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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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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2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崔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外商投资决策部署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党的二十大指出,要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2023年8月,国务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要求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继续实行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有针对性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促进更多外资标志性项目落地,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外商投资法》创新性地构建了统一的外商投资行为法,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突显了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丰富和拓展了外商投资的内涵和外延;实施条例对若干关键概念、关键规则和关键制度作出了澄清、细化和衔接,强化了内外资一致、投资促进和保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为全面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在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便利和服务等方面,进一步补充、细化上位法规定,以法治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三)构建首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

  近年来,外资已经成为首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十三五”期间,全市实际利用外资累计796亿美元,占全国比重超11.8%;2022年全市实际利用外资174.1亿美元,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12.7%,高于全国增速4.7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全球范围内产业链供应链加速调整,外商投资形势出现了新变化:吸引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研发中心“粘性”下降、“磁性”不足;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量波动明显,总部企业能级待提升;利用外资规模需扩容、结构需优化。因此,有必要坚持问题导向开展地方立法,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发挥“两区”建设优势,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化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为构建首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法治保障。

  二、工作过程

  2023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立项,并列为审议项目。殷勇市长高度重视外商投资地方立法工作,作出“外商投资条例可加快推进”的批示,并亲自审阅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和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草案。

  本次立法采用立法专班工作机制,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建东、市政府副市长司马红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办、法制办,市商务局、市司法局等作为成员单位,广泛开展立法调研、征集意见建议,集中研究立法框架和主要内容。张建东、司马红同志主持召开立法专班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工作要求。

  在草案起草审查过程中,市政府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开展立法研究。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扩大开放的重要论述,全面梳理《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重点分析外商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设计,细化和落实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扎实开展立法调研。组织36场立法调研座谈会,走访在京外国商会协会20家,围绕本市外商投资环境、投资政策贯彻执行的堵点、难点,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面临的困难和诉求等问题,当面听取立法建议。参与立法调研的外商投资企业覆盖本市各重点行业和领域。

  三是广泛征求立法意见。将草案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先后3次书面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共50余家单位意见;赴上海市、广东省等地学习外商投资地方立法经验。

  四是协调重点立法问题。就草案中重点和难点问题,市商务局、市司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等部门进行深入交流,协调沟通,凝聚共识。

  五是组织立法专家审查。邀请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等院校的立法专家,对内外资一致原则、公平竞争、再投资、资金跨境流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等重点问题进行法律审核,严把法律关。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草案。草案经2023年11月8日第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三、立法思路

  根据新时代改革开放新的形势和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方向,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形成更高水平开放的制度环境和优势。依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化外商投资制度,增强可操作性,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从准入到经营全生命周期的法治保障。积极回应外商投资企业关切,将本市实用管用好用和广受好评的外资创新举措,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拓展“北京服务”品牌影响力,突出首都特色,充分彰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信心。

  四、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9章43条,分别为总则、投资准入、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投资便利、投资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投资准入

  一是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准入预期。明确本市依法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外资与内资平等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第8条)。

  二是实施外资试验性政策措施。明确本市利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外商投资扩大开放试验性政策措施,为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积累经验(第9、10条)。

  (二)关于投资促进

  一是平等适用各项促进政策。强调外资企业平等适用国家及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人才引进保障、公共服务提供、招商引资奖励等外商投资促进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第12条)。

  二是明确鼓励外资的领域。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本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在本市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各类功能性机构,支持其在本市集聚业务、拓展功能,并升级为亚太总部、全球总部(第13、14条)。

  三是健全投资促进机制。市、区政府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提升外商投资服务能力和水平;市投资促进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投资促进服务工作,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市场化主体招商引资内生动力;加强与国家驻外有关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合作,与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建立健全投资促进合作机制(第15、16、17条)。

  (三)关于投资保护

  一是制定政策要听取意见。明确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商会和协会意见,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18条)。

  二是保障外商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将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纳入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与内资企业适用同等保护标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第19、20、21条)。

  三是健全外商投诉机制。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明确投诉受理机构,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第22条)。

  (四)关于投资管理

  一是优化登记注册。明确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注册效率;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者身份认证数据对接验证机制,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网上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支持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东发生变化提出的互换内外资企业类型的变更申请(第23条)。

  二是优化项目备案。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申请;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部项目信息后即视为备案(第24条)。

  三是优化监管执法。明确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涉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支持统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第28条)。

  (五)关于投资便利

  一是实施数据跨境制度。依法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制度;市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开辟绿色通道,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促进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第30条)。

  二是支持资金可跨境流动。按照国家规定支持真实合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有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第31条)。

  三是鼓励利润再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实行与新增外资相同的配套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受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探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免于外汇登记制度(第32条)。

  (六)关于投资服务

  一是实行一窗受理。涉外政务服务事项实施“一窗”综合受理,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依法确定涉外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流程和材料等,并向社会公布;健全国际化网络服务平台,为外商投资提供数字化集成服务(第34条)。

  二是精准政策服务。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推进全市一体化政策服务平台建设,开发政策发布、政策推送、政策兑现等功能,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政策服务(第35条)。

  三是政企沟通机制。市政府定期召开与外商投资企业高层对话会,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与外商投资企业交流沟通会,当面听取意见建议;对提出的意见建议,商务部门应当梳理形成外商投资企业诉求清单,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第36条)。

  四是项目服务机制。建立健全重点外商投资项目服务机制,为重点项目洽谈、签约、注册和运营等提供全流程服务,提升重点外商投资项目服务水平;采取服务包、管家服务等方式,统筹推进、协调落实服务事项,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个性化、精准化、日常化服务(第37、38条)。

  五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商事调解制度建设;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鼓励仲裁机构完善与外商投资相适应的仲裁规则;支持高水平建设北京国际商事法庭(第39条)。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