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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立法调研报告

日期:2020-06-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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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侨务工作是党和国家一项长期性战略性工作。

  我国是侨务资源大国,有6000多万海外侨胞分布在世界近20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华侨约600多万。北京市是全国最重要的新侨乡之一。北京籍海外华侨华人约126万。仅在京闽商、浙商和粤商群体中就有42万华侨华人、归侨侨眷。从吸引外资情况看,侨资企业投资额约占60%,企业数约占外资企业数量的70%;从我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情况看,97%以上是华侨华人。可以说,广大华侨华人已经成为我市联系世界的重要纽带,推动我市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的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华侨在京的合法权益,发挥侨力助力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北京市人大在上届相关立法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于2018年将制定《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列入新一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并于2019年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启动了立法调研工作。

  一、华侨权益保护立法调研开展情况

  (一)制定《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为做好《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市人大民宗侨办制定了《关于制定<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立法调研工作方案》。《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组织领导、调研主要内容、工作方式、重要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等,为后续立项论证及起草草案奠定了基础。

  (二)立法调研开展情况

  今年以来,我们先后组织委员、代表53人次参加实地调研,赴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未来科学城、中关村海淀创业园以及高校侨联组织等侨资企业、涉侨团体密集的区域开展调研10次,实地走访20余家侨资企业、高校和相关单位,与61家企业、单位进行了座谈交流。此外还与有关侨界代表人士进行了座谈,并与市侨联、市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致公党北京市委、市侨联、市欧美同学会、海外学人中心进行协作,邀请有关政协委员和侨界代表人士参加调研和座谈,扩大调研覆盖面。今年夏天,我办邀请部分人大代表会同市委统战部(市政府侨办)赴浙江、福建两省进行学习考察,学习兄弟省市有关侨务立法工作经验和成果。

  (三)立法调研主要成果

  1、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近年来,北京市紧紧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广泛联系海内外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着力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在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加强华侨在京重点权益保护工作。出台了《北京市办理华侨身份证明工作规则》、《北京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安排来京华侨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创新创业外籍华人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侨务工作的意见》等多项规范性文件,用以加强华侨在身份认定、回国定居、子女教育、财产保护、出入境便利、社会融合和社区保护等各方面权益保障。二是优化涉侨行政服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 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了“审批提速”“减证便民”“政务服务”“创新监管”等专项行动,对全市涉侨行政职权进行了全面梳理,编制了市区两级涉侨权力清单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完成了全市涉侨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为进一步方便侨胞办理涉侨行政事务,将涉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并在全国率先开通“全球通办”及“掌上全球通办”为侨行政服务系统。三是加强为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效解决侨界民生问题。打造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贯通的为侨服务纵向组织体系,做到为侨服务“有人管、有人问、有人做”;推动在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聚集度较高的社区、园区、校区等设立“侨之家”为侨服务平台,为广大侨胞在京工作和生活提供了直接有效的便利服务;建立为侨服务互联网络,开发了中国侨网北京频道、微信公众号、APP手机客户端等互联网络平台,加强了与海内外侨胞的联系互动,点击量累计超过2800万次;务实开展侨爱工程,做到“困难归侨百分之百照顾、涉侨信访百分之百办结”。建立并完善全市困难归侨侨眷数据库,加强对“空巢”老归侨、特殊困难侨界群体的帮扶。四是健全侨务工作体制机制,构建大统战格局下侨务工作。2018年11月,市政府侨办整体转隶并入市委统战部,对外保留市政府侨办牌子。这项机构改革,加强了党对侨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有利于更好发挥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共同做好侨务工作。机构改革后,完善了涉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建立由全市21个政府部门组成的市政府涉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市委统战部和全市五家涉侨部门组成的涉侨“1+5”协同工作机制,形成了全市侨务工作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工作协同的良好态势。

