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施行 严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管制
《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8月1日起施行。
据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祁敬婷介绍,《条例》有效衔接上位法,将全省土地管理实践和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统筹保护与发展,兼顾当前和长远,对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管理、土地征收等作了全面规范,对加强全省土地管理,助力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立法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雷霆介绍,为有效落实上位法各项制度,固化土地管理实践成果,为全省国土空间开发、资源保护、农牧民权益保障筑牢法治根基,制定《条例》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条例》按照国家在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督察等领域构筑的制度框架,补齐高原土地管理制度短板,确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到省级法规贯通落地。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兼省自然资源副总督察孟广培表示,《条例》有利于进一步统筹保护与发展、兼顾当前和长远,在严守耕地红线的前提下,科学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为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的土地要素保障和法治支撑。
“青海土地辽阔、类型丰富,草原、森林、湿地、沙地、裸土地、石砾地高度交织存在,但耕地稀缺、生态脆弱。”雷霆说,《条例》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穿土地管理全链条,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机制,统筹耕地保护、产业发展、城乡建设与生态保护,以刚性法规约束各类开发行为,筑牢粮食安全底线,严守生态安全屏障。
夯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土地管理链条长、涉及领域广,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发力。
“《条例》立足青海省情,进一步明晰了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边界,构建起上下贯通、部门协同的管理新格局。”孟广培说,《条例》压实各级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确立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耕地保护考核结果直接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评价、领导干部问责、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压紧压实耕地保护政治责任。
《条例》建立跨部门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多部门土地管理数据互通、共享,破除信息壁垒,提升土地审批、动态监管效率。鼓励各地将耕地保护、合理利用土地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土地监督。
《条例》从总量平衡、用途严管、地力提升、正向激励四个维度构建全链条耕地保护制度屏障。
孟广培介绍,《条例》落实占补平衡制度,将各类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及造林种树等造成耕地减少的行为,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严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管制,以禁止性条款明确列举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建立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制度,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将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确保优质土壤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再利用。健全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耕地管护成效突出的村集体、农户予以奖补,让守耕地、护良田的主体得到实惠,激发基层耕地保护内生动力。
强化高质量发展要素保障
土地征收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也是涉法涉诉风险较为集中的领域。
“《条例》完整规范征地预公告、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补偿登记、协议签订、费用拨付、强制执行全流程时限与公示要求,所有环节明确设置法定公示期,充分保障群众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各项权益。”雷霆介绍。
《条例》围绕规划引领、用地保障、审批提效等作出系统制度安排,进一步夯实高质量发展根基。
“在规划引领上,《条例》明确省、市州、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程序、批准权限等内容,为建设项目用地提供空间支撑和保障。细化国有未利用地、临时用地分级审批权限,同时将村民住宅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委托市、县政府行使,进一步缩短审批链条、提高审批效率。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前提下,对利用沙地、裸土地、石砾地等国有未利用地建设清洁能源、盐湖产业、矿山等项目,留出制定差别化土地政策的空间。”孟广培说。
在土地执法监管方面,《条例》从制度层面构建了“督察+执法+信用”三位一体的监管新格局。
《条例》明确,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对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督察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土地行政执法相关职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相关土地违法行为,职权划出行政机关要给予指导、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