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字技术、数字经济发展,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34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加快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拓展网络经济空间,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党的十九大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国务院先后印发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文件,将数字经济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从国家层面部署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二)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需要
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智能制造、智慧物流、普惠金融、跨境电商、新零售等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数字经济与传统产业、社会生活的加速融合、快速创新,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发展数字经济,有利于各类资源要素快速流动、各类市场主体加速融合,畅通国内外经济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有利于变革传统生产方式,实现新的经济增长点,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有利于打造竞争新优势、开拓发展新空间,牢牢把握新阶段国际竞争的主动性,抢占先发地位和未来发展制高点。
(三)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需要
2021年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北京市关于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本市发展数字经济以“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为总体目标,打造引领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6个高地:即城市数字智能转型示范高地、国际数据要素配置枢纽高地、新兴数字产业孵化引领高地、全球数字技术创新策源高地、数字治理中国方案服务高地、数字经济对外合作开放高地,并确定了8项主要任务,率先构建面向未来的数字经济新体系。近年来,本市还出台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智慧城市发展行动纲要》《北京市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2年)》等一系列规划举措,全力推进数字经济快速发展。
(四)解决本市数字经济发展面临突出问题的需要
近年来,本市数字经济发展较快、成就显著,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数字技术、数字经济在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恢复生产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21年全市数字经济增加值达到1.6万亿元,同比增长13.1%,占GDP比重达40.4%,数字经济规模和竞争力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同时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缺乏规划引领,低水平重复建设,共享共用程度不高;二是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程度不够,数据质量不高,行业公共数据被部分企业垄断,数据交易模式不健全;三是数字产业化的规模体量还不够大,创新质量还不够高,创新平台引领作用还不够强;四是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速度不够快,质量不够高,支撑能力薄弱,中小企业不愿转、不会转;五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实现路径、发展数字经济的保障措施需要用地方立法予以固化。
因此,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战略,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将市委、市政府发展数字经济的部署举措依法落实到位,解决数字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本市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数字经济地方立法,建立全面系统有效的数字经济促进政策措施体系,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规律,营造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推动本市数字经济规模和竞争力持续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二、立法工作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条例(草案)》列为9月一审的项目。2022年5月,经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条例(草案)》提前至7月一审。本次立法采用立法专班机制,由殷勇、李颖津同志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法制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等作为成员单位,广泛征集意见建议,集中研究立法框架和主要内容。期间,殷勇、李颖津同志多次召开会议专门调度,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工作要求。
在《条例(草案)》起草审查过程中,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加强立法基础调研,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面向数字经济领域43家代表企业发放立法需求问卷,征集问题与立法建议,整理形成9大方面50余条数字经济立法需求清单,调研梳理的问题也是本次立法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二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采取线上线下多种方式,组织召开了6场立法调研座谈会,分别邀请重点企业、相关行业协会、高校以及科研机构等80余家单位和数字经济领域专家参会,听取立法意见建议,赴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实地调研数据交易等情况,书面征求了各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在首都之窗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三是反复沟通协调难点问题,与市网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就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平台经济规范发展、数字经济安全保障等立法难点问题进行多轮沟通交流;四是依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资源优势,组织数字经济立法专家,对数字经济基本概念、数据权益、数据交易、公共数据范围界定等重点问题进行法律审核;五是积极与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法制办沟通协调,努力达成共识。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2022年7月12日市政府第1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 一是准确把握立法定位,《条例(草案)》立足为本市数字经济领域的促进性立法,以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政策制度环境为基本理念,从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经济安全等方面,明确发展目标和促进措施,保障本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突出首都特色和亮点,创新规定数字原生、数据资产化、数据权益保护等制度机制,体现全国领先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智慧城市建设独立成章,打造智慧城市发展北京样板;构建数据交易制度,推动在数据要素市场领域先行先试,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
