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冀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20年3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8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正。《条例》施行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都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于2021年对其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通过立法和监督相结合,为本市营商环境的全面优化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世界银行发布了营商环境评估新体系、新规则,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给予了新期待、新诉求,人大代表连续多年围绕营商环境提出议案和建议。特别是今年人代会期间,有10位代表联名提出修改《条例》的法规案,13位代表提出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139位代表和大兴团提出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议案。据此,6月2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主任会议决定,同意《条例》修改立项,同意采用修改决定的方式进行,将一审时间由原计划的十一月份提前至九月份。
《条例》修改时间紧、任务重。成立了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立法工作专班。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市司法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合作、并联推进,共同研究形成了《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在市人民政府就修正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同时,财政经济办公室先后征求了十六个区人大常委会、市律协有关专业委员会和中关村企业家顾问委员会等单位的意见,调研了9类重点领域一线企业,召开了10余次“一府两院”、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与今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相结合,以立法推动专项监督提质增效,以专项监督推动法规制度持续完善。9月3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十六次(扩大)会议,对修正草案及其说明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修正草案的总体评价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修正草案聚焦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实践需求,着力解决企业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体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营造“无事不扰、有事必应”的良好营商环境,从细化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新要求、解决企业群众新诉求、固化本市营商环境改革新成果、借鉴国际先进规则以及健全监督机制等五个方面进行了33处重点修改,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有关制度安排和具体措施,针对性强,可操作性突出,北京特色鲜明,已经比较成熟。
二、对修正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全面部署各领域各方面的改革,对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优化科技金融服务和促进公平竞争等营商环境方面的改革作出了新的制度安排,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发出优化营商环境引向深入的动员令。同时,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方面,国家层面新近出台《京津冀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本市推动京津冀营商环境建设在“1+5”合作框架协议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至科技创新和产业协作领域。在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方面,部分科技企业和创投公司强烈呼吁,有效发挥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正向引导作用,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等。在促进公平竞争方面,国务院颁布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及营商环境方面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拓展了审查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了新的改革方向和重点。为此,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第八条增加“加快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现代化市场体系,促进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的表述。具体修改为:“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加快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现代化市场体系,促进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
(二)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具体表述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业绩考核、激励约束和容错机制,推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
(三)建议第六十四条修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
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此外,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在修正草案通过后,加强宣传及贯彻落实,切实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