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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用优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立法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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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北京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压实四方责任,抓细“三防”“四早”“九严格”防控措施,构筑“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群防群治严密防线,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事业建设发展需要,市人大常委会按照“衔接配套、健全体系、急用优先”工作原则,制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专项立法工作计划,及时启动20部公共卫生领域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是其中一部。经过两个月的起草和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在7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并将于9月进行二审和表决。

  提升监测预警能力,确保迅即能动

  考验,突然降临。

  6月11日,西城区一名52岁市民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打破此前本市连续56天无本地新增确诊病例的局面。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等立即对确诊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不到24小时锁定病毒感染源,随即对源头及附近区域进行封闭式管理,对重点人群、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开展了核酸检测。由于发现及时,有效阻止病毒进一步传播,将疫情对社会的影响降至最低。经过全市上下齐心努力,7月21日,疫情传播终止,8月5日,发现和收治的335名确诊病例也已全部治愈出院,充分体现了北京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四早”措施的有效性,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积累了经验,也对相关立法提出更加迫切需求。

  新冠病毒不会倏然而去,疫情风险随时随地可能存在。《条例》草案以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与《关于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紧密衔接,紧扣疫情常态化防控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能力。

  增加监测哨点。对上位法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细化,明确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的医疗卫生机构既包括医院,也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上位法基础上,明确在药店、口岸、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学校、批发市场、物流仓储中心等场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由市、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收集、核实、汇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和海关等提供的监测信息。为确保哨点建设落实到位,明确市、区政府是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的责任主体。

  完善吹哨机制。明确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发现或者可能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应当依法将具体情况向本单位和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后者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社会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与毗邻行政区域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机制。

  明确处置规范。明确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科学分析、综合评价,根据紧急程序、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法提出预警建议或者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市、区政府应当依法统一发布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培养本单位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能,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识别和监测能力,防控院内感染。

  在审议《条例》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指出,在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场所,以及工地、监所等人群聚集的场所,都应开展健康监测,实施早发现早报告机制。在总则部分明确“四早”原则,构建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常态化防控机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区域,用于临时隔离疑似患者,避免交叉感染风险。市人大社会委建议,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和村等重点场所开展环境监测。

  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害

  今年2月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坚持党委统一负责、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对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法治建设,固化实践中行之有效经验做法,回应疫情应对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系统梳理评估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充分听取北京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一组十七办”,以及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区政府和村居委会、公共服务企业、专家学者的意见,对应对措施和各方责任进行了深入研究,从以下方面消除法律法规空白点。

  紧扣依法防控关键环节,对应对措施作出完善性规定。在上位法基础上,围绕本市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相关区域风险等级的调整、医疗救治队伍和储备物资的调集调用、患者及疑似患者的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定点救治医院和集中观察场所的设置、交通卫生检疫、对相关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对重点人群开展应急接种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完善了财政保障措施,保障应急工作资金需求。建立先救治、后付费机制,将相关救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类医疗保障政策互相衔接。细化公共场所和社区防控要求,规范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重点场所应对措施,对孤寡群体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提供应急救助。

  强化各方法律责任,促进“四方责任”更好落实。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补充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以及违反“四方责任”要承担的相关法律后果,形成了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针对不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应对措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阻碍防疫、检疫、隔离治疗、医学观察、集中观察,以及哄抬应急物资物品价格、囤积居奇,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应急物资等妨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明确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中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应急保障体制机制,助力应对工作顺利开展。在应急人员保障方面,一方面健全力量调配、支援机制,确保基层、事件发生地等应急工作所需人员力量充足,另一方面保障参加应对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休息、休养和补助、补贴等待遇。在保障物资供应方面,规定应急物资紧急调用、市场准入联审、国际国内市场采购、启动储备生产能力和应急物流体系建设等机制。在物资采购、场所储备、信息报告、配合应急措施等方面建立信用制度,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社会动员方面,要求将公共卫生健康知识和应急技能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向本单位人员普及相关知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方面,绝大多数市民群众支持和配合防控措施,同时,由于有的区域对防控宣传不到位,有的公共场所出入口管理混乱、防控措施时紧时松,个别防控人员重管理轻服务,以及一些社区、村没有及时将防控响应等级调整等重要信息通知辖区居民,往往带来个别居民对防控工作的不适应、不理解。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建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过程中,要寓服务于管理中,将服务贯穿防控工作始终。加强对防控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专业能力培训。对防控措施调整的,应当在防控一线做好公示工作。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更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的病例、病情、人员活动轨迹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等信息,提高市民自我防范意识。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建议,把民生保障作为应急保障重要内容,完善对居家隔离人员生活保障措施和保障方式。主动排查生活困难群体,在目前社区定期开展排查工作基础上,借助手机APP等求助信息平台,使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体、需要临时救助的群体能更加及时发出求助信息,并及时得到有效救助。建立长效机制,对失能老人、因疫情影响无人照料儿童等特殊群体做好临时生活照料、明确责任部门。

  提升应急准备能力,做到未雨绸缪

  在这次疫情防控阻击战中,不少地方出现医用口罩、医用设备、防护服等物资告急现象,凸显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应急物资保障作为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尽快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条例》草案深入贯彻中央和市委有关决策部署,从多个方面作出制度性规定,进一步提升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能力。

  在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方面。建立医疗防治、技术储备、物资储备、产能动员为一体的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编制防疫设施专项规划,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公共卫生安全应急保障基地。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和完善储备目录并动态调整。在医疗救治场所和储备单位实施应急物资的实物储备,完善动态轮换机制。引导单位和家庭日常储备适量应急物资。组建公共卫生专家委员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应急处置、医疗救援、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在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方面。建立分级、分层、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形成市级、区级定点救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医疗机构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清单和评价机制,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功能融合。市政府统筹规划建设传染病等定点救治医院,确定备用医院。通过与民办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宾馆、饭店、场馆等签订协议等方式确定集中观察、急救转运和洗消储备等备用场所。

  在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方面。市、区政府应当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事件级别和对应措施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应当根据市、区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区域的相关应急预案。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定期或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应急演练。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坚持平战结合,完善食物、药品等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机制,组织公共服务企业做好水、电、气、热、电信、网络、交通等城市运行保障工作。建立应急物资“以用代储”机制,合理使用物资的同时做好储备工作,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加强医疗防护物资等应急物资的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在城市疏解过程中做好应急物资产能储备规划。加强京津冀在应急物资生产、储备方面的区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