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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落实到人大换届选举具体环节的思考

日期:2021-10-09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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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生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保证各级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民主选举人大代表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这一制度体系的核心表现。

  本文试就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以及在换届选举法定程序及各个环节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方法问题作一简述,以资对“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完善党领导各项事业的具体制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党和国家所有机构履行职责全过程”有所裨益。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自信,不断推进和完善民主选举制度

  从世界范围民主进程来说,有三个人类文明进步所公认的基本价值观:一是民主国家的性质是主权在民;二是普选基础上的代议制是实现主权在民的基本途径;三是政党政治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形态。世界所有标榜民主国家的政治架构,无不采取和实行民主选举的形式,通过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言人或使者,组成国家政权机构,诸如英国“君主立宪下的内阁负责制”、美国“三权鼎立下的议会两院和总统制”等。所谓选举权一般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对人选的举荐权;二是对人选的知情权;三是对人选的选择权(可以赞成、可以反对、可以弃权、还可以另选他人)。选举民主自2500年前的古希腊产生至今,尽管西方的民主选举已沦落为“金钱民主”和“选举游戏”,但仍是当今世界公认的民主的最高形式。有无选举民主或选举民主的实现程度,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尺。

  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之初,就把“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作为初心使命,把“建立一个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作为基本目 标。而具体领导选举民主的探索,则发端于革命战争年代的瑞金,1931年就发布了《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条例》,开始了民主选举代表和政府的实践。从借鉴巴黎公社及苏联政权模式“一切权力归苏维埃”,到延安时期“三三制参议会”,再到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临时性人民政权组织,无不采用民主选举的形式产生,著名的豆选民谣——“金豆豆、银豆豆,豆豆不能随便投。选好人,办好事,投在好人碗里头”就是当时我们党领导人民探索民主选举制度的生动写照。

  1949年9月,由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国委员会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1953年2月,抗美援朝的硝烟刚刚结束,党中央就作出了关于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指示,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确立了我国实行民主选举制度的原则。正如邓小平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上就选举法草案说明指出的:“该法贯彻的一个总的精神就是根据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规定一个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

  从1953年下半年到1954年上半年,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的普选运动全面展开,无论从全社会宣传动员的广度到人民群众普遍参与的深度,都堪称世界民主选举史上的奇迹。据统计,全国依法应当直接选举的单位(乡、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共214798个;人口总数为571434511人。登记选民总数为323809684人,占18周岁以上人口的97.18%。实际参加投票的选民278093100人,占选民总数的85.88%。全国共选出基层人大代表5669144人,其中妇女代表占比达17.31%。这次民主选举,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事件,大大推动了人民民主制度的发展,实现了我们党“还权于民”的政治承诺,把我们党的执政地 位由“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进一步提升到法理 上的“人民的选择”。

  这次普选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党的领导是最根本的保证。除了全党发动、宣传、组织人民群众外,还创造性地实行了“选民登记与人口普查相结合”,实现了有史以来我国最全面的人口普查(截至1953年6月30日24时止全国人口总数包括台湾省及海外华侨共601912371人);“选举工作与中心工作相结合”,把动 员选民参选与搞好工矿企业生产和农村抗灾保收等中心工作一并推进;“选举工作与评议干部相结合”,将动员群众参选与听取群众对基层干部的意见、接受群众批评与干部自我批评,对干部履行职务业绩和与群众关系情况进行评议。通过“三结合”的工作方式,极大地调动了群众参加选举的积极性,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普遍得到提高,干部与群众的关系进一步融洽和改善,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俞加巩固和提高。这次普选活动还特别注重在具体环节上真正体现人民的国家主人翁地位。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候选人提名和讨论是很重要的,一定要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表达人民的意见,赞成那个,不赞成那个,为什么赞成?为什么不赞成?要很好地把人民的意见搜集起来。否则不是命令主义,就是形式主义”。应当说这些做法和要求至今仍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随着在普选基础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陆续召开,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举行,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的确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国家政体的探索和实践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民主选举的法律制度也历经1979、1982、1986、1995、2004、2010、

  2015、2020年先后8次修改完善: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和实行差额选举原则;规范选民或代表联名人数须达到10人以上;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由8:1到4:1再到1:1的同票同权;实行代表名额法定原则;各政党单独或联合提名、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和每一选民或代表参与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间接选举酝酿讨论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直接选举增加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环节;明确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条件;以及增加基层代表名额;等等。我国的选举民主不断向前推进和完善。

