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立法引领保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
4月27日,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基础制度,自2009年施行以来,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推动国有企业为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作出重大贡献。当前,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更好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以立法引领和保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法治建设,对于保障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完善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强调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为原则,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内部治理,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解决所有权虚置问题,修订草案明确建立国有股权董事制度,保障国有股权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规定国有股权董事应当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或者提名机构。
修订草案以专节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公司治理,明确鼓励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调整优化股权结构,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对股东会、董事会履职作出专门规定。细化了审计委员会履职的具体要求,对人员构成、履职情况报告、履职条件保障等作出规定。
在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委托代理机制,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制,国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等原则。同时,明确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规章制度的职能。
为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修订草案与预算法相衔接并总结实践经验,明确根据企业和行业类型完善资本收益上交制度。规定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应当兼顾企业发展和全民共享,主要用于注入国家出资企业资本金,通过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划转一定比例的国有资本用于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持续运行。
此外,修订草案明确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进行整体界定,原则上划分为功能类、公益类、商业类3种类型,并对考核方向作出原则性规定。同时考虑实践中企业内部管理需要,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所出资企业实施差异化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