三是关注企业数字经济发展的痛点难点,在动力供给、活力释放、助力增强、压力传导等方面,从促进发展的角度强化制度供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公平竞争和社会生活的新秩序,切实维护新业态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是要将本市数字经济发展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制度上升为地方立法,以法治手段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同时尊重数字经济“尚未定型、仍在高度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对目前“看不准、吃不透”的事项,地方立法要保持开放、包容的态度,预留足够的制度空间,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具有前瞻性的制度环境。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9章56条,主要规定八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数字经济管理责任体系
一是市、区政府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推进协调机制,将数字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第4条)。
二是市、区经信部门负责数字经济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第5条)。
三是经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推进数字经济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统计部门会同经信部门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统计测度和评价体系(第6、7条)。
(二)优化升级数字基础设施
一是加快建设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支持建设新一代高速固定宽带和移动通信网络、量子通信等网络基础设施,形成网络服务体系;推动建设感知物联网,提高工业制造、农业生产、公共服务、应急管理等领域的物联网覆盖水平(第10、11条)。
二是推进云网协同和算网融合发展。建设城市智能计算集群,强化算力统筹、智能调度和多样化供给,促进数据、算力、算法和开发平台一体化融合发展(第12条)。
三是加强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通用算法、底层技术、软硬件开源等共性平台(第13条)。
(三)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
一是强化高质量数据资源供给。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要求公共机构向市级大数据平台汇聚数据;建立全市公共数据共享支撑体系,推动数据和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放非公共数据,促进数据融合创新(第15、16、17条)。
二是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明确单位和个人对其合法正当收集的数据,所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的财产性收益受法律保护;建立数据生产要素会计核算制度、数据资产登记和评估制度,培育数据服务市场体系;设立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制定数据交易规则,确保数据交易公平有序(第19、20、21条)。
三是创新数据要素开发利用机制。设立公共数据专区,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创新基地等,促进数据应用(第18条)。
(四)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
一是增强关键技术创新能力。支持数字产业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围绕前沿领域,提升基础软硬件、核心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和生产装备的供给水平(第22条)。
二是提升核心产业竞争力。支持建设开源社区、开源平台和开源项目等,鼓励软件、硬件的开放创新发展,重点培育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集群(第23条)。
三是加快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支持数据安全服务业、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鼓励共享经济业态创新,支持自动驾驶全场景运营、互联网医院、数据支撑的研发和知识生产产业发展(第24、25、26条)。
(五)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一是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产业生态。支持产业互联网平台整合产业资源,提供远程协作、在线设计、线上营销等创新服务(第28条)。
二是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鼓励国有企业提升企业运行和产业链协同效率,树立全面数字化转型的行业标杆;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育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第29条)。
三是全面深化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和新型工业网络部署,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推动数字金融体系建设,以数据融合应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建设数字口岸、国际信息产业和数字贸易港;推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提升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物流等数字化水平;支持和规范数字消费新模式,提升数字生活品质(第30、31、32、33、34条)。
(六)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一是强化整体统筹。遵循“四梁八柱深地基”的总体框架布局,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建立智慧城市规划体系(第35、36条)。
二是深化重点应用。推进数字政务“一网通办”,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推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实现重大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应急联动;推进决策支撑“一网慧治”,建设智慧决策应用统一平台,深化数据赋能基层治理(第37、38、39条)。
三是加强政企共建。公共机构通过场景开放,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智慧城市建设,并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提供测试验证、应用试点等条件;要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符合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和顶层设计,实现全流程管理(第40、41条)。
(七)强化数字经济安全体系
一是提升数据安全保障水平。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数据分类分级、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措施,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要求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建立数据治理和合规运营制度(第42、44条)。
二是增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构建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网络安全风险(第43条)。
三是切实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规则和监管方式,保障平台从业人员、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数字经济安全风险综合研判,推动关键产品多元化供给,规范数字金融有序创新,严防衍生业务风险(第45、46条)。
(八)加强保障与监管
一是完善多元共治新格局。构建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多方参与、有效协同的数字经济治理新格局,推动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机制(第47条)。
二是提升数字素养和技能。组织实施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计划,鼓励高校、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开设数字经济课程教育,支持企业与院校拓展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第48条)。
三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和各类产业基金,加大对数字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加大资金投入(第49条)。
《条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