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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生态优先 推动生态涵养区绿色发展——《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草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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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北京市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二审稿,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有9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审议意见。

  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推动绿色发展

  新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明确保障首都生态安全是生态涵养区主要任务。生态涵养区哪些地方可以发展,可以发展哪些产业、发展到什么程度?这是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为了更加科学确定生态涵养区的发展规模和空间,落实环境保护法关于“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的规定和自然资源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指南(试行)》,二审稿规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对生态涵养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科学有度有序开发,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同时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适宜的活动和资源节约型、生态友好型的项目、企业总部等在生态涵养区集中建设区落地。”

  审议中,委员们进一步提出,生态涵养区的禁止和限制发展空间的尺度应当科学合理。要因地制宜、多策并举,做好有针对性的产业引导,提升生态涵养区发展的内生动力。要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培育发展适宜的主导产业,在产业挖潜方面多下功夫。

  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要求。二审稿完善专项补偿机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生态保护红线并列为重点区域,给予专项生态补偿。细化市场化补偿机制,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交易,促进符合条件的生态资源资产化、可量化、可经营。健全差异化区域补偿机制,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区的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差别化政策,合理安排对生态涵养区的转移支付资金,推进财权和事权相统一。

  委员们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对生态涵养区提供差异化支持,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从而把更多主动权交给区里,同时加强绩效考核。要着力解决生态核心区村民迁出难题,可以利用就业、保障房安置、就学、完善的便民服务等综合手段有效解决村民的后顾之忧,调动搬迁的积极性,让生态核心区内的人口自然有序递减。

  完善点状供地制度

  二审稿完善了点状供地制度,明确市、区两级的责任,规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建设用地点状供地规划和实施政策。同时规定,点状供地规划应当与林地保护、河湖蓝线、生态保护红线、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衔接。

  委员们提出,点状供地应当纳入市、区两级用地规划,五年一规划,不能用一块就来一块,政府应该加大研究,真正破题。市人大农村委认为,点状供地在土地管理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畜牧法等法律层面的制度支撑日益完善,国内不少省市开展了点状供地实践,门头沟区也探索了多规合一、点状供地的有益经验,要进一步细化点状供地的用地来源、分配原则和标准、实施步骤、适用产业类型等内容。

  条例制定是一个逐步研究完善的过程。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二审意见,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努力制定一部助力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