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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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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 潘临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11月22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共有2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位列席代表发表了60条意见,认为条例(草案)全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吸引和利用外资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上位法规定,与国务院近期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等重要文件有效衔接,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较好地实现了立项报告提出的基本思路和主要措施,制度设计基本可行,条例(草案)总体比较成熟,同时,大家还对条例(草案)的结构、相关内容提出了修改建议。

  为做好条例(草案)修改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民宗侨外办公室通过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公布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条例(草案)修改工作,分管领导多次调度,听取修改工作汇报,并明确要求按照常委会3月进行二审的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扎实做实做好相关调研工作。据此,民宗侨外办制定了二审前工作计划表,分为四个阶段安排了25项调研、征求意见和修改任务。一是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商务局、司法局对一审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并先后赴市网信办、人才局、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高院、投促中心等9个市级单位和部门,采取事前发给调研提纲认真准备、当面听取意见和深入讨论的方式,就50余个相关条款和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二是赴大众汽车、罗尔斯-罗伊斯公司、赛诺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不同区域和国家的外资企业,深入听取意见建议,查找企业关注、条例回应不够的问题。三是赴律师协会和政法大学等立法联系点,听取专业律师和有关专家学者的专业意见。2月2日,立法专班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德勤中国等单位的7位法学、经济学专家的意见建议。目前,民宗侨外办已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商务局、司法局对调研中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吸纳,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过程稿先后三次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反复沟通,达成共识。

  3月1日,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研究提出了《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关于章节体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企业和专家提出,条例(草案)的章节设置与上位法差异性较大,且投资准入、投资便利章节与投资促进、投资服务章节存在一定的交叉,建议进一步理顺逻辑顺序,对有关章节内容进行调整。立法专班根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在突出“北京服务”品牌和特色的基础上,删除了投资准入、投资便利章节,将相关内容分别调整至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服务章节,并按照上位法逻辑结构和条款顺序,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位置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

  一是删除条例(草案)投资准入章节,将其中的第七条扩大制度型开放要求与总则第三条进行合并表述;将第八条负面清单条款调整至总则章节,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将第九条先行先试、第十条调法调规条款合并,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二是删除条例(草案)投资便利章节,将第三十条数据出境便利调整至投资保护章节,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将第三十一条资金转移便利调整至投资保护章节,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将第三十二条利润再投资条款调整至投资促进章节,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将第三十三条人才便利条款调整至投资服务章节,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三是为凸显“北京服务”品牌和特色,将投资服务章节调整到投资管理章节之前,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章。

  二、关于投资促进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企业和专家提出,本市制定与外资有关的政策措施应确保外资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实践中政策调整给外资企业留出必要的调整期不够,且政策语言过于抽象,不易理解和适用,政策缺乏可操作性;投资促进工作应加强市级统筹,突出北京特色,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政策环境的公开透明性。据此,民宗侨外委员会建议,对相关内容予以补充优化,主要包括:

  一是删除条例(草案)第十八条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文字表述,增加关于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

  二是增加关于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并留出合理调整期和政策解读的规定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三是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一款中增加加强市级统筹的表述,在第二款中增加加强招商引资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关村论坛、北京文化论坛、金融街论坛等“四平台”联动的规定。

  四是根据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增加关于编制和发布外商投资指引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三、关于投资保护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企业和专家提出,应当明确司法保护条款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保证案件在审限内办结和做好案件公开;应当进一步强化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突出北京优势;应当重申政府守约践诺的决心,向外资企业传递北京市构建诚信政府的态度;应当进一步明确投诉机制的办理要求。民宗侨外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中增加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应当依法按期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二是在涉外商事审判条款中增加“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涉外商事案件审判结果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发布涉外商事案件典型案例”的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

  三是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增加“探索形成可自由流动的一般数据清单”的规定;在第二款中增加“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数据清单”的规定;在第三款中增加“提供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服务”的规定。

  四是增加政府守约践诺,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的规定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五是增加进一步细化投诉机制的相关规定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四、关于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法律责任条款隐含内外资不一致以及外资可以轻微违法的问题,且罚则主要针对外资企业,与立法促进保护的目的不相一致,同时,应进一步重申政府责任,增强外资企业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预期。据此,民宗侨外委员会建议,对相关内容予以补充优化,主要包括:

  一是删除条例(草案)第四十条轻微违法不处罚条款,将有关内容调整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表述为“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二是删除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信息报告处罚条款,将有关内容调整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表述为“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报送外商投资信息的,商务部门应当通知及时补报、更正;拒不补报、更正的,转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是增加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职的法律责任条款,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

  此外,针对有的委员在审议中提出条例(草案)中存在的政策性语言较多,以及表述不够精准、清晰等问题,对“一窗”、“双随机一公开”、“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等表述进行了法言法语的转化,删除了条例草案中仅作为目的性描述的表述,还对条例草案做了一些其他文字修改。

  民宗侨外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