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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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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0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国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2件,分别是孙国升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永定河保护协同立法的议案”和沈洁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修订《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议案”。

  为了做好2项议案审议工作,农村委员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专门研究,到石景山、门头沟、顺义、延庆和河北怀来等地调研,在市农业农村局和官厅水库召开座谈会,与提出议案的相关代表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等各方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两项议案的研究处理意见。

  5月9日,农村委员会召开第六次会议,对两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加快永定河保护协同立法的议案

  议案提出,永定河战略地位和功能作用极为重要,各地在流域综合治理中发挥市场主体“投、建、管、运”一体化平台作用,以投资主体一体化带动流域治理一体化,永定河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但仍面临治理机制不健全、水资源保护节约力度偏弱、河湖空间利用管控存在短板、监督协调机制尚不完善等困难和问题。建议加强永定河流域各地区协同立法,完善治理机制,制定流域性的保护条例。

  农村委员会认为,永定河是首都重要水源地和生态屏障,对于保护首都生态安全和防洪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海河“23.7”流域性特大洪水后,习近平总书记到北京、河北考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强调要“加快完善防洪工程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目前,永定河在生态用水保障、水生态环境保护、防洪安全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同时,由于永定河地跨京津冀晋蒙5个省份,还存在上下游河道治理标准不统一、跨界河湖管控和执法难、省际水务气象监测信息共享不足等问题。本市涉水地方性法规对永定河保护的针对性、适应性、系统性仍有不足,尤其缺少与流域相关省区市加强协同保护的内容。综合相关情况,流域相关省区市共同参与,制定一部针对永定河保护的专门性法规非常必要。

  制定《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已纳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规划(2023-2027年),今年常委会农村办公室、法工委和市司法局、市水务局已成立工作专班,启动了立项论证工作。代表议案所关注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与我们当前工作方向高度一致,对于本市永定河保护立法具有很高的研究借鉴价值。农村委员会建议:以此次议案办理为契机,加强工作统筹,进一步论证立法的可行性和主要制度。一是注重问题导向。针对代表议案中所提出的问题,分专题开展调研,完善规划管控、防洪安全、水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制度措施。二是注重汇聚民智。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和论证,组织市水科学技术研究院、市水利规划院等机构和专家学者提供专业支持,广泛征求相关政府部门、企业、沿河乡镇村及社会公众等各方意见建议。三是注重学习借鉴。学习国家《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以及云贵川《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川渝《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流域立法经验,为永定河流域相关省区市共同起草法规草案、形成同一文本奠定基础。四是注重沟通协作。依托京津冀立法工作协同机制,开展三地联合调研座谈,共同研究永定河保护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加强与晋蒙两地的沟通协作,研究流域一体化管理相关制度;与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等国家单位加强对接,争取防洪规划、水资源保障等政策支持。

  二、关于加快修订《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议案

  议案提出,加快修订《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激发基层干部担当作为的需要。建议通过加快修法,增设“指导监督”专章,增设“支持和鼓励新型集体经济发展”和“容错机制”条款,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供法治保障。

  农村委员会认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例》已实施30余年,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其中关于组织名称、资产界定、管理主体及职责、内外部监管协同、发展扶持措施等内容,存在适应性不足的问题。同时,国家正在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已完成了法律草案第二次审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机构形式、登记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本市《条例》相关内容需要适时调整完善,与上位法协调一致。综合相关情况,适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立法非常必要。

  修改《条例》已作为二类项目纳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代表提出的议案,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实际情况,对于本市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资产管理立法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方关注度高,需要稳慎推进。农村委员会建议,以此次议案办理为契机,深入开展立法研究,做实前期准备,适时启动《条例》修改工作。一是密切关注上位法立法进程,根据上位法的出台及重点制度实施情况,对照研究本市《条例》的修改方式和制度设计。二是除《条例》外,本市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性法规还包括《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和《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上位法出台后,常委会农村办公室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对三部法规实施情况开展立法后评估,研究统筹修改的可能性。三是常委会农村办公室、法工委和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立法调研或法规预案研究,邀请市农研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等研究机构共同参与,深入论证重点问题,为后续立法工作奠定基础。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附件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孙国升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永定河保护协同立法的议案”、沈洁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修订《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农村委员会审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如下:

  一、关于加快永定河保护协同立法的议案

  议案提出,永定河战略地位和功能作用极为重要,各地在流域综合治理中发挥市场主体“投、建、管、运”一体化平台作用,以投资主体一体化带动流域治理一体化,永定河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但仍面临治理机制不健全、水资源保护节约力度偏弱、河湖空间利用管控存在短板、监督协调机制尚不完善等困难和问题。建议加强永定河流域各地区协同立法,完善治理机制,制定流域性的保护条例。

  常委会农村办公室会同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水务局成立工作专班,与天津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组织相关人大代表赴门头沟、延庆、河北怀来等地对永定河保护涉及的重点问题开展实地调研,邀请提出议案的相关代表参加了在官厅水库召开的座谈会,征求了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

