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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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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付兆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11月22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共有3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3位列席代表发表了意见。总体认为,条例草案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要求,把握“三农”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定位,结构较为合理,措施基本可行。同时,建议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突出首都特色、规范语言表述,并对乡村规划制定、农业科技支撑、基层矛盾调解、产权流转交易、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

  为做好条例草案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会同立法专班成员单位,在双组长领导下,整理分析常委会分组审议意见;梳理汇总32个市级部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组织委员、代表赴海淀、大兴、通州、平谷等区开展实地调研;与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深入研究重点制度;通过常委会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35个市级部门、13个涉农区人大常委会、4个涉农高校和研究机构、7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征求密云区河南寨镇基层立法联系点、农村代表小组成员和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期间,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听取专题汇报、带队调研视察,提出了具体修改要求;农村办公室会同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对修改情况会商形成共识,并分别向双组长进行了汇报。3月5日,农村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研究提出了《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关于章名和框架结构

  一是参考上位法和其他省市地方性法规的表述,结合乡村振兴总方针,将第三章至七章的章名分别调整为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宜居、乡村治理。二是考虑土地支持措施与乡村产业发展的联系,将设施农业用地、点状供地等乡村产业用地支持制度,由保障措施一章调整至产业发展一章,并予以细化完善(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二十六条)。

  二、关于总则

  一是细化乡村在保护利用农业资源、供给重要农产品、构建首都生态屏障、传承京韵农味文化等方面的功能(二次审议稿第二条)。二是补充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的要求(二次审议稿第四、五条)。三是补充规定京津冀乡村振兴促进协同工作机制(二次审议稿第七条)。

  三、关于城乡融合发展

  一是强化城乡统筹和区域统筹,注重发挥规划引领作用,要求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特色,衔接上位规划、专项规划,完善村庄功能和用地布局(二次审议稿第八条)。二是推动补齐乡村基本公共服务短板,要求科学合理布局乡村学校,对生源较少、基础薄弱的乡村学校,可以在完善住宿、通学保障的前提下,适度集中教育资源;按照便利可及原则设置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推进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强化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按照标准配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设备和药品(二次审议稿第十、十一条)。三是规定市、涉农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一体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采取城乡结对、对口协作措施,支持生态涵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职业指导,搭建岗位供需沟通平台(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四是规定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内现状村庄的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实施前,加强人居环境整治和基本公共管理服务;对确需建设的项目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撤村建居后,加强村居转制衔接,保障转居农民权益(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四、关于乡村产业发展

  一是强化乡村产业发展引导,支持发展高端科技农业、特色品牌农业、绿色和有机农业、乡村融合产业等,拓展都市型现代农业产业(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二是强化农业发展科技支撑,对农业中关村建设、现代种业发展做出规定;支持智慧农业应用场景建设,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新型种植养殖模式、智能农机装备(二次审议稿第十八、十九条)。三是完善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应急调配制度;鼓励就近发展食品加工、净菜加工、中央厨房等农产品加工业态,促进农产品产地与超市、社区、企业、学校等对接,满足城市居民多样化、便利化消费需求(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十三条)。四是引导乡村融合产业健康发展,要求完善乡村民宿标准和管理评级制度,鼓励利用闲置集体设施和农民住宅发展乡村民宿、餐饮和文化体验等产业;明确林下经济发展引导措施和森林景观利用活动设施配置要求(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五是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销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挥带动和服务作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

  五、关于强化人才支撑

  一是完善村级组织带头人培育制度,鼓励相关单位选派优秀人才到村级组织挂职、任职(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二是明确相关部门应当制定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参与乡村实用人才培养,支持农业农村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术职称评审等(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三是健全专业人才、产业人才返乡入乡引导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支持农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入乡开展科技服务,建设乡村科研试验实训基地(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六、关于繁荣乡村文化

  一是注重保护和利用特色村庄,支持挖掘整理村庄特色文化资源,编写村史村志(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二是支持建设综合性乡村公共文化设施,满足群众日常需求;支持乡村培养本土文体能人和队伍,举办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七、关于生态宜居建设

  一是强化乡村的生态环境保护功能,推行河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构建首都生态屏障(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二是坚持建管并重,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保障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完善村庄小型项目简易审批和统筹实施制度;支持村级组织和村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落实行业部门和区级政府的管理责任,完善管护评价和监督机制,健全财政补贴措施(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

  八、关于强化乡村治理

  一是强化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要求,细化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和村务监督机构职责,明确村规民约制定要求(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五十一条)。二是补充乡村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畅通社情民意收集、处理、反馈渠道,加强矛盾调处化解中心建设,发挥接诉即办机制和多元主体作用,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三是加强乡村应急避难场所、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储备,加强应急避难宣传、培训和演练(二次审议稿第五十条)。

  九、关于支持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政府资金支持,要求确定并逐步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措施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乡村振兴信贷支持(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二、五十六条)。二是细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要求健全生态产品调查监测、价值核算制度,完善生态补偿措施,探索将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数据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五条)。三是要求健全占用耕地补偿和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将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成为高标准农田;健全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分类落实户有所居,保障农民合理住房需求(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八、五十九条)。四是补充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定,加强农村各类资源资产的确权登记(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五是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二条)。

  此外,根据各方意见,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删减、分设或合并,调整了顺序,修改完善了相关文字表述。

  农村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