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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办公室关于《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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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0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办公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3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制定《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的立项论证报告。为高质量完成立法工作,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和市司法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立法工作专班,共同开展起草工作。在工作专班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教科文卫办公室组织多场座谈会、研讨会,广泛听取了市人大代表、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园区、企业、社会组织、科研人员、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围绕创新主体立法需求和发展共性问题、国际开放合作等内容,先后赴在京国家实验室、中关村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北科院、科技类企业、部分外资研发中心等单位开展实地调研;还组织赴上海、广东深圳等省市开展了专项调研。常委会主要领导专题听取了立法进展情况汇报并作出指示,常委会分管领导多次参加调研座谈,对条例起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9月11日,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立法工作情况报告进行了研究。9月13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了教科文卫办公室关于《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条例(草案)》的总体评价

  教科文卫办公室认为,市政府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贯彻了党中央关于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较好地落实了立项论证报告提出的基本思路和总体要求,立项论证报告中提出的主要制度措施,在《条例(草案)》中基本得到了体现,并对细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上位法有关要求作出了适当规定。结构合理、措施基本可行,总体上比较成熟。

  一是围绕“建设什么样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怎样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这一主题,构建了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战略目标、顶层规划和建设布局等宏观制度,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搭建了“四梁八柱”的制度框架。二是建立健全了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完善支持创新的基础制度,对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领导体制和推进机制、资源优化配置、央地协同创新、关键要素创新整合等重点内容进行了规定。三是瞄准需求,明确了对创新主体和创新活动的各类支持和保障措施。遵循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律和科技创新全链条特点,明确了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及创新活动的服务保障举措,并突出强调了政府支持引导作用和市场优化配置资源作用。四是彰显首都特色,固化了中关村先行先试改革、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三城一区”和“两区”建设以及国际开放合作等多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特别是设置创新人才专章,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以及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外籍人才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具有首都特色的创新性规定。五是提出了一些拟试点突破的共性制度设计,对科技成果转化中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单列管理制度、跨境数据的流动机制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二、建议进一步研究的重点问题

  综合各方面意见,教科文卫办公室认为《条例(草案)》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建议在审议时予以重点关注。

  1.进一步突出条例战略定位和立法目的。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中央赋予北京的战略任务。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进一步明确北京在科技强国建设中肩负的战略定位和历史责任,密切跟进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和治理体制改革新动向,突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保障法和本市科技创新基本法的功能定位,进一步完善战略性、综合性顶层制度设计,服务战略需求,深化央地协同,更好建设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体现北京参与和保障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决策。

  2.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调研中有不少代表和专家提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高度聚集,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创新高地的重要力量。建议《条例(草案)》在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等方面不断强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以更好推进创新高地建设。一是加大支持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建设;二是推动央企科技成果在京转化的市场化运营机制;三是完善国有企业研发资金管理体系;四是完善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发展措施等。 

  3.更加突出支持国际创新发展制度措施。调研中有关方面提出,北京作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要进一步瞄准国际一流,开展高水平的国际创新合作,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建议《条例(草案)》在制度设计上更加突出国际元素,强调全球化和开放性,在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国际科技组织吸引外籍会员、推动国际科研学术资源开放共享、科研物资便利化通关等方面做出进一步规定。并在第六章之外的其它章节中强化支持国际创新发展,如完善外籍科技人才等承担本市重大科研项目相关制度机制。

  4.持续优化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建设。调研中一些代表提出,打造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适应的一流创新生态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条例(草案)》第五章在科技金融环境方面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科普方面也制定了衔接性条款。除此之外,建议持续优化其他领域的创新生态环境建设,完善更有针对性、创制性的制度规定,增加建立完善国有创投资本进入退出机制、支持科技智库发展以及细化完善新技术新模式包容审慎监管等内容。

  5.补充完善政府服务保障有关内容。在调研中,不少代表和专家都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对科技创新的引领保障作用。建议《条例(草案)》细化落实国家上位法的明确规定,并提出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规定。一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相关规定,坚持把科技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完善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明确增幅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二是探索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保障科技创新用地需求等内容;三是细化完善尽职免责规定相关内容。

  6.不断深化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目前《条例(草案)》对于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发展的内容进行了原则性规范,为及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建议结合三地《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立法进程,加强制度衔接,在京津冀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技术转移服务、支持提升科技成果区域内转化效率和比重、产业链协同布局等具体内容方面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以上意见,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