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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法治“防护服” 对暴力伤医“零容忍”——北京立法保障医院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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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6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提交一审。规定草案坚持“小切口”立法,以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立法目的,按照医警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的工作原则,设计制度,制定措施,设定条款。

  立法背景

  医院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医务人员是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白衣卫士。维护医院正常秩序,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2019年12月以来,北京市连续出现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事件。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广大医务人员挺身而出,奋战在抗击疫情最前线,是“最美逆行者”、抗疫战争中“最可爱的人”,人民群众对加强保护医务人员、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的呼声日趋强烈。全社会尊重、崇敬、感恩医务人员的共识空前高涨。

  同时,也认识到对医务人员的尊重、崇敬、感恩,不能只体现在疫情防控之时,更应体现在平时日常。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出台一部医院安全秩序立法,以法治刚性专门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让医务人员在安全的环境下履行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才是文明社会该有的样子,才是给广大医务人员最大的回报。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高度重视医院安全秩序工作,将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立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完善法治保障体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蔡奇书记、陈吉宁市长、李伟主任亲自研究部署立法工作。

  今年1月,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组建立法工作专班,起草了草案初稿。2月12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草案初稿进行了审议,要求加快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立法进程,向全社会释放关心关爱医务工作者、依法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防范打击力度的强烈信号,决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决不能让伤医案再次在北京发生。当前,市委市政府正全力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为落实市委会议精神和蔡奇书记指示,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参与专班,对立法目的、工作原则、各方职责、预防措施、行为禁止、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梳理。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研究,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

  3月13日,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联合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规定草案。3月18日,市委常委会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医院安全秩序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为落实市委常委会会议要求,专班对规定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起草过程中,征求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和专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有关部门、部分医院及其举办者和医务工作者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通过首都之窗和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规定草案要点解读

  何为伤医?如何判断情节严重?

  规定草案作为地方性法规,对六种伤医行为进行列举,即侮辱、恐吓、威胁、谩骂、推搡和恶意尾随医务人员,以大声喧哗、吵闹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秩序;殴打、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进入医院;非法占用、故意损毁医院财物;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敲诈勒索,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阻塞通道、聚众滋事等行为,并以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上述行为的伤害对象既包括医务人员人身权益,也包括医院财产权益和安全诊疗秩序。伤害的行为既包括未发生实际损害的可能性行为,也包括造成人身财产实际损坏的实践行为。情节较轻的,由治安保卫人员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行为人带离现场并由公安机关处置。

  判断情节严重,主要看行为是否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依照刑法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2019年底孙某持刀伤医致民航总医院急诊科医生杨文死亡事件中,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面对暴力,医务人员可回避诊疗

  草案明确,医院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草案提出,医院应当履行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设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工作,以及对涉医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五项职责。

  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回避对就诊人员的诊疗;在不危及就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暂停诊疗;安全威胁消失后,应及时恢复诊疗。

  携带刀具摆设灵堂等行为将受罚

  规定草案明示明确列举了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具体行为。一是侮辱、恐吓、威胁、谩骂、推搡和恶意尾随医务人员,以大声喧哗、吵闹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秩序;二是殴打、伤害医务人员;三是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四是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进入医院;五是非法占用、故意损毁医院财物;六是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敲诈勒索,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阻塞通道、聚众滋事等行为;七是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违反第四项规定,携带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进入医院,不听劝阻拒不寄存的,依法收缴,并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在二级以上医院设警务室配备警力,医院将建立安检制度

  在加强人防、技防方面,草案提出,公安机关应按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与医院保卫部门合署办公,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门副职,参与医院安全保卫工作。

  此外,医院应当根据规模、病床数、日均门诊量等,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及相应器械和装备,对门诊、住院部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同时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为鼓励治安保卫人员积极履职,避免恶性伤医案件发生,规定草案设置了免责条款,提出治安保卫人员因正常履行职责给不法行为人造成损害,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依法不承担责任;其他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认定。规定草案提出,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严防禁止携带物品进入医院。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的,医院有权拒绝进入。对拒不接受安检、强行进入医院或者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发现携带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做好现场先期控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现携带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且拒绝寄存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高风险就诊人员陪诊监督,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

  有扬言暴力、涉医犯罪前科的患者,如何安全就医?规定草案提出,对有涉医违法犯罪前科和多次来医院无理缠闹,或者扬言实施暴力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发现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先进行法制宣教,告知不得有违法行为;在其承诺遵守规定后,由医院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监督,直至离开医院。

  此外,对醉酒、精神或行为异常并有暴力倾向等就诊人员,医院可安排治安保卫人员协助医务人员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如发生对医务人员的暴力威胁,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迅速控制违法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留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侦查。

  规定草案提出,卫健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涉医110警情、高风险就诊人员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

  公安机关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进行法制宣教,告知当事人不得有违法行为。发生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案件时,医院和公安机关联动处置。

  后续

  3月30日,《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后,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4月7日,朝阳区人大来广营地区工委在来广营乡政府第一会议室召开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座谈会,就《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有关问题广泛听取市、区、乡三级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此次座谈会,是在前期线上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的,是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生动实践和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