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方略之一。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担负着重要使命,必须勇于担当、有所作为。
一、问题与视角
(一)法治政府的概念和内涵
在党和国家出台的重要文件中,“法治政府”一词首见于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提出用十年左右的时间,也就是到2014年左右基本建成法治政府。2012年,党的十八大对这一进程有所调整,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法治政府”的内涵做了进一步阐述,提出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这一表述极大地丰富了法治政府的内涵,将法治政府建设和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紧密结合起来。
概括来说,法治政府就是政府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简而言之,就是把政府从决策到执行及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利与责任紧密相联,集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于一身,并用法律加以固定即为法治政府。其关键是要推进政府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要求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有效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仅需要科学合理的指导思想、高屋建瓴的基本原则以及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更需要明确的建设目标。
《决定》和《纲要》提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即“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
“职能科学”是指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内部的关系。
“权责法定”则要求用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的职权和职责,做到“无法律则无行政”,保障政府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执法严明”是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得到严格、充分地贯彻、执行。
“公开公正”首先是指程序公开、程序正当,其次是指政府实施行政行为时做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廉洁高效”是政府政治道德的底线。“廉洁”是指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行使职权时,不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高效”要求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行使职权时,严格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守法诚信”是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是忠诚人民,第一要务是造福人民。诚信是现代政府必备的政治品质、基本原则和重要施政、执政资源,政府唯有永葆公仆品质,忠诚人民、取信于民、造福人民,才能获得人民的信赖和支持。
(三)人大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职能定位
1.人大的性质地位决定了人大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必须责无旁贷。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了人民是我国的主人,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是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并根据它的意志进行具体的行政管理。人大和政府都是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的,他们的根本目标相同,只是分工不同,职责不同。政府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并接受人大监督。
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也是一样,政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主体和实施者,人大支持并监督法治政府建设,为法治政府建设保驾护航。
2.人大的法定职责决定了人大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必须有所作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这一规定对人大及其常
委会维护法制统一的职权予以了明确。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在第八条和第四十四条也分别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从法治政府建设的几项重要任务来看,科学决策、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等各方面工作都需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参与其中、发挥作用。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将党依法治国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并通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监督检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人大的工作机制决定了人大在法治政府
建设中必须勇于担当。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充分、社会秩序稳定、社会大局和谐的追求日益强烈,特别是对建设公正严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满怀期盼。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民意机关,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在充分了解人民意愿的基础上,集体行使职权。这种运行机制发挥的好,有利于建立畅通、公正、规范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有利于形成既有对多数人的服从又有对少数人的保护这样一种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促进党和群众、社会各阶层关系和谐。
二、现实与挑战
近年来,顺义区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着力提升法治意识,着力推进决策行为规范化,着力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着力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全区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保持较高水平。但与中央和北京市的要求相比,我区的法治政府建设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部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存在欠缺,工作人员程序意识薄弱,执法部门法律适用水平不足,决策宣传推广不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纠错的比例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详见附表),影响了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制约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近年来,顺义区人大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深化执法监督,推动政府依法行政,确保了宪法法律在我区的有效实施和法治顺义建设的有序推进。一是充分行使监督权,督促政府依法行政。每年区人代会对年度政府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主任办公会听取和审议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对政府依法行政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定;开展工作视察和执法检查,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二是增强法治观念,营造法治氛围。区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人事任免制度,规范人事任免程序,健全和完善人大任命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通过举行颁发任命书、奏唱国歌、宪法宣誓等仪式,增强被任命干部的宪法意识、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仆意识和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实行人大常委会会前学法制度,聘请知名法学教授讲授人大常用法律法规和法律常识,不断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素养。三是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维护法治统一。区人大常委会加强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通过设立、落实备案审查机构和人员,修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严格审查工作流程等,推动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防止了“红头文件”代替法律法规现象的发生,有力地维护了全区法治统一。
但是,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全面推进和法治政府建成目标的不断扩大,区人大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还存在认识不到位、能力不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定职权行使不充分。根据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主要包括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工作监督主要集中在政府工作是否符合宪法,是否正确执行相关政策方针,法定监督方式主要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从区人大实际情况看,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会议审议、工作评议等柔性监督方式多,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使用少,难以真正体现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所应有的监督权,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
二是监督机制不完善。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有关人大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人大监督权涉及的一些重要领域缺乏法律规范,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形式和程序、监督对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置方式等都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使人大实施监督有时无章可循,无从下手。当前,区人大对法治政府的监督方式局限于听取和审议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面。由于全区未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体系,区人大不能全面、及时掌握全区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监督工作缺少有效的抓手、监督工作针对性不强,监督工作存在盲区。区人大和区政府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导致区人大的监督工作不顺畅;尚未建立区人大会议审议意见办理的全程监督、跟踪问效机制,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回应群众关注不及时。区人大对行政执法侵害公民利益、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等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关注度不够,在执法监督中注重事后监督,事前、事中监督较少,一些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对群众关切回应不及时。