  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涉及的面广点多,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系统性工作,特别是随着侨情发展变化,海外侨胞人数持续增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与中国和北京的联系交流更加紧密,对共享中国发展红利的期待不断增多,对自身权益的诉求日益多元,这些,都对进一步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2、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华侨权益保护缺乏专门性法律支撑。宪法对保护华侨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国家层面还没有针对华侨权益保护的专门性法律。专门性法律的缺失导致华侨一些权益在实践中难以有效落实。二是对保护华侨权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海外侨胞群体是我国的独特资源和重要宝库,但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海外侨胞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是否需把海外侨胞作为特殊群体加以保护和照顾看法不一,涉及海外侨胞切身利益的部分政策措施落实还不到位,侨胞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涉侨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还没有在全社会深入人心。三是有的区基层侨务工作人员力量薄弱。个别区统战侨务部门对依法履行涉侨行政职能存在模糊认识,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业务能力水平不够,方式方法上创新不足。有的区政府侨务部门职能划转到统战部,但人员编制未划转,侨务人员配备不足。截至2019年5月,16个区委统战部平均实有人数17人,实际负责侨务工作的人数很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没有专人而是由兼职人员负责侨务工作。四是侨务工作统筹协调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我市开展侨务工作的部门和团体众多,但是部门之间存在着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导致有的问题多头管理,有的问题无人问津。机构改革以后,市委统战部对侨务工作的领导得到了加强,但是由于时间较短,尚未能形成常态化和制度化,还需要进一步发挥各涉侨部门的优势和作用,加强全市侨务工作的统筹和协调。

  二、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促进优质侨务资源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要

  近年来,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侨务工作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布局、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在发挥侨力 助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也感到,尽管北京已经成为众多华人华侨回国创新创业的首选之地,但由于我们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在吸引、服务、培养和扶植国际高层次人才来京创新创业等方面也显现出了一些不足和问题。与国内兄弟省市相比:上海在国际人才规模、国际人才创新、国际人才发展等指标中均优于北京,在境外专家来华工作数量上,广东、上海均高于北京。与发达国家相比:来自美国的“高被引科学家”人数最多,达到1644人,中国位居第三,249位科研人员入选。排名靠前,但绝对数量差距较大。其中,北京地区共有73人入选(分别是北大清华28人入选,中科院共45人入选),而仅美国硅谷地区,包含斯坦福、加州伯克利大学在内的高校就有149人入选。相比之下,北京的国际人才 集聚度还不高。

  制定一部华侨权益保护地方法规,有利于依法维护好、发展好在京华侨权益,给华侨华人营造更好的在京创新创业、工作生活的环境,进一步增强北京市对华侨华人的吸引力,汇聚侨力,促进优质侨务资源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我市地方性涉侨法规体系的需要

  我国当前的华侨权益保护立法基本是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刑法、民法中的涉外范围,涉及而非针对华侨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关的国际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框架,而这个法律框架的保护范围和力度都是极为有限的。国家层面没有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现行的保护华侨权益的规定呈现出分散、层次低、适用范围窄、笼统和滞后等特点。从北京市情况来看。我市侨务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有20多部,其中只有一部地方法规,即:《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没有地方规章,其余20多部规范性文件都缺乏权威;两部市级文件都是涉密文件。而且,我市侨务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适用于归侨侨眷,很少适用于华侨,这与当前华侨权益保护的需求现状不相适应,急需加快我市立法步伐,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整合散见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华侨权益保护的内容,制定一部地方法规,填补华侨权益保护的法律空白,强化我市的华侨权益依法保护工作,完善我市地方性涉侨法规体系。

  (三)新形势下保护华侨在京合法权益的现实诉求

  近年来,我市侨情发生巨大变化,大量华侨华人来京创新创业,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在身份证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捐赠、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需求日趋突出,希望依法享有更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益。与此同时,随着来京华侨华人的增加和经济社会发展,华侨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件有增无减,维护华侨权益的任务还较为繁重。相较于已经制定华侨权益保护地方法规的广东省、福建省、上海市等省市,我市需要加快华侨权益保护地方立法步伐,进一步满足华侨保护合法权益需求。

  三、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立法的可行性

  (一)符合党中央关于侨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对做好侨务工作、凝聚侨心侨力实现中国梦作出新的部署、提出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胸怀,提出“团结统一的中华民族是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的根,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是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的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的梦”的重要论述,强调“海外侨胞对实现中国梦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把广大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紧密团结起来,发挥他们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积极作用,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侨务部门做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贴心人和侨务工作的实干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广泛团结联系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些重要论述和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侨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海外侨胞的亲切关怀,为我们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符合宪法、国家侨务工作发展和北京市侨务工作的要求

