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屑导航小图标 首页 > 人大资料 > 人大常委会公报 >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022年 第3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字号: 收藏收藏 打印打印

——2021年4月15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玉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12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共有14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意见。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内容全面、措施可行,总体上比较成熟。在肯定条例草案的同时,委员们也就下一步修改完善提出了意见建议。

  会后,教科文卫办组织常委会法制办、市司法局、市文物局、申遗文本、保护规划、人民大学课题组等立法起草部门多次召开征求意见会,充分听取了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遗产属地街道和社区、保护管理单位以及市人大代表等各方对条例草案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征求了法律、文化遗产等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在市人大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就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征求了相关市政府部门、相关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意见。2月23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研究提出《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

  目前,北京中轴线的立法、申遗文本的编撰和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工作正在同步推进,建议参照文本和规划最新的修改情况,对保护对象进行进一步明确,将条例草案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对下列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实行整体保护:

  “(一)遗产构成要素,包括分布于钟鼓楼到永定门的传统城市轴线之上以及紧邻其左右两侧、富有层次和秩序性的一系列建筑群、历史道路、桥梁及其遗址;

  “(二)遗产环境构成要素,包括以北京中轴线为骨架对称展开的历史城廓、历史街巷、城市标志物或标志性建筑群,依托北京中轴线标志性建筑构成的重要景观视廊,烘托北京中轴线核心地位的北京老城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与北京中轴线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作为北京中轴线重要背景环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成片平房区、古树名木等;

  “(三)在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且与其所承载价值直接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体制

  切实可行的保护管理体制是对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实行有效保护的基础和保障,建议进一步理顺重大事项议事协调和市文物部门主管、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具体负责之间的关系,将相关内容放在同一条中进行表述,并明确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在市文物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遗产监测、研究、展示等工作。(二次审议稿第六条)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落实遗产日常维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为强化其保护责任,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三款单独列为一条,并将其保护责任由“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共同做好保护工作”修改为“维护遗产保护对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保护措施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所涉保护对象类型众多,需要采取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列出了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内容基本符合分类保护的原则,但也存在对保护对象的规范不全面、要求和措施区分不精准的问题。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合并为一条,同时增设新增保护对象的保护措施,按照二次审议稿第三条中遗产构成要素、遗产环境构成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出现的先后顺序和“点、线、面、空间形态”的逻辑结构依次予以规范,使表述更加清晰。其中“点”是指遗产核心构成要素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线”是指连接遗产点的历史道路、御道遗址等,“面”是指与中轴线密切相关的历史城廓,“空间形态”是指中轴线景观视廊及其周边建筑高度和风貌等。(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考古发现有利于展示和构建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的历史全貌、丰富遗产内涵,北京中轴线保护应高度重视考古工作,建议加强考古相关制度设计。一是增加对考古成果进行挖掘、整理、阐释的内容,并对考古调查、勘探的要求进行细化(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二是增设不按照要求报请考古的法律责任(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

  目前是否设置环境区尚不明确,不宜在现阶段就通过立法予以固化,建议删去条例草案第十八条以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中有关环境区的内容。同时为了给日后保护区划的调整预留出空间,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分为遗产区、缓冲区等,具体范围和管理要求由《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确定。”(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

  强调公众参与和共治共享是当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也是国际公约规范的重要内容。加强公众参与的制度化建设,有利于调动公众保护利用北京中轴线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让保护成果惠及更多民众。一审过程中,也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该方面内容。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委员会建议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相关制度。

  一是将“公众参与”在章名中予以突出体现。考虑到条例草案第三章中有较多公众参与的内容,将第三章的章名由“传承和利用”修改为“传承利用和公众参与”。

  二是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动员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北京中轴线保护,在条例草案第八条中增加公众“有权制止、举报破坏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的行为”的表述。(二次审议稿第九条)

  三是鼓励老北京居民传承民俗文化,留住老北京的乡愁和记忆,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一项,表述为:“鼓励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的居民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保留对北京历史文化的记忆和情感,促进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相融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五项)

  四是强化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技术支撑,建立数字化管理与应用平台,统筹协调公众参与中轴线保护利用,增加一条,表述为:“市文物部门组织建立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信息平台,为单位和个人查阅信息、共享研究成果、开展保护利用提供便利;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

  五是增强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的组织性和持续性,参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的规定,增加志愿者工作制度的内容,表述为:“市文物部门应当建立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

  五、关于进一步做好与名城条例的衔接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自3月1日起施行。为使两部法规对同一事物的规范保持一致,以便于公众认知和法规执行,建议对条例草案相关条款的表述做出修改:

  一是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关于老字号的保护规范修改为:“加强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二次审议稿十四条第九项)

  二是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修改为:“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北京中轴线保护管理规划》要求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产权单位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式退租、房屋置换、房屋征收等方式组织实施腾退或者改造。”(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委员会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完善性的修改,并对一些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北京中轴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