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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重要制度设计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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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共8章104条,分为总则,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的出台,对依法破解物业管理难题、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构建具有首都特点的超大城市基层治理新格局,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有重要意义,重点提出4个方面制度创新。

  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物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到岗之日起三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到,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参与社区治理工作。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社区党组织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业委会委员,并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突出管理重心下移,有效发挥基层组织作用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组织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撤销其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物业管理纠纷,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市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建立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行为的巡查、检查和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协商共治机制;有权就业主反映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询问,引导规范运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落实市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

  加强对物业服务人、业委会、业主行为的规范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规范;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等等。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设定担保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泄露业主信息;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线;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擅自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杂物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等等。

  破解执行主体缺失难题,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确有困难未成立的,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情形,街道办事处、乡镇可以组建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可履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书面合同、依法起诉要求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等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乡镇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已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三十日内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