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规范提升群众诉求受理、分类派单和高效开展诉求办理,强化吹哨报到、完善回访督办、优化办理评价、深化主动治理、为基层减负增效,以及诉求数据共享、数据分析辅助决策等情况。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1月底前完成,在常委会会议上印发书面调研报告,不安排听取和审议;如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确有必要,可视情况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工作机构负责。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2024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及餐饮油烟专项治理的报告。贯彻落实环保法规定的环境报告制度,对环境保护工作持续进行监督,全面听取本市2024年度环境质量状况,重点监督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及噪声等污染防治情况和餐饮油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拟安排在3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
(二)检查《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实施情况。经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审议决定,将代表提出的检查生态涵养区法规的议案,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健全统筹推进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机制情况;依法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等规定责任落实情况;制定完善生态涵养区适宜产业发展政策,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规定贯彻实施情况;加强市政、交通、商业服务、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教育、医疗、就业等公共服务水平,补短板强弱项等政策执行情况;建立健全生态涵养区绩效考评机制,探索点状供地等要素政策,细化落实资金、土地、人才、结对协作等相关扶持政策措施情况;多元化生态补偿、对口支援等相关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结合检查情况,查找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深入推进法规贯彻落实。该项目采取市区人大联动检查的方式,委托相关区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检查,由区人大常委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村委员会、农村办公室负责。
五、加强对监察、司法工作的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市监察委员会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监督监察机关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正风肃纪反腐的重中之重的情况;聚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等重大决策部署、聚焦关系民生福祉的领域和行业、聚焦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人和事,强力推进专项监督整治,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情况。拟安排在3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办公室负责。
(二)听取和审议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裁量权行使,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监督全市法院持续推进和完善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制度建设情况;起草、制定、清理规范性文件,发布案例情况;通过落实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类案检索、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等制度,推动法律统一适用等情况。拟安排在9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办公室负责。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监督全市检察机关全面履行行政检察职能,开展行政生效裁判及行政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监督,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情况;完善行政检察监督体系和机制,推动行政争议法治化实质性化解,推动行政领域诉源治理等情况。拟安排在9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办公室负责。
六、加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北京市2025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并作出决议。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和市委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在审查批准2025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除审查新增债务使用方向、支出重点、新增债务限额分配的科学性等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政府债券投向领域的规定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外,重点监督政府专项债项目投向和资金使用情况,尤其是用于新基建、新能源、新产业的使用情况,及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情况。拟安排在5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
(二)听取和审议北京市2025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监督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实施意见关于经济方面改革、中央一揽子增量政策落实情况,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城市科学化治理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城市副中心、平原新城建设和产业发展等重大项目落实等情况。拟安排在7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
(三)听取和审议北京市2025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监督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年度项目和资金落实及重点民生保障情况。收入方面,聚焦财政收入完成情况、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占比及收入结构的优化情况;支出方面,聚焦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和市委实施意见明确的各项改革任务,围绕首都重要战略任务(如京津冀协同发展、城市副中心建设)、全市重点工作及民生保障等领域支出政策和项目、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督。拟安排在7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
(四)听取和审议北京市2024年市级决算草案报告,审查和批准2024年市级决算。在审查财政支出政策实施、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转移支付完成、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预备费使用及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等基础上,重点监督财政保障能力、政府过紧日子及重点项目绩效等情况。拟安排在7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
(五)听取和审议北京市2024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重点监督围绕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政策、项目、资金)审计发现的问题,市级预算和区级政府预算执行、政府部门落实过紧日子要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点支出项目、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落实、重要民生保障事项落实的审计情况及对国有资产、政府债务进行审计的情况。拟安排在7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意见,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和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实施办法相关要求,依法履行人大政府债务审查监督职责,重点监督政府债务报告制度落实和还债用债高峰期责任落实情况。拟安排在9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及四类资产综合报告。重点监督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情况;推动完成优化企业布局和产业结构、提高企业资产收益率、加强企业治理结构改革等新一轮国企改革任务情况;加强国企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国企日常管理情况;引导国企先行先试、支持培育新质生产力情况;以及更好发挥四类国有资产在推动新时代首都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等情况。拟安排在11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
(八)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2024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结合报告开展专题询问。认真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和市委审计委员会部署,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针对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在坚持“四本预算”和相关部门预算审计查出问题全覆盖基础上,对保障中央和市委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对重点支出、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方面问题跟踪监督,重点监督体制机制问题和屡查屡犯问题整改情况,结合审计整改“回头看”跟踪监督,推动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整改落实。拟安排在11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专题询问拟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配合专题询问相关工作。
七、加强备案审查工作
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对规范性文件接收备案、开展审查、纠正处理、开展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等情况。拟安排在3月份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办理5项代表议案,市人民政府要委托副市长向市人大常委会做专项工作报告,在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的书面报告中,重点反映市人民政府对代表议案提出的具体建议的处理情况。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要邀请提议案代表参加视察、调研工作,听取代表意见,促进市人民政府充分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增强议案办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此外,市人大常委会要对2024年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有关工作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
对列入2025年监督工作计划的项目,各负责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积极作为,提高质效,确保常委会各项监督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