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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区人大专门委员会职能作用研究

日期:2018-08-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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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底,北京市区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之后,各区人大普遍设立了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农村等专门委员会(部分城区人大没有设立农村委员会)。至今,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运行已逾一年,区人大专门委员会运行机制是否畅通,职能作用发挥是否充分,接下来如何进一步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职能作用?本课题组结合一年来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实践和经验进行了深入思考和研究,希望为未来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工作提供思路。

  一、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制度基础、地位和职能

  随着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的不断探索和深入实践,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规定也在不断地细化和完善。我国现行宪法中没有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做出专门规定,其规定主要体现在其他法律法规当中。1986年《地方组织法》第一次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但没有对县级人大做出规定。随着地方人大工作的不断发展,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的需要也愈加迫切。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8号)中对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明确指出,县级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的《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随之对县级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做出了具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并对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工作做出了相关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2006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专门委员会协助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执法检查,审查和批准决算或预算调整草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开展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工作进行了规定。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对专门委员会工作也有涉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了规定,同时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除此之外,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中,对专门委员会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初审计划和预算草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面的工作都做了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依法设立、按法律程序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常设专门机构,是具有法律性、代表性、专门性的一个议政层次,是代议性的专门工作机构;是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下完成某种专门任务的担负者,虽是常设机构,但没有实体性权力,是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定机构,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北京市区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主要承担提案、审议、调查研究等职权。其开展工作主要可分为以下十个方面:一是研究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二是研究、拟订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三是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为常委会把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关;四是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督促“一府两院”贯彻 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五是具体组织实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六是对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七是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八是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就有关问题开展的调查工作;九是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等;十是办理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其他工作事项。专门委员会的职权是由法律赋予的,行使职权也受法律的保护。

  专门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闭会以后继续开展工作,扩展和延伸了人大及其常委会活动的时间和空间,也为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履行相关职责提供了适当的组织形式和合法程序。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按照专业原则组建,其组成人员大多是熟悉本行业的法规、政策和相关业务知识,具有专业优势,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大代表,使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具有了专业性和权威性。同时,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及工作方式具有主动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事项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工作的方式、内容与程序,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行使立法和监督等职权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只有厘清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发挥专门委员会职能作用,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

  北京市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与此前的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都属于人大系统内的工作机构,都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从架构和人员配备来看,2016年底区人大换届选举时,专门委员会的建立多是基于此前的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农村等工作委员会的基础架构和人员配备,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原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多任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此基础上再吸收一定数量具有专业知识或实践经验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设办公室,作为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接受常委会的领导,服务保障专门委员会的正常有序运行,原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基本全部进入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任职,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驻会的副主任委员同时任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从工作内容和工作对象来看,原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基本被涵括在专门委员会职能范围内,工作对象也基本被纳入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象之中。因此,专门委员会和此前常委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在人员配备和业务内容上有一定的传承关系。

  但是,专门委员会又不同于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两者之间有着质的区别:一是法律地位不同。专门委员会是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设立的,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不隶属于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的,属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是依托于常委会的存在而存在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虽然两者都是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但是前者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工作机构,其工作行为和权力是由宪法和法律来具体规范的,可以依法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监督;而后者只是人大常委会的一般工作机构,其行为由人大常委会授权,不能以监督主体的身份开展工作。二是任务和职能不同。专门委员会的职权是法定的,具体内容前章已经有所论述,概括说来即是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协助大会履行职责,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相关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协助常委会履行职责,并参与履职的具体工作。工作委员会则是专门负责常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各种会议的准备工作,是负责人大常委会具体事务的工作班子,其主要任务是在大会期间,在大会秘书处承担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在闭会期间,围绕人大常委会的中心工作搞好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协助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调查和检查,为人大常委会起草有关文件及其他秘书工作。专门委员会履职的后果具有法律效力;工作委员会履职的后果如不经过常委会形成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则不具备法律效力。三是对组成人员的条件要求和任免方式不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必须全部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大会通过,在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则不一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负责人只需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即可。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是国家公务员,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则不一定是国家公务员。四是行使职权的方式不同。根据《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专门委员会主要有依法履职、集体行权和统一领导等履职原则,其行使职权的方式主要有召开会议,以会议的形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表决和通过重大事项有法定的人数限制;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形成意见和建议,为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提出建议、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初审计划和预算草案”等职权做准备;具体组织实施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工作;与代表进行沟通联系,收集整理代表意见。而工作委员会作为一个工作机构,遵循的是机关领导负责制。

