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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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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3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秘书长 刘伟

各位主席团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本次会议议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大会秘书处草拟了《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以下简称选举办法草案)。现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选举事项和候选人人数

  根据会议议程,本次会议的选举事项有三项:一是补选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1人,二是补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三是补选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人。选举办法草案第二条对上述选举事项作了规定。

  依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人大常委会委员时,可以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具体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据此,选举办法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次会议补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1人,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1人,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人数均为1人。

  二、关于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

  1.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监察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同级纪委书记兼任”。据此,选举办法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

  2.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据此,选举办法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由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某项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由主席团将该项候选人的全部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后,采取分代表团投票、统一计票的办法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选举。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选举办法草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必须从市十五届人大代表中提名。

  选举办法草案还对监票、投票,选举是否有效,选票的有效和无效,候选人的当选,选举结果的确认和宣布等作了规定。

  我就作以上说明。选举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主席团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