  长期以来,西方资产阶级及其反华势力,将选举民主作为美化他们进行阶级剥削和压迫的遮羞布,同时还作为诋毁我们党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工具。然而历史一再无情地揭露了资产阶级民主选举的虚伪性和欺骗性。我国实行民主选举制度的实践充分证明,我国的民主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实基础,是在党的领导下,借鉴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选举模式的正确因素,结合我国近代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来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和显著优势的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必须旗帜鲜明地予以坚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在新的征程上,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继续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把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

  二、以问题为导向,正视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面对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问题

  我们对党领导下的我国的民主选举制度乃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信满满,是因为她确实是一个好的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予以坚持。同时我们深知,一个民主制度从建立到成熟完善,必然要经历长期的探索和与时俱进的改革完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目标任务,明确到2035年我们的各项制度由基本健全和定型发展为更加的成熟和完善,以此为建设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制度保证。这从另一角度说明了我们这个制度目前还尚不完全成熟,尚需进一步的健全、定型和完善。因此,善于以问题为导向,在新的形势、新的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方式、新方法,就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亟需认真对待并切实加以研究、改进和解决:

  一是换届选举宣传发动工作滞后,不适应人民群众对重大政治活动知情权的期待,也不适应新网络媒体时代宣传工作新特点的问题。无论是回顾1953年党领导全国人民实行普选时宣传发动的深度和广度,还是横观世界范围民主选举的热烈场景,都显示出我们在换届选举宣传发动上的弱化甚至是被动。有的地方五年一次的换届选举竟然在全域看不到一件标语或广告,有的数百人就业的企业竟然不知道“哪天是选举日?”,甚至有的领导干部缺乏选举法的基本知识。与此对应的是,西方敌对势力每每都在我们换届选举的档口加大对我国民主选举制度的污蔑和诋毁。这种现象应当切实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二是认真对待基层选举中出现的选民厌选情绪和投票率实际降低问题。从某地历届人大代表直接选举选民投票率调查统计看,1953年是87.1%;1979是88.2%,之后多次换届选举选民投票率基本都在85%左右,没有高过1953年的水平。且委托投票、流动票箱投票的比率逐年提升。随着我国人口城市化进程加快和二元结构管理的实际情况,大量农村户籍的选民进城务工居住,但他们在居住城市的选举权如何获取?在户籍地农村的选举权又怎么落实?需要从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加以厘清。

  三是认真对待选民对候选人知情权诉求, 切实保障选民知情权的问题。据某地选民问卷调查统计,60年代之前出生的选民中,有83.21%认为“只要是党组织推荐提名的就可以相信”,有60.17%认为“需要对候选人的情况说得再清楚一些”;80年代后出生的选民中,有70.63%的人“对候选人情况不知情,有抱怨情绪”;90年代后出生的选民中,有80.68%的“我不认识他(她)干吗要选他(她)”。如何回应新生代选民对知情权的诉求,亟需从政策操作层面予以解决。

  四是认真对待选民群众对候选人推荐提名过程公开化诉求,防止候选人推荐提名暗箱操作问题。据某地对选民问卷调查统计,认为“候选人推荐提名程序不公开”的占61.6%,认为“被推荐提名为县人大代表候选人是领导指定的”占41.5%,认为“被推荐提名为县人大代 表候选人是本人有经济实力”占33.9%。增强候选人推荐提名程序的公开透明度及加大对候选人适宜性宣传非常必要。

  五是变相限制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情形时有发生,切实保障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权利问题。据某地对选民问卷调查统计,“本人不想推荐提名候选人”的占58.2%,“联名推荐提名候选人不便利”的占60.2%,“选民联名提名的候选人提了也白提”的占94.7%,“曾收到暗示不要参与联名推荐提名活动”占31.3%,“有与其他选民联名推荐提名候选人愿望”的占47.9%。可以看出,选民具有推荐提名愿望的并不少,认为提了白提或不方便提甚至受到暗示不能提的情况均客观存在。这与1953年大力动员选民推荐提名候选人并有组织地对候选人开展讨论、甄别、筛选,形成反差。

