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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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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1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齐静

各位代表: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作关于《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科技强国提供战略支撑,是党中央赋予北京的重大战略任务。制定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对于高质量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提出、亲自谋划、亲自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了北京“四个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统筹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2022年10月和202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两次作出重要批示;2023年5月,在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高水平人才高地,着力打造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

  制定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战略要求,以立法形式明确为全市人民一体遵循的目标、原则和制度规范,体现了北京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也将凝聚更广泛的社会共识,统筹全社会创新资源,形成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强大合力。

  (二)制定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是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推进“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四个中心”功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五子联动”支撑首都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子”。市委坚持系统谋划、整体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加快形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着眼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努力建设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

  制定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将市委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顶层设计,转化为建设目标、建设原则、规划布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活动支持、创新生态建设等具体要求和法定内容,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更好结合,以立法引领推动保障规范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有利于更好服务“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支撑首都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是固化改革经验、解决突出问题、构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法制保障体系的现实需要

  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主体多、层级多、领域多、环节多,需要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形成规律的创新治理体系和法制保障体系,以法治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支撑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

  近年来,围绕创新发展和科技领域改革需求,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种子条例、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决定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但这些法规和政策文件,大都针对特定领域、特定区域或者科技创新的特定环节,对构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法制保障体系而言,本市需要一部统领性、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

  制定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明确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四梁八柱”,有利于构建并不断完善以条例为统领、以专项法规为支撑、以相关规范性文件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法制保障体系,发挥法制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系统的、持续的法制保障。

  二、立法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年初将制定条例列入立法计划;考虑到该项立法涉及面广、意义重大,为更广泛凝聚全社会共识,经报市委同意,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组建市级领导任双组长的立法领导小组,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开展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在起草和审议阶段,广泛征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研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向科技部、财政部、中国科学院等相关国家单位征求意见;听取科技代表小组代表、法治建设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在市人大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征求市人大代表意见;参加十七个代表团的代表会前集中活动,收集代表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市委在市政协开展了立法协商,市政协党组组织政协委员进行调研、开展讨论,并反馈了立法协商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不断修改完善。

  2023年9月,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11月、12月,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12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条例立法工作情况向市委常委会作了汇报。12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

  三、立法思路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关于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要求。

  二是坚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基本法、框架法、促进法”的立法定位,注重内容的全面性、总括性、引导性,注重与科技领域既有法律、法规、政策加强衔接、互为补充,在对领导体制、规划布局、支持政策、保障措施等基本框架和关键制度作出规定的同时,也为未来的法规制度建设提供指引。

  三是处理好法制稳定性与科创实践发展变化的关系。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是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先试政策将持续推出,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可能进行阶段性调整。条例草案探索适度超前的制度安排,对涉及科技创新能级提升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需要进一步探索的,作出原则性规定,为改革发展预留空间。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北京特色。立足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资源优势、建设目标、存在问题,进行制度规范构建。条例草案内容坚持“五子联动”,体现鼓励创新的鲜明导向,为创新主体松绑放权,为创新活动提供支持,激发创新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七十六条,分为总则、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创新人才、创新生态、国际开放合作、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建设目标、建设原则、领导体制

  一是建设目标,明确以加快形成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为目标。二是建设原则,规定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创新体系、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发挥各类创新主体作用。三是领导体制,规定建立完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领导体制,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促进部市区三级联动。

  (二)关于战略规划与建设布局

  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城一区”为主要平台。二是规划引领,明确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各层级规划的编制和落实要求。三是加强统筹,规定建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筹发展机制,健全“三城一区”统筹联动和融合发展机制,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四是科研和产业布局,明确基础研究、技术攻关、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三)关于创新主体

  一是松绑放权,规定有关部门扩大高校、科研机构在经费使用、编制使用、岗位设置、绩效考核等方面的自主权。二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参与决策咨询、提出创新需求、牵头组织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开展行业共性技术研发、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科技基础设施和创新平台建设、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健全鼓励国有企业研发的考核制度。

  (四)关于创新活动

  一是基础研究,明确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二是技术攻关,明确建立统筹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机制。三是科技成果转化,规定完善科技成果多元评价体系,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单列管理制度。四是支持新产品研发,规定按照包容审慎原则创新监管机制,建立首购、订购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加强应用场景建设。

  (五)关于创新人才

  一是人才培养和引进,规定有关部门制定人才支撑保障措施,制定急需紧缺创新人才目录,事业单位聘用急需紧缺创新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二是人才激励,规定完善职称评审体系,国有企业可以对重要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三是人才流动,明确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四是人才服务,规定有关部门为创新人才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服务,完善创新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六)关于创新生态

  一是政策环境,规定本市持续探索激励创新的先行先试政策,建立科技创新容错机制。二是资金支持,规定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集聚发展,培育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引导长期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完善国有创投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支持商业银行开展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信贷。三是开放共享,规定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建设科技文献和数据共享平台。四是科技治理,规定对科研失信创新主体依法予以限制,加强科技伦理审查、违规行为查处、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

  (七)关于国际开放合作

  一是支持交流合作,规定本市加强与国际组织、外国地方政府的科技交流合作,支持举办中关村论坛。二是发展科技组织,规定支持国际科技组织在京设立代表机构,支持科技社团吸收外籍创新人才为会员,支持外籍创新人才在科技社团中任职。三是完善人才服务,探索海外高层次人才职称直接认定制度,推动职业资格互认;建设高品质人才社区,提升公共配套服务水平。

  此外,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的落地实施,条例草案在附则中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各位代表,为了方便审议,已为大家提供了相关参阅材料。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各位代表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