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崔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20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对《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修改《条例》列入今年审议项目。
(一)修改《条例》是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全面部署各领域各方面的改革,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作出了总体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有必要立足首都高质量发展的实践需要,通过修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相关制度,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激发首都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二)修改《条例》是巩固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成果,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
近年来,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参与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创新试点和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为契机,本市推出覆盖市场主体准入、运营、退出全生命周期的1500多项改革措施,极大增强了市场主体的获得感,也为中国营商环境排名大幅提升和树立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作出了重要贡献。2023年,世界银行启动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为本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参考。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从要素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转变,要求修订完善法律法规,实现与国际规则协调对接。修改《条例》,进一步对标国际经贸规则和最佳实践,完善涉及司法公开、企业破产等领域的相关制度,有利于提振市场主体在京经营信心和投资创业热情。
(三)修改《条例》是切实解决市场主体现实问题,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的需要
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深入推进,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市场主体仍然反映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监管执法、融资信贷等方面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连续多年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建议提案,特别是今年北京市“两会”期间,139位人大代表联合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人大议案、10位代表提出了修订《条例》的法规案,提出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需在法律层面予以支持,为市场主体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和公平的制度环境。
二、修改工作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修改工作,成立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双组长的立法工作专班。今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同意立项,提出采用修正方式进行修改。
在起草和法律审查期间,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开展企业问卷调查,赴昌平区、密云区等开展实地调研,组织15场企业、专家座谈会,形成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增强修正草案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广泛征求立法意见。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修正草案先后5轮征求市级各部门、各区政府意见,在首都之窗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听取了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法律意见,严把法律关。
(三)协调重点立法问题。组织各部门专题研讨会6场次,就市场准入便利化措施、遏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举报投诉措施、建设工程领域改革措施、信用机制、监督机制等重点问题进行充分论证,有关问题向市领导作了专题报告。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已经2024年8月27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改思路
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固化近年来特别是全面打造“北京服务”的改革举措及其成果,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并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企业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持续降低制度性成本,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立足本市改革实践,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与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先进规则、最佳实践相衔接,持续打造清晰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现行《条例》共83条,修正草案修改20条,增加14条,修改后共9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新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协同联动
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修正草案作出相关规定。
1.持续提升政务服务精细化便利化水平。一是明确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政务服务网上或者现场办理,有关政府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二是明确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三是优化政策发布、政策推送、政策兑现等政策服务。四是提出推行“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化办理,建立审批服务协调机制。五是优化外国人和境外人员入境相关服务。(修正草案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至十九条)
2.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提出市有关政府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拟订政策措施,应当加强就业、产业、区域、科技、环保等政策协调配合。(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条)
(二)回应和解决市场主体诉求和难题,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近年来,企业等市场主体在获得金融服务、接受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痛点、难点问题,修正草案作出回应。
1.持续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一是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等业务。二是探索建立以不动产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投资决策,推动被投资方改善环境绩效。四是建立中小企业涉诉信息共享机制,为企业融资提供服务。(修正草案第三至五条,第二十八条)
2.着力完善政府监管方式。一是加强反垄断监管,建立反垄断风险预警机制,加强经营者集中风险预警提示,完善合规指引。二是明确不得利用举报、投诉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优化非现场监管方式,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风险提示、教育约谈、指导整改等预警防控措施,提高监管效能。四是推行行政执法人员扫描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二维码记录检查行为。(修正草案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
3.不断完善信用信息服务。一是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明确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将修复结论共享至“信用中国(北京)”。二是规定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可以替代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
(三)固化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进一步增强政府部门深化改革的动力
近年来,本市推出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修正草案予以总结提炼。
1.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改革。一是推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对于符合条件的,免于提交书面住所证明材料。二是市场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或者联系方式。(修正草案第二条)
2.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是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测绘测量改革,分阶段整合测绘事项,推进联合测绘测量和成果互认。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并完善监管机制。三是深化市政接入工程审批改革。公用企事业单位在非禁止道路区域内实施市政接入工程,按照规定报送施工、地下管线专项防护等方案后,可以开始施工。四是推行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增加不动产查询主体。(修正草案第十一至十三条、第十五条)
3.推行税收事先裁定服务。明确预期未来发生特定复杂重大涉税事项的企业,可以就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获得税务机关的书面意见。(修正草案第十四条)
(四)借鉴国际先进规则和优秀实践经验,进一步提升制度型开放水平
世界银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体系集中推荐了一系列国际先进规则,修正草案予以借鉴。
1.持续优化司法服务。一是规范商事调解活动,明确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组织应当建立调解员名册并公示等。二是依法公开案件审理时间、案件结案率等相关数据,提高司法透明度。三是支持人民法院完善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功能,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修正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完善企业破产办理制度。一是建立小微企业破产办理机制,支持小微企业快速重整。二是探索建立跨境破产工作机制,提高跨境破产程序认可与协助、境外破产裁决承认与执行工作质效。三是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进展、破产裁判文书等信息。四是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担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修正草案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
(五)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对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的约束
针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行政执法中暴露出来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
1.实行好差评制度。明确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有关部门应当对差评快速响应、及时反馈。(修正草案第二十条)
2.发挥检察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监督作用。规定人民检察院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行为;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条)
3.明确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乱作为、不作为问题的监督。(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条)
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