  六是主要领导干部代表候选人不能按时到位,造成已定选举日一再推迟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日程安排是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提请县委决定后实施的,但县级主要领导干部却须经市委研究决定,有的尚须报经省一级党委批准才能到位。党内的操作程序尤其是上级党委的批复时间,往往与县里已经依法确定的选举日程安排不衔接,造成了党内干部管理程序与人大依法选举程序上的脱节。2017年某设区市所辖16个县(区、市)人大换届时,因主要领导干部人选不到位而推迟选举日的有11个,其中两次推迟选举日的3个。即便没有推迟或一次推迟的,也因主要领导干部人选不到位而采取了预留代表名额,待人选到位后走补选程序的错误做法。在上述情形较为普遍的情况下,难免在选民群众中造成人大换届选举程序不严肃、不规范的负面影响。甚至,一再推迟选举日的直接后果,是选民因选举日的不确定而放弃投票从而降低选举的投票率;主要领导干部代表候选人未能在法定时限予以公告造成正式候选人资格上的瑕疵;选民对候选人知情权进一步缺失。

  七是代表候选人考察工作任务繁重,难以如期完成,拖延候选人依法公告及与选民见面的法定程序难以落实问题。为了保证代表的政治及业务等素质要求,由党的组织部门对提名代表候选人的人选进行全面考察非常必要,但这项任务工作量大、牵涉面宽、更主要的是时间紧迫。组织部门怎样适应这一新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亟需认真研究解决。

  八是对民主选举结果不够尊重,换届选举结果相对稳定性差的问题。某设区市人大在2017年4月份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依法选出副市长6人,仅时隔3个月后的7月份,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就免去3名副市长,又重新任命5名副市长(含挂职1人)。这种操作既是对选举结果的不尊重,又违反地方组织法关于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政府副职的原则。还有前些年有一退休干部在网络上感慨我省某市“从1993年9月到2004年3月的10年间,换了7任市长,走马灯似地换人,使很多的市民始终不清楚市长到底是谁!”。除此之外,在干部调整的时间上,不考虑与人代会召开的法定时间相衔接,要莫造成较长时间“名不正、言不顺”,要莫专为人事安排加开人代会增加执政成本。

  九是片面追求所谓高票、满票当选,甚至以代表团为单位设置票箱、要求代表团负责人对失票负政治责任的问题。对于一些重要干部代表候选人或上级安排来参选的领导干部候选人是否获得高票甚至满票,拔高到与上级党委保持一致的高度,以明示引导选民或代表投赞成票仍显不足,甚至向代表团负责人施压,采取以代表团设置票箱,用倒查票箱的办法追究政治责任,在代表和群众中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有的为了更加保险起见,甚至在选票上注明某部分候选人等额选举,用制造被选举权的不平等达到高票或满票的目标。这种做法极易造成选举无效的政治风险,应当切实引以为戒。

  以上问题虽然只存在个别地方、个别时候、个别领导身上,但对我国民主选举制度的负面作用和在人民群众中造成的对民主选举制度的消极影响仍然是严重的。应当引起各级党委、人大及其领导干部的高度警觉和重视。

  三、把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落实在人大换届选举具体环节的几点建议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改进我们党的执政方式和方法,把坚持、完善和改进党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具体落实到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每一个具体环节,是我们今后一个时期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一是高度重视和加强人大换届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要切实把宣传发动工作作为换届选举的重要环节,在时间安排、经费保障、组织落实、各方面互动协调上下功夫。把每次换届选举都视为对全党、全体人民进行民主法制教育的契机。千万不要认为“换届选举不是第一次啦,宣传发动工作没必要啦”。要充分警惕西方敌对势力借我国人大换届选举之际对我国民主选举制度的诋毁和攻击,充分认识互联网、新媒体时代舆论宣传领域的复杂性和掌握舆论宣传主动性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主动宣传动员群众与回击诋毁污蔑相结合,努力把人民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以强烈的制度自信动用一切宣传手段和形式做好换届选举宣传发动工作。要旗帜鲜明地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就特在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宣传党管干部的原则,旗帜鲜明地宣传党支持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旗帜鲜明地宣传我国民主选举制度的无比优越性。通过宣传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参加选举的积极性,增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获得感。

  二是研究出台更符合国情实际的选民登记政策。实行选民登记以实际居住地为第一要素兼顾户籍所在地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规定:选举以在实际居住地直接参加选举投票为主,同时继续保留回原户籍所在地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对此,有反对意见认为,这样就使得在城务工的农民实际上享有了两次投票选举的权利,有悖一人一票的原则。而笔者认为,所谓一人一票原则应限定在同一个地域。农民工既然在农村和城市两个互不隶属的地域都存在具体的利益,那么就可以给予其在两个地域通过投票选举来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在二元人口管理模式尚存情况下,赋予进城务工农民在两个不同的地区分别投票权是完全务实的政策。