  我国《宪法》(2018年修正)第50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国务院于2016年12月印发的《国家侨务工作发展纲要(2016—2020年)》明确要求:“加强侨务工作法治化建设,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侨务工作。”

  北京市委市政府对加强侨务立法,维护华侨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首都侨务工作的意见》要求:“不断完善侨务法治体系、夯实侨务工作基础”;《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侨务工作发展纲要(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也明确要求:“加强侨务法治建设,加大依法护侨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涉侨政策法规体系”,“依法维护侨胞正当合法权益”。

  我市制定华侨权益保护地方法规,正是在上述宪法规定、国家侨务工作安排、北京市委市政府要求的基础上,填补华侨权益保护空白,完善和整合华侨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三)北京市现有的涉侨规范性文件为华侨权益保护地方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北京市政府、市政府侨办及联合有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在引进高层次华侨人才、华侨社会保障、华侨教育、华文教育、社区侨务、华侨回国定居、认定华侨身份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制定华侨权益保护地方法规提供了重要参考。例如:201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侨务工作的意见》,2015年《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北京市办理华侨身份证明工作规则》,2016年《北京华文教育基地评选管理办法》等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为我市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奠定了重要基础。

  (四)兄弟省市已有的立法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广东省于2015年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是省级层面华侨权益保护的第一部地方法规。之后,福建省、上海市、湖北省和浙江省相继公布了省(市)级的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苏州市、扬州市和南京市2015年分别出台了《苏州市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扬州市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和《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福建省、四川省和江苏省为了鼓励和促进华侨在本地投资和创新创业,分别由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了《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和《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用专项立法保障华侨投资权益。这些已有的立法成果都为北京市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2019年,北京市人大民宗侨办会同市委统战部(市侨办)赴福建和浙江两省学习立法思路、流程、关键性条款论证等各个环节的经验做法,受益匪浅。

  四、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立法建议和对策

  (一)确立立法宗旨

  《条例》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工作、侨务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既要围绕党和国家战略,为国家侨务工作大局服务,又要确保充分发挥优质侨务资源在服务我市城市战略定位和“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加快建设国 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还要平等保护华侨合法权益,便利华侨行使公民权利,鼓励支持华侨投资创新创业,促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条例》要处理好地方立法与党的侨务政策、宪法法律法规的关系。做到“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目标指引立法,立法实现目标”,切实从我市发展和侨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坚决贯彻党的侨务政策,坚决执行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在地方立法中填补有关空白和补充完善相关规定,在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精准化结合实际需求,做到有北京特色、有突破创新,着力提升立法实效。

  (二)明确立法原则

  经过深入调研和分析论证,我们认为,此次《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应该遵循三大基本原则:平等保护、融合发展;权利和义务并重;原则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相统一。

  1、平等保护、融合发展。华侨权益保护地方法规不是特权法,而是保护华侨作为中国公民应享有权利的平等法。华侨与其他中国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华侨有权获得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华侨由于定居国外、国际迁徙、没有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等原因,来京、回京投资、创新创业、工作、生活、捐赠、接受教育、参加选举等都遇到诸多实际问题,行使作为中国公民应享有的权利面临许多现实困难。我市需要依法帮助和引导华侨适应北京环境,更深地与北京相融合,助力华侨与其他公民同圆共享中国梦。华侨能否顺利融合及为北京实现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是衡量《条例》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

  2、权利和义务并重。华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1982年《宪法》(2018年修正)第52条、54条、49条、55条和56条,华侨作为中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及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华侨有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根据《国家侨务工作发展纲要(2016—2020年》,华侨应当遵守住在国法律,并尊重住在国人民的宗教、风俗和习惯。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现实中较多发生的情况是减损华侨权利或者增加华侨义务。根据2000年《立法法》(2005年修正)第82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故而,在此次立法过程中,要注意不增加或减少华侨的权利或义务。

