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亓延军、谈绪祥同志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亓延军、谈绪祥辞去北京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