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检察》评论|深化精准监督 推进北京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
民事检察制度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就有检察机关“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规定。1982年施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后,检察监督的具体职权配置在历次修法中不断细化,相关原则要求的规则保障持续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已经从民事审判扩展到整个民事诉讼,逐渐形成了全流程的监督格局。
结体端严,气象自生。民事检察发展至今,履职范围涵盖了民商事生效裁判监督、审判活动监督、执行活动监督、支持起诉、虚假诉讼监督等领域,工作方式日趋成熟定型,其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制度赋能趋强。民事检察从原则规定到体系构建实现了巨大飞跃,正处于从“有没有”到“好不好”“更加好”转变的关键阶段。但与人民群众对民事司法的公正期待和切身感受相比,民事检察的“履职效能”与“制度赋能”不够统一,仍然存在做得“不专”“不会”等问题,特别是检察机关对民商事生效裁判监督的规模较小、范围较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一届党组要求,民事检察重在提升自身能力水平,加大监督力度,更加注重监督质与量的统一,实现有效监督,为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提纲挈领,举纲张目。民商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民事检察的重要内容,是加大民事检察工作力度的重要着力点。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民商事生效裁判进行法律监督的基本方式,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直接或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对于保障国家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办理的民商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均已经过法院审查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或者再审裁定已经生效,这对检察人员准确把握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提出更高要求,突显精准监督的价值取向。因此,抗诉及再审检察意见、采纳情况成为反映监督质效的重要考量。把抗诉及再审检察建议工作作为民事检察一项标志性、基础性的重点工作,夯基垒台、提领统摄,将有效助力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立治有体,施治有序。推进民商事生效裁判监督要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在以法治方式服务和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首都实践中,推动民事检察实践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效能。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相统一,以监督需求牵引检察供给,聚焦新时代首都发展和保障与维护民生民利的法治需求,发挥民商事案件检察监督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的重要作用。要突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注重在民事检察发展要素体系中创新性配置“数据要素”资源,深化“数字赋能民事检察”实践,依托技术性辅助、穿透式审查、实质性监督,发现和纠正民商事裁判案件中的深层次违法问题。要注重把握司法行权监督规律和监督成果运用,推动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的“经验法则”上升为民商事案件检察监督的“善治规则”,推出更多彰显制度价值、具有引领意义的典型性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众擎易举,汇涓成海。民商事案件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民生福祉息息相关。民商事生效裁判监督作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与审判机关目标同向。全市检察机关要秉持双赢共赢多赢理念同题共答,在法治轨道上内向强化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外向带动职能机关联动履职协同履职,在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中,推动形成全链条整体发力的工作格局,努力创造和总结更多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检察实践的“北京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