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是北京经济活力的源泉、城市发展的力量,也是吸纳就业的主体。现行《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于2014年施行,在改善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应加快进行相关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发表重要讲话并提出要求。市委也出台政策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不久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确保各项纾困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这些都为条例修订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
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 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科技创新中心是北京的城市战略定位,为市民的工作和生活等服务也是中央对北京的工作要求。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既是北京建设“四个中心”的重要主体,也是做好“四个服务”的力量支撑。条例规定中小企业的发展实行分类指导,一方面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从事高精尖、文化创意、国际交往等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资源禀赋条件的产业,一方面指导企业从事保障城市运行和群众生活必须的产业。
条例支持创新研发投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建设研发机构、开展数字化提升、承担科技项目的,推进产品、工艺、商业模式等创新的,可以享受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技术转化和标准推广,鼓励科研校所向中小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各类标准制定。保障创始股东和技术人才的话语权,条例规定“同股不同权”制度,科创企业可以在章程中约定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更多表决权数量。“专精特新”企业是中小企业中的佼佼者,是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的排头兵企业。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尤其是培育“小巨人”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对于应对国际经济形势和科技竞争意义重大。条例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区域性股权市场金融服务、专利费用资助和技术、产品、商业模式创新支持等方面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构建多元化资金支持渠道 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资金是企业生存壮大的命脉,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融资慢等问题是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和此次修法的重点。
条例第三章用了12条保障中小企业融资,用活金融纾困政策。在继续强化财政资金基础性作用的同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普惠金融产品,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扩大应收账款和供应链融资,扩展可用于融资的担保品范围,发挥首贷服务中心、续贷受理中心和确权融资中心作用,鼓励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融资,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专精特新板服务中小企业,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对接交流机制和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
强化服务保障和资源开放 解决创业痛点和发展难点
竞争机会缺失、资源分配不足、公平交易壁垒、竞争力和风险承受力较弱等问题,制约着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壮大。
条例要求完善各级创业服务体系,支持中小企业进行科技研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等创业活动,保障中小企业创业用地需求。针对中小企业市场开拓难题和公共资源交易壁垒,通过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政府采购预留份额、风险救济预警、品牌培育和应用场景开放等措施,促使中小企业获得更多供应链和交易机会,促进中小企业产品、技术、服务和模式推广。
施行应急援助救济纾困惠企 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近些年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生存压力持续增大。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更使得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平抑成本、扩大生产等方面面临较大挑战。
条例规定政府部门应发放服务券、创新券等给企业补贴。建立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受理机制,及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款项保障企业权益。建立应急援助救济机制,采取税费减免、研发补助、房租减免等措施纾困惠企。坚持营造公开透明、公平惠及的政务环境,确保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确保各项纾困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的要求的实现。
加强条例刚性约束和履职监督 确保法规政策执行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众多,关键在于能持之以恒落实到位。
条例规定了硬性指标,法规实施有标准。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资金占比不低于50%,政府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业务占比不低于80%,政府采购给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40%以上等,让促进法“硬起来”。
条例强化了服务保障,法规实施有抓手。如建立中小企业数据监测制度,跟踪企业发展情况。强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系统性重要作用,针对政策抽象难懂问题增加平台解读政策功能,针对政策落地难、无处兑现等问题要求出台涉企政务服务政策应明确办理的地点、材料和程序等。
条例压实了部门职责,法规实施有责任。如经济信息化部门组织创新创业大赛,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快速受理、调解机制;科技部门编制中间试验等服务目录,指导中小企业承担科技项目;金融管理部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组织建设首贷服务中心、续贷受理中心和确权融资中心等;标准化部门制定支持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的配套办法;知识产权部门制定资助专精特新企业申请和维持发明专利的配套办法。这些要求可以通过执法检查、履职监察等渠道监督法规实施。
中小企业条例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姊妹篇,是我市提高经济活力、提升营商吸引力的立法组合拳。无论国际经贸形势如何严峻,人大立法始终围绕党的号召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为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中小企业参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提供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