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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司法鉴定 促进司法公正——《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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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本市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司法鉴定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鉴定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司法鉴定管理法治化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实施。《决定》规定了司法鉴定事项实行登记管理的范围、登记条件、行为规范等,使本市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有了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探索也在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对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本市司法鉴定业务量连年增长,鉴定机构和人员不断增加,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全市共有司法鉴定机构129个,司法鉴定人1870人。2019年司法鉴定业务量92334件,鉴定业务涉及领域广、服务地域广,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出现现行登记管理不规范、政府职责不明确、监督措施不具体、投诉处理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本次立法主要目的就是总结固化司法鉴定管理积累的经验,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019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关于制定《条例》的立项报告。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2020年7月、9月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审议并通过《条例》。

  “小切口”立法, 聚焦“四类内”鉴定事项

  《决定》中明确司法鉴定的概念,同时规定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实行登记管理,简称为“四类内”鉴定事项。由于诉讼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较为广泛,实践中已出现办案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对四类以外的事项开展鉴定出具意见的情形。

  此次立法也出现过是否要将“四类外”的鉴定活动纳入登记管理的争论。经研究,《决定》将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范围严格限定在“四类内”,司法部也多次要求对各地擅自扩大登记范围的情形予以清理整顿。为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条例》将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四类内”,规定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类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从事其他鉴定业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员,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

  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操作性,促进司法公正

  《条例》的出台固化了本市司法鉴定管理和行业改革发展积累的成功经验,将为推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形成科学合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提升本市司法鉴定质量和法治化水平提供制度支撑。严格准入条件。关于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准入条件,《决定》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存在准入条件不够具体明确,司法鉴定人专业性审核不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第三方评价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此次立法进一步明确了准入制度规范,为规范登记管理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授权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协会商会等根据国家规定的司法鉴定登记事项和条件,制定本市相关规范,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建立健全专家评审和联合评审制度,对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其专业人员、执业场所、检测实验室、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按有关规定时限对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应当组织对其进行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测试。严格准入条件,评审测试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准入。同时,为了更好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要求审批程序和时限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明确管理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不够科学合理、监管手段不足,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管理职责分工不合理、效能不高等问题。《条例》明确市区政府、市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重大问题。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司法鉴定管理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规范鉴定行为。《条例》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了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明确了委托规范、受理规范、委托事项确认、不得受理情形等事项,确保鉴定行为的正常开展。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行为规范,细化完善中止鉴定、重新鉴定等程序,明确司法鉴定应当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规定司法鉴定职业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等制度,保障庭审查明事实,认定证据活动的顺利开展。

  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为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决定》设专章对监督管理活动予以规范。一是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司法鉴定监督双随机检查制度和第三方评估制度,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健全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发挥投诉处理制度对监督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明确列举了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的范围以及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三是运用信息手段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情况公开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执业信息全覆盖。

  加强行业自律。为了发挥行业协会对会员业务指引、业务能力提升的职能,《条例》规定市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司法鉴定工作需要,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组织本市司法鉴定专家库成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符合相关领域司法鉴定活动需要的团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