  三、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专门委员会建设情况

  1.机构和人员设置

  目前,北京市16个区人大均已成立了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农村等专门委员会(部分城区人大没有设立农村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量在9-17人之间。其中包括主任委员1名,由常委会驻会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1至2名,其中1名为专职工作人员;其余委员多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人大代表组成。专门委员会设办公室,作为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接受常委会的领导。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3-5人,其中各区财政经济委员会多设办公室和预算工作委员会两个办事机构(门头沟区、密云区、延庆区未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两个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共7人左右。

  2.制度建设

  由于目前对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能、方式等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中,没有专门的法律章节整体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工作规则/议事规则,对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方式进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北京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自制定了工作制度,但没有制定整体层面的工作通则;区人大也在制度规范上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实践,16个区人大均已制定了整体层面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或各专门委员会自身的工作制度,主要从专门委员会性质地位、工作职责、工作方式、议事规则和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规定,但形式和内容上不尽统一。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和法制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去年,市人大根据2014年预算法新修订《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之后,要求各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均要修订相关规范并由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施行,以对区级预算管理审查监督工作进行规范。其中对预算初步审查、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等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我区人大常委会为适应2015年立法法要求,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于去年制定了《门头沟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实践证明,此类专业性工作规范,虽然不是针对专门委员会全面工作制定,但对促进专门委员会相关领域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工作实效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发挥职能作用情况

  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和工作实践,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普遍在工作中发挥了以下职能作用。

  1.服务保障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

  一是对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查)批准的报告、议案进行初审,提出审议意见。目前在这方面做得比较突出的是各专门委员会对于本区预算草案报告所做的初步审查工作,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于本区计划和预算草案报告的初步审查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在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对相应领域单位的部门预算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总研究各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的意见和建议,纳入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总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通过前期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们对于计划和预算报告以及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经整理提出修改意见和初步审查结果报告,印发区人大代表,为代表大会审议计划和预算草案报告做好专业准备。二是拟定和提出议案。专门委员会是法定的提出议案的主体,经收集整理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建议后,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三是审议大会主席团交付的议案。在代表大会期间,依法审议大会主席团交付的有关议案和质询案,并提出是否将该议案列入会议议程、是否转为建议等审议意见。对于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进一步审议,为大会作出决议决定提供参考。四是监督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代表大会批准的报告或议案中与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例如,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区政府上半年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极大地促进了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和预算报告的有效实施。

  2.协助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

  一是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议案。首先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议题的建议。科学正确地选择和确定常委会会议议题是专委会协助常委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专门委员会通过深入地调查研究,把发现的主要问题确定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为常委会审议发挥好智囊参谋作用。其次是协助常委会提高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专门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与报告单位进行联系,就报告内容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帮助报告部门认真准备报告;加强初审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认真听取和审议,起草可供参考的调查报告或初审意见,对“一府两院”工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再次是跟踪督办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是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成果。专门委员会通过跟踪检查等方式督促“一府两院”认真落实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既能保证常委会行使职权具有实际成效,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地方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威性。二是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工作。首先是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法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中不是执法检查的主体,而是具体组织实施的职责承担者。在具体实践中,各专门委员会一般是负责做好执法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制订执法检查方案,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并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其次是协助常委会加强对计划预算的监督。按照监督法、预算法规定的审查重点,专门委员会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行事,促使政府依法理财。再次是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沟通。各专门委员会经常与“一府两院”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有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推进工作;同时也帮助“一府两院”更多地听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决策方案,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三是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进行审查把关。由于区级人大没有立法权,这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协助常委会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为常委会把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关。四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各专门委员会通过与委员和代表密切联系,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和特点,为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批评与意见提供服务,有效地促进代表议案和意见建议办理质量的提高。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代表议案时,加强与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人的联系与沟通,听取并采纳其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办理的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常委会认真做好办理工作,督促有关问题的解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三)存在问题