  三是加大对候选人推荐提名程序的公开力度。公开是解决所有信任危机最有效的举措,公开也是推荐提名候选人过程中最好的防腐剂。无论在党内推荐阶段还是在酝酿提名阶段,都应当逐步创造条件扩大公开。俗话说得好,“只有给群众一个明白,才能还你一个清白”。从已经暴露的湖南衡阳和辽宁贿选案的情况看,投票阶段的贿选只是推荐提名阶段贿赂的继续进行而已。要制定并向全社会公开换届选举候选人推荐、提名、选举的路线图时间表,让选民群众明白什么时间该关注什么事情。

  四是改进代表候选人考察机制。组织、统战、人大党组有推荐提名义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建立各方面人才库的同时,可以考虑建立起“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人选库”,尤其可以借鉴“后备干部考察”的模式和经验,对代 表候选人人选进行日常考察,掌握其思想、工作、生活动态,防止出现因考察任务扎堆而使考察流于形式,或者造成不能按法定时限完成考察任务而造成候选人不能依法公告的现象。针对集中考察任务重、时间紧的实际,可以建立以组织部门牵头、抽调人大、统战、政法、国资、教育、文化、科技等有关方面人员参与、根据不同代表候选人的代表属性划分若干考察组,以减轻组织部门工作压力,提高考察质量和效率。代表候选人考察的人数要适当多于差额人数,为后续提名留足余地,为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提供服务和保障。

  五是完善保障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合提名候选人权利的工作机制。选民或代表对候选人举荐权是选举权不可或缺的方面之一。尤其是在基层人大直接选举中,充分尊重和保障选民的提名权,是调动选民参选积极性的重要手段。这里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好将党的主张与选民意愿的结合。对此,有的基层组织部门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值得推广。如:有的县委组织部门对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采取了“以选民推荐为先”的做法。具体来说,就是“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放心大胆公开地动员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人选,如果选民推荐的人选是组织上拟定的人选,就以选民推荐的名义提名为候选人;如果选民推荐的人选不在组织拟定的人选范围,则再以组织名义提名其候选人。从而在整体上实现党的主张与群众意愿的最佳结合。还比如:有的县委组织部门注重发挥在选民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党员选民的作用,责成党员选民主动联合群众选民推荐党委拟定的候选人人选,把党组织的主张转化为党员选民联合群众选民推荐提名的行动,既加强了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又为组织拟定的候选人赢得了更多选民的支持,最终实现党的主张与选民意愿的最佳结合。在间接选举中,要保障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权的实现。在“等额提名、差额选举”原则下,党组织 可以将组织考察好的人选推荐给党员代表,由其联络其他代表依法联合提名。如此,即便是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依法当选,也在党组织的视野范围内。实践证明,不少地方的这种做法,要比限制或变相限制代表联合提名的做法更能得到代表的理解和支持,那种“让你提你就提,不让你提你就别提”的简单、生硬的命令主义做法是到了改变的时候了。

  六是切实加大对正式候选人的宣传推介力度,保障选民或代表的知情权。目前对正式候选人的情况介绍仅限于组织提名的人选,对选民提名的人选如何介绍?若按谁提名谁介绍的原则处理,看似合理,实则不合理。问题的关键是选民联合提名的干部代表候选人情况大都掌握在组织部门手里,选民只是了解该人选于选民群众眼里看到的情况,诸如与群众关系密切啦、工作实绩突出啦、为民办实事啦、比较廉洁啦等等,但对其家庭、子女、履历等情况都在干部档案里,选民是看不到的。这就需要组织部门给予配合支持。还有的选民,对提名的企业家代表候选人只知道安排了多少人就业、给乡邻办了多少实事、搞了多少善事等,但对于他交了多少税收、有无偷漏税行为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问题并不掌握,这就需要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即便是由组织部门考察提名的候选人情况,也有必要向选民群众详细介绍考察的经过和结果,真正让选民做到知人、知情、善选。对于间接选举的人选介绍,也要由组织部门到代表团作详细介绍,回答代表对不明白事项的询问。

