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视觉环境,市人大常委会把制定《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立法是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重要举措
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是城市设计和风貌管控的重要内容,也是地方立法关注内容。2002年出台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就设置专节对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进行了规范。2004年和2005年,本市还出台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两部配套规章。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精细化管理的需求。
一是政府部门管理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现有法规规章对政府部门的职能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定,缺少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联动机制,由此造成了权责不明、管理缺位等问题。二是管理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随着城市管理工作重心的下移和街道管理体制改革,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为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执行者,但现行法规规章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责权缺乏明确规定。三是新形式广告设施需要及时规范。随着新科技、新工艺、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出现了很多样式新颖、功能独特、设置隐蔽的广告设施。如,建筑物内透广告、临街橱窗广告、滚动信息屏、激光投射等不完全依附于载体的新形式广告,存在法律法规监管的盲区。四是事中事后监管需要补充加强。当前,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设置事中事后监管仍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管手段不完善,相关信用约束机制缺失,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了监管效能的充分发挥。
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推动城市管理向精治共治法治迈进,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北京城市建设管理提出的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管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越是超大城市,管理越要精细。”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本市开展了对违规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的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条例草案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首善标准,围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总结了本市相关治理工作经验,落实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立项论证的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明确了管理对象范围;建立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依规划管理制度体系,完善了管理措施;建立牌匾标识分区分类管理制度;明确了对违法设置者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手段。
立法对管什么、怎么管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共7章61条,包括总则、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草案以“统筹管理”为目标,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各级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依托服务信息系统,加强对设施设置的服务与监管。
以“规划管理”为手段,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范围,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规划体系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措施。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有偿出让制度,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
以“规范管理”为手段,明确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编制固定式牌匾标识规范,强调管理部门在编制规范和设置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辖区内不同区域功能和风貌特点,避免“一刀切”,防止牌匾标识“千店一面”,进一步明确固定式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及车身标识的管理规范。
以“许可管理”为手段,明确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经过许可,并规定了许可办理的期限及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在许可上的事权划分。完善标语宣传品的设置要求和设置规范。
以“安全管理”为目的,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运行维护及监管责任。
立法与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有机衔接
条例草案与民法典有机衔接,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强制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有机衔接,规定对于应当撤除的标语宣传品,符合代履行情形的,依法代为撤除。对所有违法行为,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不能确定违法所得的,按收益的市场评估价计算违法所得。同时明确,强制拆除和代履行费用由设施所有人承担。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认为,这项立法有利于进一步优化首都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对于加强城市的精细化管理、推进城市管理向精治共治法治迈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家认为,立法工作要坚持贯彻新版城市总规,重在强化落实。贯彻落实新版城市总规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风貌管控,建设高品质、人性化的公共空间”的相关要求,将要求转化为制度安排。坚持实施分类分区管理,精准施策。根据三类设施的不同特点、用途,以及不同区域的功能特点和景观要求,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实行精细化管理。健全信息化手段,通过综合服务信息系统,为设施设置人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同时对设施情况实施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