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史德海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免去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职务。
任命刘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员。
任命刘黎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员。
任命邓颖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诉审查庭庭长。
任命胡嘉荣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吴献雅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免去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王志鹏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庭长,免去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王志勇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副庭长、审判员。
任命杜金星、刘伟、刘阳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杨柏勇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免去潘萍、张学梅、王晓燕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二)
任命李利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免去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任命杜卫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免去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
任命孙沙沙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宫亮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
任命孙京昆、王金龙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闵蕾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
任命朱玥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
任命张翼、张培森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肖大明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李俊晔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金昌伟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唐季怡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四)
任命张希靖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命裴冀鹏、段惠云、田子阳、卢圆圆、李曼、李畅、程惠炳、孔晶晶、王小雪、黄源泉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五)
任命张勇为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员。
免去郭奕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王斌、马智辉的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六)
任命毛春联、李绪青、赵琪、张乃毓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