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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与实践创新研究

日期:2018-06-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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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拓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科学内涵、基本特征和本质要求,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制定一系列重要文件,出台一系列重大举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创新取得重大进展。对这些理论和实践创新予以总结、研究,有助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方向、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一、理论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等多个重要场合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对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重大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党中央出台一系列关于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这些重要讲话、重要论述和重大部署,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

  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重大历史意义。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走什么样的政治发展道路,是由这个国家的具体国情和历史文化条件决定的,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道路,不是中国传统政治的“再版”,也不是西式民主的“翻版”,而是经过反复比较、长期探索、实践验证的“原版”。

  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近代以后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从辛亥革命之前,太平天国运动、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清末新政的探索,到辛亥革命之后,君主立宪制、帝制复辟、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形式的尝试,各种政治势力及其代表人物纷纷登场,都没能找到正确答案,中国依然是山河破碎、积贫积弱,列强依然在中国横行霸道、攫取利益,中国人民依然生活在苦难和屈辱之中。新中国诞生后,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庄严宣告,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60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巨大制度优势和内在自我完善能力,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首先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紧紧抓住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主要民主渠道,充分发挥根本政治制度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所以行得通、有生命力、有效率,就是因为它是从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土壤论”。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都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都是在这个国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所以行得通、有生命力、有效率,就是因为它是从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过去和现在一直生长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之中,未来要继续茁壮成长,也必须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

  扎根中国的社会土壤,就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形成的政治原则,还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在政治制度上,看到别的国家有而我们没有就简单认为有欠缺,要搬过来;或者,看到我们有而别的国家没有就简单认为是多余的,要去除掉。这两种观点都是简单化的、片面的,因而都是不正确的。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但绝不能放弃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我们应该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虚心学习他人的好东西,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把他人的好东西加以消化吸收,化成我们自己的好东西,但决不能囫囵吞枣、决不能邯郸学步。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不能定于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要长期坚持、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这些论述,厘清了长期存在的一些错误认识,阐明了应当如何正确看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何吸收和借鉴西方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从而认识到,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乃至于起到决定性作用。在一个国家的各种制度中,政治制度处于关键环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首先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信,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报告还提出了三个“更加注重”,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

  这些重要论述,进一步阐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特征和作用,拓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深刻内涵,提升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理念。一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属性,都属于根本政治制度题中应有之义。二是坚持“三者有机统一”,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或者相互替代,都不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旨和原则。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实现和发展“三者有机统一”提供根本政治制度保障,坚持“三者有机统一”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确立根本政治遵循,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确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创新。全会报告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一重要论断明确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时代新定位新使命新任务,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改革创新、国家治理、发展目标紧密联系起来,突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功效,为更好发挥根本政治制度作用指明了前进方向、开辟了广阔空间。学习这些重要论述可以发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两句话组成的一个整体,“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规定了根本方向,我们的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不是其他什么道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规定了在根本方向指引下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指向。两句话都讲,才是完整的。同时,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的路径和方向,就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当而且能够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支撑作用。一是推动国家制度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形成,奠定和夯实国家良法善治的制度基础。二是在这一制度体系和法治体系下,执行和实施治国理政的一系列制度、政策和法律,能够更加有效、更加透明、更加公平。有制度、无能力,制度就会徒有虚名;有能力、没制度,能力就会被滥用、错用或者未正确运用。三是不断实现国家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不断提高国家和社会治理绩效,创造幸福美好的未来。

  (五)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无论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还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强调的,“新形势下,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抑或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都阐明了一个道理,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长期坚持、不断完善,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共同使命、共同责任。

  坚持,就是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键是要增加和扩大我们的优势和特点,而不是要削弱和缩小我们的优势和特点。”我们要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切实防止出现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现象。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我们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和原则,促使各类国家机关提高能力和效率、增进协调和配合,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

  完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所说的,“制度自信不是自视清高、自我满足,更不是裹足不前、固步自封,而是要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制度体系完善和发展。”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同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制、机制、程序、规范以及具体运行上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发挥人民创造精神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必须继续加以完善。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做到“四个必须”,即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些重要论述,把坚持三者有机统一的宏观原则,落实为一系列具体可操作的制度设计,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做到“四个善于”: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要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国家机关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保证国家统一高效组织推进各项事业。

  二、实践创新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党中央、全国人大陆续出台一系列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具体措施,立法工作、法律实施工作、监督工作、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等各项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呈现出蓬勃生机与活力。

  (一)保证宪法实施取得新进展

  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等要求,健全制度、改进工作,推动我国宪法实施取得新进展。

  健全保证宪法实施的法律制度。设立国家宪法日,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庄严承诺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作出对部分服刑罪犯实行特赦的决定。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制定国歌法,同此前已经施行的国旗法、国徽法一道,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的尊严。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通过修改立法法,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组织进行反馈的工作办法,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等,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开通运行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大力推进省级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平台对接和互联互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接受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对188件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逐一进行主动审查,对地方性法规有重点地开展专项审查,认真研究公民、组织提出的1527件审查建议,有力地保证了中央令行禁止,保障了宪法法律实施,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

