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5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永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对《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说明。
一、立法背景和工作过程
1988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保密法。为贯彻实施保密法,1996年9月6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2010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保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2014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保密法实施条例。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条例对保密制度、监督管理等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若干规定》是基于1988年保密法制定的,在2016年简易修订时,删除了个别与2010年保密法明显不符的条款,并没有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北京作为首都,是党政军首脑机关所在地,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重大会议活动多、涉密事项多、涉密人员多,是全国保密工作的重点区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保密工作的对象、范围、方式、要求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首都保密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要求,特别是在落实党管保密、保密工作责任制、宣传教育、网络保密管理、保密资质管理、涉密人员管理、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必要对《若干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会同市委保密办(市保密局)对修订《若干规定》进行了立项论证调研,就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主要立法思路和内容听取了各方意见和建议。6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立项论证报告。考虑到立法技术和体例要求,这次修订将法规名称改为《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
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与市委保密办(市保密局)共同研究,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市保密局征求了国家保密局、市委保密委成员单位、16区保密局以及市委法律顾问的意见。9月24日,市保密局正式向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办公室提交了经市委保密委同意的草案征求意见稿。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11月5日,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11月12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同意将《条例(草案)》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坚持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是对《若干规定》的全面修订,主要针对首都保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目的在于更好地贯彻实施保密法和维护首都安全,充分吸收和固化近年来首都保密工作的有益经验,既突出首都特色,更务实管用。全文共六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总则
一是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本市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保密工作由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以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二是坚持党管保密原则,党委保密委员会是党管保密的专门组织,在本级党委领导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本地区保密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保密管理职责。三是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具体履行的保密职责,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和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四是对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提出要求。五是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和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的保密宣传教育责任。
(二)关于定密管理
一是针对实践中定密不够精准、解密不够及时等问题,明确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应当遵守定密权限和定密程序。二是对机关、单位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解密程序、解密时间作出规定。三是对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性工作机构定密,以及该类机构撤销后有关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作出规定。
(三)关于保密制度
一是明确涉密载体、办公信息设备管理要求。二是规定机关、单位建设、使用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落实分级保护措施,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三员”管理、运维服务外包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三是明确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互联网使用的保密管理责任,对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提出管理要求。四是明确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保密责任,以及对保密监督检查和泄密案件调查的配合义务。五是明确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应当履行的脱密期管理、执业禁止、未经批准不得出国(境)等法律义务,权益保障以及机关、单位管理责任。六是明确涉密会议主办单位的保密责任和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对涉密视频会议的主办单位和参加单位提出管理要求。七是明确举办重大国事活动、国家庆典、国际交往活动等大型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的保密责任。八是对机关、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作出规定。九是明确采购涉密工程、货物和服务中机关、单位的管理责任。十是完善保密资质管理,对初次从事涉密业务的单位,规定应建立试运行制度,并对企业事业单位不再从事涉密业务后续管理作出规定。十一是明确机关、单位从事涉外事项应当遵守保密管理要求,对驻境外机构和出国(境)团组的保密管理作出规定。
(四)关于监督管理
一是规定年度报告制度,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二是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中可以依法采取的八项具体措施。三是规定了泄密事件报告义务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规定了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在申请保密资质(资格)或者从事涉密业务活动中,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了涉密人员和保密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附则
一是对工作秘密作了原则性规定。按照中央保密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妨碍机关、单位正常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对于工作秘密,机关、单位应当落实管理责任,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为加强本市对工作秘密的管理,《条例(草案)》授权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是规定了《条例》的施日期。
《条例(草案)》和说明已印送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