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作为首都,是党政军首脑机关所在地,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重大会议活动多、涉密事项多、涉密人员多,是全国保密工作的重点区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保密工作的对象、范围、方式、要求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首都保密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要求,特别是在落实党管保密、保密工作责任制、宣传教育、网络保密管理、保密资质管理、涉密人员管理、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为更好地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贯彻实施保密法,有必要对1996年制定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根据立法技术和体例要求,这次修订将法规名称改为《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坚持开门立法 广泛征求意见
为了确保条例能够既突出首都特色,又务实管用,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办、法制办与市保密局组成了立法专班,就当前保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立法要解决的重点难点等与部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院校开展调研座谈。在此基础上,专班多次就形成的草案初稿逐句逐条进行反复推敲修改,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市保密局征求了国家保密局、市委保密委成员单位、16区保密局以及市委法律顾问的意见。9月24日,市保密局向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办提交了经市委保密委同意的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11月25日,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坚持党管保密原则 堵住管理体系漏洞
党管保密是保密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既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根本要求。条例在总则中明确了要坚持党管保密原则,党委保密委员会是党管保密的专门组织,在本级党委领导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本地区保密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保密管理职责。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具体履行的保密职责,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和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和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的保密宣传教育责任。
王俊成委员审议时针对“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应当结合政治、德育等学科开展保密教育”的规定,建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结合实际,编制一些适合高等和中等学校的普及版教育内容,供学校宣传有关条款和案例,供学生选学。
细化定密管理程序 提高定密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基础和源头,打好基础,抓好源头,保密工作才能事半功倍。为进一步促进定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提高定密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条例在定密管理方面,针对实
践中定密不够精准、解密不够及时等问题,明确了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应当遵守定密权限和定密程序,并对机关、单位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解密程序、解密时间作出规定。对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性工作机构定密,以及该类机构撤销后有关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审议中,黄强委员提出,条例中明确了“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保密期限届满前进行解密审核”,是这次立法中的重要举措,但是解密审核的要件表述不够明确,而且也没有对延长保密期限进行表述。建议修改为“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定期审核,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规定的及时解密,符合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在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解密事项涉及其他单位的,征求其他单位意见”。
辛崇阳委员提出,保守国家秘密要与政府信息公开有效衔接,建议在条例中对国家秘密定密和解密规则程序进行更加详尽的规定,确保一旦满足法定要件可以公开的国家秘密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充分地公开,避免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保守国家秘密条例产生不一致,由此影响相关政府信息的获取和公开。
完善相关保密制度 补齐网络保密管理工作短板
互联网时代,信息变得越来越透明。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越是发展,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越严峻。涉密信息设备连接互联网、通过互联网传输涉密和内部信息、利用智能手机给涉密会议录音录像等违规事件仍时有发生。
为此,条例在保密制度设计上,明确了涉密载体、办公信息设备管理要求;规定了机关、单位建设、使用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落实分级保护措施,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三员”管理、运维服务外包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明确了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互联网使用的保密管理责任,对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提出管理要求;明确了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保密责任,以及对保密监督检查和泄密案件调查的配合义务。
此外,条例也对工作秘密作了原则性规定。按照中央保密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妨碍机关、单位正常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对于工作秘密,机关、单位应当落实管理责任,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为加强本市对工作秘密的管理,条例授权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王红委员在审议中提出,日常工作中接触更多的是工作秘密,建议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央保密委员会的要求,征求各部门、各单位意见,尽快出台工作秘密管理相关方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