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副主任潘爱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制定《北京市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项论证报告,同意采取废旧立新方式制定《条例》。农村办公室提前介入,与法制办公室和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成立联合起草组,积极开展调研起草。认真学习中央关于种业创新发展的最新要求,贯彻市委关于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相关部署,落实主任会议立项意见,先后赴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大北农集团、国家海棠种质资源库等单位实地调研;座谈听取种子科研机构、生产经营企业、执法单位和种子使用者的意见建议;召开论证会征询了法律、育种专家和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相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对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南繁基地建设、种子执法管理体制等重点问题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2021年5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草案。农村办公室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和相关区人大常委会意见,提交农村委员会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主要考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要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真正让农业插上科技的翅膀”。粮安天下,种筑基石,种子是现代农林业的芯片。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种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均对解决种源“卡脖子”技术、打好种业“翻身仗”做出了重要部署。本市高度重视种业发展,2010年提出了建设“种业之都”的目标,持续深入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并将种业创新列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今年召开的全市农村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立足北京优势,聚力打造“种业之都”,建设农业科技创新高地。现代种业发展也一直是市人大代表关注的重点。
总的看,本市种业发展基础扎实、优势明显、成效显著,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但在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种质资源挖掘利用、创新成果有效转化等方面,较国际先进水平仍有一定差距,重点品种供给仍难以满足消费升级需求。需要坚持促进创新和强化监管两手发力,通过立法为种业之都和国家种业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及时、有力、到位的制度支撑。
此次立法的基本思路是:一是强化保障,促进创新。立足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定位,完善服务理念,健全服务平台,强化央地联动、政策集成,尊重创新、保护创新,构建良好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首都的种业科技、人才资源优势,助力引领全国种业创新发展。二是规范监管,提升质量。与上位法有效衔接,充分利用地方立法空间,研究转化成功经验,合理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细化补充相关制度,健全品种管理措施,强化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质量的全程监管。三是市场导向,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完善制度保障,加强产学研用融合,促进育种人才、技术、资源向企业流动,有效激发种子企业的创新活力。四是育种为民,振兴乡村。引导加强优质高产品种、地方特色品种、都市精品籽种和城乡绿化用种研发。促进种子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农作物、林木良种应用水平,带动区域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美化城乡环境,实现种业发展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二、对《条例》草案的总体评价
农村办公室认为,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落实了中央、市委的最新要求,贯彻了立项论证的基本思路,目的明确、体例比较完整、特色比较鲜明、措施基本可行,体现了地方立法要发挥补充、先行、创制作用的要求,总体上比较成熟。主要表现在:
一是明确了创新发展目标定位。将“推进种业之都和国家种业创新中心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写入立法目的;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强化目标引领和责任落实,将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强化央地协同,汇聚首都科技创新资源,共同推动种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引导构建公益性研究与商业化育种相结合的育种体系,鼓励科企合作、联合攻关,建立实施揭榜挂帅制度,聚焦解决种源“卡脖子”问题。
二是建立了种质资源保护制度。编制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加强普查和专项调查,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夯实了保护利用基础;加强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制定公布市重点保护目录,明确了非法采集采伐的法律责任;划定保护区、保护地,加强特色农作物、珍稀濒危树种等本市特有天然种质资源的原生地保护;明确保护单位的管理责任,鼓励开展鉴定评价等研究利用活动;完善管理制度,鼓励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丰富种质资源多样性。
三是完善了种子管理制度措施。与上位法衔接,规定了品种管理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基础制度;服务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对未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设立了自愿认定制度;建设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库,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和管理执法提供了依据;规范互联网和展会售种行为,明确了政府投资造林项目的用种要求,强化了各方责任;建立种业监测制度,健全执法协调机制,完善了社会监督和信用管理制度。
四是强化了种业创新支持保障。政府市场两手发力,丰富了促进种业创新的资金支持渠道;加强种子科研生产和展示示范基地建设,对土地租赁、设施建设予以支持;针对本市种业“制繁种和市场两头在外”特点,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建设南繁基地,与外埠优势区域深化合作;支持种业创新专业化服务平台发展,在种业创新发展重点环节提供支撑和服务;完善了种业创新的表彰奖励制度和人才引进、评定、培养机制。
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点问题
根据调研情况和各方意见,农村办公室认为,本市科技资源富集、研究力量雄厚,种业创新优势突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突显地方立法特色,夯实种子管理制度的同时,重点在健全完善相关创新引领保障制度上下功夫。立足本市、引领全国,立足国内、放眼世界,立足城市、服务三农,为种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推动对标卡点、担当作为、整合资源、聚力攻关,促进本市种业由跟跑向并跑、领跑跨越,加快抢占世界种业科技制高点,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生态安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做出首都贡献。建议在审议时对以下问题予以重点关注:
1.突出城市功能定位和资源优势,集成种业创新的引领制度。将“育种创新”作为立法重要着力点,建议将相关内容单独设章。将种业创新纳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体系,借助部市共建机制,协同建设联合研究平台,承接国家现代种业重大项目工程。以服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以提高农业供给体系质量和城乡绿化美化水平为重点,制定种源研发攻关计划,加强种业创新引导。细化揭榜挂帅、联合攻关制度,鼓励构建创新联合体,健全种业发展专家咨询机制,支持种业科技服务业发展,完善引导创新具体举措。
2.健全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制度,夯实种业创新的资源基础。种质资源是种业原始创新的物质基础,需要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创新系统保护和共享利用体制机制。组织建设市级种质资源保护库(圃),对本地特色种质资源、古树名木等遗传性状优异的种质资源加强集中收集、异地保护。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支持政策,充分调动企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主体参与保护的积极性。建立完善种质资源电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对优质种质资源的共享利用、利益分享机制。
3.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增强种业创新的内生动力。加强植物新品种权、新型育种技术专利等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从源头上增强种业自主创新的内生驱动力。需要与《种子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条例》有效衔接,关注国家最新立法动向,在地方立法事权范围内,明确核心保护要求,以及对侵权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完善信用管理措施。与《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加强立法协同,将植物新品种权和其他种业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机制。
4.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释放种业创新的综合价值。种业是一产中的“高精尖”产业,能够有效提升农业生产质量效率,带动农民增收致富。需要与《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有效衔接,明确支持鼓励措施,提升本市种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水平。鼓励地方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支持以优势地方品种开发为主的特色种业企业发展,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支持种子科研机构、生产经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开展合作,发展育种、制种相关产业,引导种业创新产业链在本市延伸落地。
5.加强种子质量和生物安全管理,守好种业创新的安全底线。种子是农林业生产中最核心、最基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需要强化有关种业安全、生态安全和用种者权益的保障制度。完善种子储备制度,明确种子储备主体的管理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主任会议的立项意见,对照《生物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完善境外引种的隔离检疫制度,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明确种子标签管理要求,健全种子质量管理、种子市场监管的相关制度。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