  农村委员会认为,开展永定河保护协同立法非常必要。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永定河是海河流域重要水系之一,也是首都北京的母亲河。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永定河治理,海河“23.7”流域性特大洪水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河北考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时,强调要“加快完善防洪工程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出要“按照‘上蓄、中疏、下排、有效治洪’的原则,抓紧修复水毁设施,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为保障首都防洪安全提供有力支撑”。2016年以来,国家将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在生态领域率先实现突破的着力点予以重点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国家水网顶层设计对永定河治理管理提出明确要求。2024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京津冀等北方地区防洪排涝抗灾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强永定河水利工程建设,适当提高永定河等重要河段设防标准。这些都为永定河保护协同立法指明了方向。

  二是保障首都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手段。永定河从黄土高原汇流到官厅山峡,再过渡到华北平原,河水流速大,传播速度快,历史上曾经灾害频发,是国家四大重点防洪江河之一。同时,作为本市最大的水系,永定河也是首都重要水源地和生态屏障,对于保护首都生态安全和防洪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本市大力开展永定河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流域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永定河干流2023年实现全年全线通水,沿线地下水平均回升5.03米,水生态退化局面得到初步遏制。但是,永定河流域仍存在水资源短缺、水生态空间挤占、生态系统脆弱、防洪安全隐患等问题,亟需完善流域管理体制和规划协调衔接机制,强化管控措施,健全生态保护修复、防洪安全保障等制度。

  三是实现流域系统治理的法治需要。永定河流域地跨京津冀晋蒙5个省份,涉及51个县(区、市),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等主体关系复杂,存在上下游河道治理标准不统一、跨界河湖管控和执法难、省际水务气象监测信息共享不足等问题,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要素的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协调难度较大。流域内现行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各地的水法实施办法、防洪法实施办法、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和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属于一般性的涉水法规,对永定河保护的针对性不强;《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1984年制定)出台年代较早,适应性不足;《桑干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张家口市官厅水库湿地保护条例》等局限于本地区,对全流域的协调统筹不够。京津冀及晋蒙地区地缘相接、人缘相亲、文化一脉,以永定河为纽带,具备协同立法,推动共同保护、系统治理的天然基础。

  制定《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已纳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规划(2023-2027年),今年常委会农村办公室、法工委和市司法局、市水务局已成立工作专班,启动了立项论证工作。代表议案关注的问题和所提建议与我们当前工作方向高度一致,对于本市永定河保护立法具有很高的研究借鉴价值。农村委员会建议:以此次议案办理为契机,加强工作统筹,进一步论证立法的可行性和主要制度。一是注重问题导向。针对代表议案中所提出的问题,分专题开展调研,完善规划管控、防洪安全、水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制度措施。二是注重汇聚民智。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和论证,组织市水科学技术研究院、市水利规划院等机构和专家学者提供专业支持,广泛征求相关政府部门、企业、沿河乡镇村及社会公众等各方意见建议。三是注重学习借鉴。学习国家《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以及云贵川《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川渝《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流域立法经验,为永定河流域相关省区市共同起草法规草案、形成同一文本奠定基础。四是注重沟通协作。依托京津冀立法工作协同机制,开展三地联合调研座谈,共同研究永定河保护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加强与晋蒙两地的沟通协作,研究流域一体化管理相关制度;与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等国家单位加强对接,争取防洪规划、水资源保障等政策支持。

  二、关于加快修订《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议案

  议案提出,加快修订《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激发基层干部担当作为的需要。建议通过加快修法,增设“指导监督”专章,增设“支持和鼓励新型集体经济发展”和“容错机制”条款,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供法治保障。

  为做好议案审议工作,农村委员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专门研究,与提出议案的相关代表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到石景山、顺义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邀请提出议案的相关代表参加了在市农业农村局召开的座谈会,听取了各方意见建议。

  农村委员会认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例》实施30余年来,对规范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部分条款已出现适应性不足的问题,适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立法具有必要性。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做出了总体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落实宪法、法律规定的需要。宪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民法典》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国家正在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已完成了法律草案第二次审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机构形式、登记管理、监督指导机构和权责等作出明确规定。《条例》相关内容需要按照上位法规定调整完善。三是适应本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本市农村集体资产不断增值,集体资产经营方式不断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展。《条例》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资产界定、管理主体及职责、内外部监管协同、发展扶持措施等内容的规定,难以有效适应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需要通过立法修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及政策措施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为本市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修改《条例》已作为二类项目纳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代表提出的议案,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实际情况,提出的关于增设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指导监督、容错机制等章节和条款的建议,对于本市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资产管理立法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方关注度高,需要稳慎推进。农村委员会建议,以此次议案办理为契机,深入开展立法研究,做实前期准备工作,适时启动《条例》修改工作。一是密切关注上位法立法进程,根据上位法的出台及重点制度实施情况,对照研究本市《条例》的修改方式和制度设计。二是本市在1993年制定《条例》之后,又在1996、1997年制定了《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共同建立起了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财产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上位法出台后,常委会农村办公室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对三部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立法后评估,研究统筹修改的可能性。三是常委会农村办公室、法工委和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立法调研或法规预案研究,邀请市农研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等研究机构共同参与,针对管理队伍建设、内外联动的监管制度、外部监管措施和边界、新旧集体经济组织关系、城市化进程中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发展等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后续立法工作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