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王国丰、王金山、邓乃平、冯可梁、吕和顺、朱秋征、孙国升、邹维萍、张功焰、张闽、陶晶、鲁桂华、潘建新、潘临珠、冀岩同志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国丰、王金山、邓乃平、冯可梁、吕和顺、朱秋征、孙国升、邹维萍、张功焰、张闽、陶晶、鲁桂华、潘建新、潘临珠、冀岩辞去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