  3、原则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相统一。一是对于华侨普遍关注的回国定居、财产、侨汇、继承、华文教育、生育等问题,以原则性规定进行规范,由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配套落实。二是对于华侨重点关注的、现实中权益保护面临挑战较多的身份证件使用、投资、知识产权、工作、社会保险、教育、捐赠等权益,及确认华侨身份、法律救济等重要事务,以操作性规定进行规范,权益保护适当具体,以增强执行力。三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华侨提出了选举、参政议政、参加基层自治组织、结社、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及加入外国国籍后的权益保护等新诉求,回应和解决这些新诉求,建议以前瞻性规定进行规范,多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未来发展的需要,避免出现实施没多久就要修改的问题。

  (三)《条例》应规定的主要内容

  针对我市华侨权益保护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条例》应规定以下主要内容:

  1、明确适用范围、华侨的定义和身份确认途径。《北京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拟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华侨合法权益的保护。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的确认,由市、区政府侨务部门办理。

  2、规范政府部门、组织和团体保护华侨权益的职责。市、区政府侨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华侨权益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服务和宣传工作,负责我市华侨捐赠财产的归口管理工作。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华侨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在我市居住、生活提供便利,协同侨务部门共同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协调工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法保护华侨权益,为侨务资源更好服务首都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支持。村(居)委会应当根据本区域华侨的特点,利用服务网络及其它社会资源开展保护华侨权益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我市各级侨联应当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华侨的桥梁纽带作用,密切与华侨的联系,为华侨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反映华侨的意见和要求,依法和按照章程规定职责保护华侨权益。

  3、保护华侨以护照证明身份和申领《北京市居住证》权益。华侨在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华侨在北京居住六个月以上、原户籍注销地非我市,具备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北京市居住证》,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方面的市民待遇。

  4、鼓励和支持华侨投资和创新创业,引进华侨人才。华侨以本人名义、以其控制的境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我市投资的,适用国家和我市有关国内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政策和服务。华侨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投资的,适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华侨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公平竞争权、投资收益汇出权、被征收补偿权等权益。

  华侨在京创新创业,可以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和我市各类引进人才计划、项目、工程等,享受相关人才优惠政策,获得相应的工作待遇和生活条件保障。华侨在我市从事专业工作的,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5、保护华侨财产权益和知识产权。鼓励华侨投资企业增加专利研究开发的投入,其专利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实际成本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加计扣除或者摊销。华侨投资企业购买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列入成本。鼓励华侨投资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技术转让与许可等方式实施外向型技术转移。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华侨投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依照国家和我市规定,对华侨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知识产权创新项目等知识产权行为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奖励。

  6、保护房屋权益。华侨在我市居住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租用华侨私有房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在国有土地上的华侨私有房屋、华侨投资企业、华侨投资开发用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公平补偿。依法征收华侨在我市的私有房屋,征收人应当按照我市有关房屋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7、保护华侨继承权益。华侨出境、回国在我市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和赠与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华侨的合理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华侨在我市的投资收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被继承。

  8、保护华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华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华侨个人按规定缴纳。华侨灵活就业的,可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在我市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回国期间就医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9、保护华侨捐赠权益。鼓励华侨为慈善公益事业捐赠财产和提供志愿服务。华侨捐赠的物资、财产等用于慈善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优惠。华侨、华侨投资企业、华侨社会团体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和尊重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原则。华侨捐赠人享有决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额、用途、方式和受赠人等权利。受赠单位应履行在接受捐赠后,向华侨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使用、维护捐赠财产等义务。

  10、保护华侨教育权益。华侨学生来京接受义务教育,其监护人具有我市户籍、随父母居住在我市的,由华侨监护人或父母向区政府侨务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在京居住证明,到区政府教育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我市工作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华侨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进行身份认定并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华侨可以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报考我市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华侨子女有我市户籍的,其参加中考、高考,教育、招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11、保护华侨选举和参政议政权益。华侨在我市区、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我市的,可以在我市原籍地、出国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我市各级人大可以邀请华侨列席会议。华侨依法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华侨参政议政提供保障。我市各级政协可以邀请华侨作为政协特别邀请人士或者列席会议。华侨可以依法申请在我市成立社会团体。

  12、保护法律救济权益和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华侨在境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可以向侨联、政府侨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解决。各级侨联、市、区政府侨务部门应当支持和帮助华侨维护合法权益。各级侨联、市、区政府侨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华侨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

  对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华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华侨,无论户籍是否在我市,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国家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