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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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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崔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自动驾驶汽车在智慧交通和智慧城市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助推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自动驾驶汽车有关工作。2020年9月,本市率先规划建设全国首个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围绕“车路云网图”五大要素,开展车路云一体化系统关键技术验证。目前,累计为31家测试车企发放了道路测试的牌照,自动驾驶测试的里程超过2800万公里,年内将实现全市600平方公里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全覆盖。

  国家将自动驾驶汽车作为制造强国、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等相关工作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等部委连续出台多部规范性文件、标准,实现对自动驾驶汽车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到产品准入,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的全流程规范,畅通了自动驾驶汽车上市公开销售的政策路径。

  本市建立了“2+5+N”的政策体系。政策范围涉及广泛,自动驾驶功能级别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L3)、高度自动驾驶(L4);车辆类型包括乘用车、客运巴士、无人接驳车、重型卡车、无人配送车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此外,本市自动驾驶汽车相关工作也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比如管理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公民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保障等。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固化好的经验,解决社会关注的问题,为本市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和管理提供兼具确定性与开放性的制度框架,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已将制定《条例》列入今年的审议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已于4月完成《条例》的立项论证工作。

  二、立法工作过程

  立项论证工作完成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以及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法工委和市司法局共同起草草案。8月20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市领导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殷勇市长对公开征求意见稿和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靳伟副市长、穆鹏副市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张建东副主任听取了专题汇报。

  草案送审稿的法律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是书面征求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委相关部门、市高院和市检察院以及相关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共79个单位的意见;二是邀请7位市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委员就草案的定位、技术路线中立、限定通行区域道路、地图测绘、收集企业数据、消费者知情权等重点问题进行了法律审查;三是就有关重点问题与规划自然资源、交通、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四是市司法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法工委,以及市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规划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共同修改草案。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草案。草案已经9月18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

  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围绕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需求,关注发展面临的痛点难点问题;坚持“有限立法”,以问题为导向,“小切口”突破;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促进与规范并举,兼顾当前需求与未来空间,为L3以上级别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和管理提供清晰、透明、可预期的制度规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草案共6章37条,包括总则、技术创新、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上路通行管理、安全保障、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管理体制和相关原则

  一是明确市政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区域发展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自动驾驶汽车联合工作机制(第四条);二是明确鼓励自动驾驶汽车多种技术路线发展及融合,自动驾驶汽车相关工作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原则(第三条);三是明确条例适用于L3以上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道路内行驶(第二条);四是明确推动与天津、河北和其他地区政策互认、标准兼容、场景联通、产业协作(第五条)。

  (二)明确促进技术创新的相关措施

  一是明确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制造,以及关键技术发展(第七条);二是明确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立测试评价体系和认证规范(第八条、第九条);三是明确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安全评价、自动驾驶地图等地方标准,支持制定自动驾驶汽车产品检验检测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第十条)。

  (三)完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一是建立确定、调整自动驾驶汽车可以通行区域、道路的相关制度(第十二条);二是明确新改扩建道路应当为支持自动驾驶技术的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预留空间,制定设施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三是明确市政府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自动驾驶汽车服务管理平台,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上传数据(第十四条);四是明确鼓励和支持建设符合自动驾驶汽车需求的低时延、高可靠的通信网络(第十五条);五是明确地图测绘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自动驾驶地图安全应用(第十六条)。

  (四)规范上路通行活动

  一是明确应用场景的范围,分阶段、按区域开放重点应用场景,确定相关应用场景车辆的控制总量(第十八条);二是明确可以通过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建立可控政策环境,支持开展创新活动(第十九条);三是明确市经济和信息化、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创新活动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四是明确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道路运输试点办理程序或条件(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五是明确个人乘用车驾驶人应当掌握并规范使用自动驾驶功能(第二十二条);六是明确取得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应当按照要求放置、粘贴车辆号牌和车辆标识(第二十五条);七是明确开展创新活动应当配备安全员(第二十六条);八是明确创新活动投保保险、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和处理等与国家规定相衔接,并明确相关企业应当固定交通事故相关数据(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九是建立创新活动年度报告制度(第二十九条)。

  (五)规范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应当具有电子围栏功能,以及发生影响交通安全情况时自动开启危险警示灯等功能(第三十条);二是明确自动驾驶相关企业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客观地宣传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明示自动驾驶功能激活后注意事项、退出方法和条件等,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查阅相关数据提供查询工具或者路径(第三十一条);三是明确企业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四是明确众源采集方式开展地图测绘的相关规范(第三十四条);五是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为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第三十五条)。

  此外,草案还规定功能型无人车的测试和上路通行规范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