  一是制度设计仍有缺失。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特点之一为职权法定,需依法依规依程序办事,所以制度规范在推动专门委员会发挥职能作用中起到了极大的支撑和带动作用。例如,目前各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之所以职能作用发挥比较充分,与预算法中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在预算监督中如何发挥作用规定得比较详细显著相关。但是,我国宪法中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一直未有涉及,今年3月刚刚结束的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新修订的宪法第70条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仅是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规定。2015年地方组织法中也没有辟出专门章节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做出规定。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和工作方法等,均散见于地方组织法、监督法、预算法、立法法等多部法律中,还没有形成整体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就北京市来看,市人大常委会尚未在整体层面上对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统一和明确的规定,仅是各个专门委员会自行制定规则,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在形式和内容上也相差较大;各区人大关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均为独自设立,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因此,区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建设和工作还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撑和法规的具体规范。

  二是专业性有待加强。专门委员会的一大优势是其在相关领域上的专业性。专门委员会在本届人大代表中挑选熟悉本行业的法规、政策和相关业务知识,具有专业优势,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大代表组成委员会,以使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但是,有限区域内的人大代表,其数量和质量均受到本区人口数量和各行业发展状况的限制,且绝大多数人大代表为不驻会代表,其履职时间和精力投入的多少也不能完全得到保障。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只能在人大代表中产生,人大代表的基础履职能力和水平就极大地限制了专门委员会专业性的发挥。尤其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郊区,代表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能力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目前,各区人大的法制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意识到这些问题,开始着手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以推动专门委员会工作。但专家顾问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在各区人大及各专门委员会全面铺开。

  三是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体现在服务人民代表大会履职和协助人大常委会履职等方方面面。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专门委员会工作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很多职能作用,尤其是服务人民代表大会履职的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例如,专门委员会可以对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查) 批准的报告、议案进行初审,提出审议意见,其中包括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报告和计划、预算草案报告及相关议案。但是目前主要集中在对计划和预算草案报告的初步审查上,对其他报告和议案的审查工作开展力度还不够。在拟定和提出议案上发挥作用也还不够充分,目前在实践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提出代表意见建议为主,提出议案的寥寥可数,这不仅仅使专门委员会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也影响了区人民代表大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和权威性的体现。

  四是机构调整方向尚不明朗。由于全国范围内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以及法治和社会建设问题日趋重要的发展形势,中共中央今年3月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由9个增加到10个,其中原有的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增设社会建设委员会。由此,北京市人大及各区人大的法制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均面临着机构调整的问题。对于区人大层面来说,由于区一级没有立法权,同时法制委员会又兼负区域内监察、民政、民族、宗教和侨务等方面的监督工作,因此原有的法制委员会,无论是从名称还是职能设定上都与新形势不尽相符,不利于相关委员会全面有效开展工作,还在等待中央和市委、市人大进一步的改革方案的出台。

  四、进一步发挥专门委员会职能作用的思考

  党的十九大指出,要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等。加强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机构和制度建设,完善其职权,增强其功能,使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无疑能够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坚实的基础,切实提高地方人大权威。

