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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保护管理 维护生态与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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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3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修改意见。大家认为,条例草案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落实了中央、市委的相关决策部署,注重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细化补充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决定的相关规定。条例草案坚持“严”字当头,突出管理理念、禁止非法食用、注重危害预防、严控人工繁育、凸显城市特色、严格法律责任,特色比较鲜明、内容比较成熟、措施切实可行。

  明确调整对象,完善基本原则。为落实全国人大决定,体现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相结合,农村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总则中明确保护管理对象,即国家重点和本市重点保护、“三有”野生动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野生动物。同时,建议明确与渔业、畜牧、动物防疫、传染病防治、实验动物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进行衔接。为了对应立法目的,体现保护与管理并举,农村委员会建议将基本原则修改为“全面保护、预防危害、严格监管、禁止滥食、保障安全”。崔新建委员则建议修改为“重点保护、全面监管、预防危害、禁止滥食”,并建议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在野生动物动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中增加“拟订《北京市管理疫源野生动物名录》”的规定。

  健全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必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执法协作机制。为此,农村委员会建议:一是明确园林绿化和农业农村部门的主管责任。二是在监测调查评估、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编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危害预防与监督管理的总体职责规定中,列明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承担配合责任的具体部门。三是增设部门执法分工规定,细化明确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主管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重点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列明科技、经济信息化、交通、海关、邮政管理、网信、电信管理等部门以及铁路、航空等单位的监管职责。针对执法中存在的职责不清的问题,建议在条例草案关于执法协作机制的规定中,明确规定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建立执法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及时解决管辖争议”。

  完善社会参与制度,严格人工繁育管理。本市野生动物保护社会组织较多,公众参与需求也日益增多,且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此,农村委员会建议条例草案中丰富公众参与渠道,明确政府部门信息公开职责,保障公众知情权,采取措施引导公众参与。同时,为了严格人工繁育单位管理,强化公众监督,防止从事违法行为,农村委员会建议规定:“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获准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单位的有关信息”,人工繁育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野外种源的,需要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定期向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报告人工繁育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等表述。严格法律责任。农村委员会认为,重大动物疫情表明,执法非常关键。为了明确政府管理执法责任,建议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一致,明确政府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同时,鉴于条例草案关于禁食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法律责任设定,未充分体现全国人大决定中关于“对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的精神,建议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罚则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为了提高市民对野生动物种类及其制品的认识,刘振东委员建议强化宣传,在农贸市场、餐饮场所等可能出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场所张贴野生动物名录及相关图片,同时辅以处罚规定。

  此外,刘振东、郑吉春委员对普法宣传和严格执法提出了建议:加大条例草案的宣传解读力度,特别是宣传野生动物分类、野外种群与人工繁育种群的区别等知识,增进市民守法的自觉,切实移风易俗。教育系统应当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责,积极推进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知识进课堂,加强学生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培养,“从娃娃抓起”。此次立法健全了执法保障机制,包括执法协调、行刑衔接、信用惩戒,对各类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力度很大,关键在于从严落实,严格执法,强化刚性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