四是能力不适应。主要体现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构成人员中,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和法治实践经验的人员比较少,熟悉专门委员会相关业务的人员比较少,机关整体法律意识不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构成人员主动监督意识不强,存在不愿监督、不善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
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区人大的法律定位、工作定位不相适应,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不相适应,与区人大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职责使命不相适应。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区人大还有很大的空间去挖掘和改进,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使命与挑战
在人大指导与监督下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国家治理制度深刻变革和人大监督法律实施实践创新等一系列重大内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着保证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职责,肩负着督促政府按照中央和北京市确定的时间节点如期建成法治政府的重要使命。应当运用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抓住党委支持人大依法开展工作的有利契机,做法治政府建设的维护者、实践者、推动者,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充分运用监督手段,在“实”上下功夫,做法治政府建设的监督者
区人大要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围绕重大事项精选监督议题,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督促政府依法行政。
一是要强化监督意识。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评议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有效手段。作为监督主体,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认识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强化主动监督意识,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在思想上要敢于监督,排除干扰和阻力;在行动上要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讲求监督实效,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
二是强化监督实效。区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做到精准发力,增强人大监督的约束力和权威性。要精选监督内容,围绕中央、北京市重大决策部署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事关全区的重点工作、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大问题、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实施情况作为重点进行监督。要严格监督流程,对政府做出的决策全过程加以跟进,在听取和审议报告时要明确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再由区政府按照区人大常委会要求进行报告,不能政府报告什么就通过什么,安排什么就视察什么。要加大对社会热点和某类影响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关注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群众关注,推进政府法治进程。要强化任命干部的监督,严格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组织实施好任前法律考试、宪法宣誓,不断提高干部的法治素养和法治意识。
三是创新监督手段。要善于发挥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优势,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广泛收集整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形成建议和议案并推动其成为区人大监督的重点内容。要善于调动人民群众的力量,创新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可以采取公开向社会征集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法治政府监督议题、邀请群众参与人大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的方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府依法行政,让群众感受法治进程和法治的力量。要善于运用新媒体手段,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加大对人大监督过程和监督结果的宣传,使人大的履职过程,变成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过程。要适度介入行政机关应诉过程,对于一些案情较为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应诉案件,可以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旁听,着重对政府机关的依法应诉、应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等进行监督。要强化执法监督,通过对个案的监督及时发现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原则,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四是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要按照思想同心、目标同向、事业同感、困难同当的原则,建立与区政府的对接机制,对接内容围绕区委工作重点、区政府工作难点、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确定,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对接会议,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明确工作重点,合理有序安排各项监督工作,实现区人大与政府的良性互动。要持续发力,对重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统筹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反复监督,一抓到底,直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要完善工作流程,进一步健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议案办理等人大工作机制,完善具体程序和规则,确保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同时,扩大代表参与度、增强工作透明度、促进结果转化,将区政府各项工作置于区人大监督下,提升监督的权威性。
(二)推动评估体系建设,在“促”字上做文章,做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者
法治政府建设状况评价是指利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采用恰当的评价手段,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和评价,目的是使法治政府建设符合现代行政法治发展及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实现法治政府建设高效优质的目标。法治政府建设状况评价是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主观动力不足的有效手段,是不断改进和完善人大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制度举措的基本依据和遵循,通过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状况评价体系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有利于了解政府依法行政的真实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及时查找政府在依法行政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改进,从而真正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因此,要督促区政府尽快制定完整的、独立的、量化的、可操作的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体系。在推进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是评估标准要切实可行。2013年起,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开始以第三方机构的身份,针对全国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等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状况评估,为地方政府进行相关探索提供了示范和借鉴。独立指标体系应涵盖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司法、法治社会建设等多方面,要能全面反映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评估标准制定要坚持问题导向,紧扣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评估标准制定后要以文件等形式正式发布,同时要确保评估标准的相对稳定。
二是评估主体要专业中立。引入外部力量,聘请专业的第三方,同时,邀请法官、律师、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共同参与评估,体现专业性和中立性。要严把评估人员关,选取具备专业素养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开展评估。
三是评估程序要规范严密。对全区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综合、全方位的评估,评估程序分为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综合评价、撰写报告几个阶段。同时,根据每年的重点工作或存在问题可以开展专项评估,评估方式方法可采取召开会议、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网络检索等方式。
四是评估结论要公平公正。法治政府建设评估结论既是对以往工作的如实评价,又是部署下一步工作的逻辑起点,做到评估结论的公平公正至关重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人民群众获得感作为法治政府评估的最终标准。评估结果要用数据和事实说话,避免抽象,要充分反映出本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区政府的评估结果要以专项报告或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等形式报区人大,区人大根据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三)强化考核运用,在“用”上显成效,做法治政府建设的反馈者
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发挥监督能动作用,强化法治政府建设评估结果的运用,督促政府落实责任。
一是要将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效的重要内容。法治政府建设离不开全区广大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更离不开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和思想观念的转变。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评估结果运用,推动其成为考核、考察干部的重要标准和依据,使法治观念、法治素养成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
二是要将法治政府建设评估结果纳入全区大党建考核。2017年全区开始实施大党建考核指标体系,全区党建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区人大应积极推动将法治政府建设评估结果纳入大党建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对政府依法行政、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等工作的考核,通过考核,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三是要建立跟踪问责机制。对法治政府建设评估结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区人大要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督。加强监督结果跟踪,将评议意见、质询结果、特定问题调查结论及时送达给监督对象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常委会组织力量对整改情况再次进行调查评估,对整改效果不佳的,转交相关部门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