  (一)进一步完善专门委员会制度规范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职能作用的关键,在于完善顶层设计从而使相关制度得以落实。因此,在地方组织法中辟专门章节,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发挥职能进行统一规定,使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解决前述问题,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职能作用的首要前提。首先,应增设专门委员会章节内容。建议在地方组织法中增设专章,对专门委员会设置的原则、前提条件、专门委员会的类型、名称等加以统一规定,完善有关地方人大专门委会的顶层制度设计,规范专门委员会设置。第二,应明确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建议在地方组织法中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加以细化规定,依据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设置相应的工作方式,并对专门委员会会议的会期、出席人数、表决方式、会议决定的执行、各专门委员会之间联合办公等规则均加以规范细化,使专门委员会在具体的履职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各司其职、分工配合的基础之上提高工作效率。第三,应继续完善市、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在现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规定不够详尽的情况下,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专门委员会工作进行规范十分必要。北京市作为一个整体,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统一的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对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目的、名称及职权,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专门委员会职权的具体事项和工作形式,专门委员会的辅助机构等相关问题进行规范;各区人大常委会以此为蓝本,制定完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能够引导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而更好地发挥专门委员会职能作用。

  (二)加强专门委员会机构和人员建设

  进一步优化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有利于完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内部组织机制,提高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加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经常性监督。首先,合理配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不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更多地吸收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同时履职积极性高、履职意识强的代表进入专门委员会,提高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不断优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形成老中青代表结合的梯队结构,保证专门委员会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适当提高专职委员比例,推动专门委员会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工作质量。第二,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对于进一步提高专门委员会工作质量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也要尽量选配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能力强、素质高的工作人员;对于法制、财政经济等工作量较大的专门委员会应适当增加工作人员。第三,推行专家顾问制度。在专门委员会人力资源有限,专业性亟待提高的背景下,建议推行专家顾问制度,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的专家学者做专门委员会工作顾问, 或者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从专业人员或机构处购买相关咨询服务,提高专门委员会工作质量。第四,推动法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机构改革落实。因区人大没有立法权,目前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对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工作和民政、民族、宗教、侨务等内务工作进行监督,因此建议将区人大法制委员会更名为内务司法委员会,更符合区人大工作实际,有利于进一步厘清法制委员会工作职责,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三)补齐短板,全面发挥专门委员会职能作用

  针对目前专门委员会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的问题,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要在明确职责的前提下,深入研究本委员会所联系和涉及到的政府、监察委、法院和检察院等方面的工作,及时把握新形势和新问题,突出履职重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首先,加大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的力度。要想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乃至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作用,研究提出、审议和督办议案是重要的一环,也是目前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中较为薄弱的环节。专门委员会要逐步加强在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上的工作力度,认真调研、充分研究论证后,形成有关议案,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认真审议人大主席团、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议案,建议列入或者不列入人代会或常委会的议程;对议案提出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请常委会审议。第二,进一步发挥协助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职能。要加大调研力度,深入了解相关工作情况和代表、群众意见,做好会前准备;会中认真听取和审议,整理汇总意见和具体工作建议,形成质量较高的审议意见和调研意见;会后抓好督办落实,严格交办程序,抓好跟踪督办,将审议意见落到实处, 提高监督实效。第三,进一步发挥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职能。精心组织部署,把握检查重点,跟踪整改落实,推进宪法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第四,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协助人大常委会认真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其是否合法、合理及适当,提出审查意见,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法制统一。

  (四)加强各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协调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项公共管理事务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人大工作面临的对象及工作内容也趋于复杂化和整体化,很多都需要不同专门委员会之间通力协作,共同完成。比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和预算监督工作,其工作内容不止涉及到法制和财政经济领域,也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因此各专门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要在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优势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形成专门委员会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

  (五)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

  专门委员会要进一步发挥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相关代表小组的优势,紧紧依靠代表,广泛联系群众,以专门委员会工作推动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的解决。加大对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代表小组成员和代表的培训力度,增强委员和代表的专业知识,提高其履职能力;广泛邀请代表深度参与专门委员会的视察、调研、审议和执法检查等工作,鼓励代表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发表意见建议,收集整理代表意见并反映在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调研报告中;加大代表意见建议督办力度,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

  总之,充分发挥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职权的重要方面。我们要正确认识专门委员的性质、地位和职能,了解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继续完善专门委员会制度规范,加强机构和人员建设,补齐短板,全面发挥专门委员会职能作用,积极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为全面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