  通过一系列决定、决议,推动和保障宪法规定的制度贯彻落实。如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为香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有序完成行政长官换届选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决定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充分体现依宪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通过关于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根据宪法精神和有关法律原则,采取创制性办法及时妥善处理辽宁贿选案,维护了宪法和法律权威。通过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明确要求坚持把学习和宣传宪法放在首要位置,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等。

  (二)立法体制和机制创新

  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在原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的基础上,又增加274个,包括240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和4个未设区的地级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立法体制。截至2017年12月,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4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中,已经批准确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272个,占99.3%。这些地方注重体现地方特色,坚持依法立法,已经制定出595件地方性法规,对本地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地方立法程序进行了规范,为加强和创新地方治理提供了有力法治支撑。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2016年,党中央修订出台了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积极落实党中央确定的立法工作目标任务,科学研究制定立法规划计划,坚持健全重大立法项目和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形成了立法工作重大立法项目和重大问题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常态化、制度化机制。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则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作用,制定党组工作规则,明确工作范围与程序,2015年以来党组会议对每一部法规草案都进行了讨论,对部分重要法规逐条修改,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将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以及11部法规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其他法规立

  法情况向市委进行了书面报告,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贯彻落实到立法中,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全国人大层面,完善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工作机制,针对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修改法律尚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依法作出授权决定或改革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作出22件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涉及国家监察体制、自由贸易试验区、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司法体制、国防和军队等方面的一批重大改革;加强涉及改革的法律立改废释工作,对相关法律不适应改革需要的个别条款,采取统筹修改法律的方式一并作出修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审议通过15个统筹修改法律的决定,涉及修改法律95件次。

  扩大社会参与立法途径。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要求,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范》,明确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和再次审议的法律草案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后,收到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4万多条。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等要求,2017年底,经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旨在畅通多种立法诉求表达和反映渠道,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咨询、评估、协调、审议等工作机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社会力量在立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更好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三)创新监督工作机制

  创新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机制。落实党的十八大“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要求,创新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机制。一是修改预算法,充实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法律规定,推动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二是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提出《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当年12月首次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结合审议进行了专题询问。地方人大常委会也陆续开展了这项工作。三是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2016年完善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2017年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提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的方式和重点,明确了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程序和方法。此外,推进人大预算联网监督,截至2017年底,全国31个省级人大当年实现了预算联网查询,全国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一期)也开始上线试运行,初步实现对预算决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对预算执行全过程的实时在线监督。

  完善执法检查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保证法律严格实施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持续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自2015年以来每年执法检查项目增加到6个,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检查26件法律和1件决定的实施情况,探索形成包括选题、组织、报告、审议、整改、反馈6个环节的“全链条”工作流程。一是选好执法检查题目,重点抓住经济社会发展中亟需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检查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二是搞好执法检查组织工作,由委员长、副委员长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带队赴地方开展检查;坚持常委会直接检查与委托地方人大开展检查相结合,扩大执法检查的覆盖面;注重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把问题找准、把症结查清。三是全面报告执法检查情况,提出务实有效的建议,使执法检查报告成为解决问题、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四是认真进行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同时选择部分执法检查项目,结合审议开展专题询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五是推动改进实际工作,督促“一府两院”认真研究处理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跟踪监督。六是要求“一府两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进行审议。通过形成对法律实施情况的“全链条”监督工作流程,切实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2017年1月,中央下发《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对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的改革部署作出制度设计。此后,江苏、河南、四川等省委出台了贯彻意见的实施办法,江苏、四川、广西、湖北、云南、山西等多个省份对现有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全国近30个省区市都有了相关立法。

  2017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法程序,制定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建立了议题年度计划机制、议题协调机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2013年至2017年,围绕市级预算调整、为群众拟办实事项目、“七五”普法、2022年北京冬奥会申办、撤县设区、人大换届选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等,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议决定29项,取得较好效果。

  (五)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制度创新

  党的十八大指出,“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各级国家机关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人民对自己选举和委派代表的基本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并落实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常委会委员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制度,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直接联系87名代表,常委会委员直接联系333名代表。拓宽代表参与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渠道,1600人次列席常委会会议,实现基层全国人大代表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的目标。完善常委会、专门委员会重要工作情况向代表通报制度。制定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实施意见,制定通过网络平台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实施意见,推动建立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健全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处理反馈机制,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

  (六)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

  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加强人大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重点对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代表选举和代表工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为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2015年9月、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座谈会、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经验交流会,推动地方各级人大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有关法律规定。

  截至2017年6月,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出台了贯彻实施意见,云南先后出台了2份省委文件和22个配套文件,大多数地方修改了选举法实施细则、代表法实施办法等一批地方性法规,有的地方还制定或修改了有关乡镇人大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条例。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呈现新气象新面貌,加强和改进了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新一轮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实现风清气正,县乡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更加到位,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加密切,县乡人大组织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地方人大的同志普遍认为,这是多年来推动地方人大建设力度最大的一次,解决了长期制约基层人大工作发展的一些突出难题。

  后记: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其中就包括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等内容。

  在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部分,报告强调,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成人员结构。

  下一步,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民主法治思想,发挥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作用,把握发挥在立法工作主导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成为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等具体要求,不断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创新发展,为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