  七是努力营造民主选举的良好氛围。选举法对换届选举时酝酿、讨论、审议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的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在候选人审议上走过场,就是为了防止邓小平同志早在1953年指出的“不是命令主义就是形式主义”的发生。而现实情况下恰恰是在对候选人的审议时人们无话可说。有的称这种现象是“民主氛围不够”,有的则认为是“说了也白说,白说不如不说”,还有的认为是“主席 团(党委)提名人选得到一致认可所以无需再说什么”。对此,我们应当有个冷静的分析判断,善于从扩大民主、倾听民意、正确集中的角度考虑问题。既要充分利用好法定的两天时间,尽可能多地向代表介绍候选人考察等各方面的情况,坚决克服向领导汇报考察情况时不厌其繁,向代表介绍考察情况时因陋就简;甚至可以考虑继续实行1953年的做法,将酝酿讨论审议候选人与干部评议相结合,利用酝酿讨论审议,评议考察干部与群众的关系、评议考察干部的实绩,将党的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良作风落实在民主选举的具体程序中。

  八是科学安排党内提名程序与人大选举程序,做到有机衔接、科学对接。换届选举的主要任务是换人。在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换届选举工作中,领导干部的调整及选前到位是必不可少的前提。一般我们把干部到位前的工作程序称之为党内程序或提名程序,主要是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完成党组织对拟任干部的推荐、考察、筛选、决策、协商以及向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提名的过程。而把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收到提名后的公告候选人名单、提交选民或代表酝酿讨论、收集选民或代表审议意见、按大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并公告正式候选人名单、组织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确认及公布选举结果、公告当选名单等过程,称之谓人大程序或选举程序。只有实现这两个程序的有机衔接和科学对接,换届选举工作才能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要坚持法定程序观念,遵从法定程序就是依法依规办事,不遵从法定程序就是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摒弃把法定程序当儿戏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和行为。尤其是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领导干部既可能是被选举者,还是选举者。应尽可能地在选民名单公告前到位。根据新修订的选举法的规定,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30日以前公布,如果在选民名单公布后到位的干部,从法理上讲就只有被选举权,而没有选举权了。还有,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政党团体或选民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基本情况应予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并提交选民讨论、协商。也就是说,交流到该地任职的领导干部代表候选人,必须最迟于选举日的20日前到位,否则被选举权就有瑕疵。谨记法定的这些时间节点,是把党内程序和人大程序有机衔接的关键。而提名程序中对候选人全面考察的内容则直接可以和选举程序中候选人基本情况公布的内容相对接,使候选人的情况介绍更具权威性。

  九是完善尊重选举结果的具体规定。目前,尊重选举结果主要体现在结果的宣布和公告,当选人员快速、频繁地调整是人们对不尊重选举结果诟病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在地方层面建立起一整套干部相对稳定的机制,如可以规定:由人大选举产生的干部除非因本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外,任职不满一年内一般不得调动。相对于一届五年的任期,如果连一年都不能稳定的话,换届的意义难免要打折扣。避免当选3个月就调整半数以上副市长的事情发生。对于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除本人提出辞职外,要慎用罢免程序解决代表资格问题,对涉嫌违纪违法尚处于刑事侦查或监察调查阶段的代表,在有最终结论出来后,再启动罢免程序为妥。这样,既是对选民选举结果的尊重,又符合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也符合人大作为权力机关事后监督的工作特征。

  十是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换届工作的领导。本级党委要认真研究确定每次人大换届的总体部署及时间安排,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按照党管干部原则,本级领导干部一般属于上一级党管干部,没有上级党委对干部的统筹考虑,很难保证按时到位参选。上级党委对已经批复的下级党委关于换届选举的日程安排,应坚定地支持并保障其落实。党委及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换届选举所涉及的各方面工作,增强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明确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选举法律的底线也是底线、红线的意识,自觉尊法崇法,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切不可视选举法律制度为儿戏,把人事安排及法定程序玩弄于股掌之中,私定程序、自行其是;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违反法定程序和政策规定的行为同贿选等行为一并监督监察,通过诫勉谈话等形式防患于未然。人大常委会党组及人大机关,应重点加大选举程序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违反法定程序的事件。

  只要我们树立以问题为导向的理念,不断地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换届选举的领导方式和方法,推进党对换届选举工作领导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提升党领导换届选举能力现代化水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优势必将俞加显著,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地位必将俞加巩固和增强。人民民主的初心和夙愿一定越来越光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一定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