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末端环节,破产制度的有效性及其实施效果,对前端投资风险的预测、投资者信心的维系、前瞻性的企业重组以及实现信贷的健康循环至关重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构建符合市场主体需求的破产制度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
条例中与办理破产有关的内容主要涉及破产协调机制、破产企业财产处置、破产企业税收优惠、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等,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有针对性地破除影响破产制度功能作用充分发挥的瓶颈障碍,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再提速”。
健全完善市场化破产的配套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破产审判的综合性和外部性很强,除了法律问题以外往往还交织社会治理和公共利益维护等方面的问题,在维护私权利的同时要实现破产法对经济社会实际功效的有效发挥,迫切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2019年10月,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与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13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统一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通过对接需求及时解决破产程序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改革要求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和落实,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等。该规定不仅为有效加快破产程序进程奠定基础,而且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协调解决机制,增强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关问题解决的连贯性、长期性和确定性,为破产制度的市场化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是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实践中,大部分破产企业的流动资产很少,主要是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有的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房屋、土地权属状况混乱,有的企业财产处置受相关政策调控影响变现困难。以往企业财产处置政策主要针对正常经营企业,对破产企业的特殊情况关注较少,破产财产处置时间过长、价值贬损甚至无法变现等问题,成为影响破产程序时间和成本的制约因素。
2019年4月,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债务人财产处置应以网络拍卖优先为原则,大大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大幅节省线下拍卖成本。在此基础上,如果能够针对破产企业土地权属存在瑕疵、房屋手续不全、尚未竣工验收的房产、土地处置,以及京牌小客车拍卖等问题制定相关政策,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效率、降低成本。
条例规定,法院应当与土地、房产、车辆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统一破产企业企业财产处置规则,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该规定为切实解决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变现难问题,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是为破产企业税收优惠提供制度供给。根据世界银行的测评,我国在办理破产指标项下的二级指标“回收率”指标中,债权回收的成本占破产财产的22%,其中服务提供商的费用、政府征税占破产成本的一定比例,部分原因在于对破产财产处置中的交易税费按正常交易征税,加大了困境企业通过重整程序得到挽救的成本。
关于企业重组产生的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通知》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分期纳税或递延确认。条例为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债务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提供了地方性法规依据。同时,条例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关于纳税人确有困难时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将破产企业作为确有困难的纳税人考虑,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减免破产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切实减轻破产企业的税收负担。
关于破产企业非正常户解除问题,实践中,大部分破产企业存在生产经营异常、管理人员离岗等情况,而且在税务方面往往会存在逾期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从而被税务机关经法定程序认定为非正常户。重整程序中,涉及企业继续经营、履行合同、处置财产等事项,若企业非正常户状态无法解除,会导致无法开具发票、财产过户困难等问题,极大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条例针对这一问题,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依法或依管理人申请解除非正常户状态,为重整企业的正常经营、财产处置等工作提供了保障。
四是切实落实工商登记简易注销规定。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实践中,由于企业普通注销要求材料较多,许多破产企业早已人去楼空,管理人无法获得完备的企业资料,因而破产企业面临无法注销的困境。2016年,为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适用简易注销的规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落实简易注销登记的规定,破产管理人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文书提出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使破产清算企业尽快通过注销彻底退市,为优质企业腾挪出更多的名称、行政和信用资源。
五是加大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力度。企业破产后,往往涉及职工再就业及退休人员管理等问题。在破产企业无力预留、欠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情况下,顺利办理企业职工或者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实现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关系到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甚至生存权,需要相关政策予以支持保障。条例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力度,协调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事项的规定,为上述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留出政策空间。
加强管理人履职保障和能力建设
一是依法保障管理人独立履职。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参与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负有接管债务人企业并对企业财产进行调查、管理、处分等事务的法定职责,其履职效果直接影响破产程序能否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我国破产管理人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三类中介机构为主。实践中,由于对管理人的地位和身份缺乏普遍的社会认同,有关部门对管理人的职责权限范围不了解,不配合管理人工作,致使管理人难以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特别是管理人的调查权无法得到保障,延宕了破产案件的正常推进。
条例规定,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有权查询破产企业的财产信息、登记信息等,以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义务,切实破解管理人履职难题。
二是明确管理人协会的职责任务。世界银行认为,随着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案件数量增加,加强管理人能力建设尤为重要。在这方面,破产管理人协会可以起到不同程度的自我监管作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也强调要支持和推动管理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于2019年10月成立以来,先后派员参与了北京破产法庭多项案件办理规范和调研报告的论证工作,在破产管理人和法院之间搭建了沟通交流平台。市高级法院、一中院围绕“优化营商环境”主题与管理人协会进行了专题座谈,努力通过凝聚各方共识,合力推动首都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条例专门规定了涉及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内容,明确了管理人协会通过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力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的职责任务,为实现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切实发挥管理人为企业退市或重生履职尽责的关键作用奠定基础。
加强市场化破产审判机制经验固化和创新
一是强化债权人权益保障。破产程序作为概括执行程序,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是其立法目标之一。《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进一步完善了债权人自治的内涵以及权益保障的途径。该司法解释关于个别债权人有关获得债务人相关财务信息的改革措施,得到世界银行的认可。
条例对于债权人保障问题亦予以关注,立足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强调从债权人的参与权、决定权、知情权、监督权四个方面保障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赋予债权人对处分重大资产的批准权,明确获取信息的有效途径以及提出异议的权利等,增强破产程序的透明度以及可预测性,切实提高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接受度和可信度,促使债权人通过积极参与实现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高效运行。
二是切实发挥破产制度的拯救功能。世行认为,困境企业重整通常比资产被零散出售更能保留价值。因此,健全完善重整、预重整制度,最大程度释放重整的制度价值,不仅可以为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喘息的机会,而且对提高担保债权回收率具有重要作用。条例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去年底,在市高级法院指导下,北京破产法庭在梳理总结重整实践经验,吸收和借鉴外地法院、学术观点、国外立法案例以及营商环境评估报告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出台《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其中以专章、24条对建立预重整制度进行了探索尝试,明确了预重整的定位、程序启动、临时管理人的指定和职责以及与重整程序的衔接等内容,力求通过切实发挥预重整的制度价值,提高重整效率,降低制度性成本,从而提高重整成功率。
三是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机制。缩短破产程序运行的时间,兼顾破产程序的公平和效率,不仅有助于发挥各类要素和资源的潜力,而且有利于增强破产制度实施的经济效益。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简易程序,实践中各地法院结合破产法的原则和精神,对于债务关系简单、资产规模不大、无风险隐患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积极探索适用简化审方式进行审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出台《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要求对简单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尽量通过缩短程序时间、并联破产事项、简化破产流程,及时高效完成各项破产程序。同时,规定对于无任何财产、无账簿文书、企业人员下落不明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在裁定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其他破产案件一般应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依照上述规定,北京破产法庭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结案件最短用时为88天。条例以更高效力层级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审理机制,努力实现破产审判全面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