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中-长”三种经济调整 周期的叠加,所形成的经济中长缓慢下行通道已经得到确认。随着经济下行,一些较长时间内一直存在且未被重视的经济社会问题,会进一步扩大甚至加剧。这些经济社会问题在北京具有典型性,对社会稳定及居民安居乐业都有较大影响。这些经济社会问题还具有普遍性, 在其他城市也同样存在, 只是表现形式存在差异。建议本市各级法院、检察院积极关注,与人大代表一道开展调查走访,并尝试提出建设性意见,推动诸如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等措施的实施,尽可能地解决存在的这类问题。这样既有利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减少“两院”的办案量及工作量。“两院”可以关注指导并推动解决的经济社会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推动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
北京的住宅小区,无论是高中档住宅小区,还是老旧住宅小区, 都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和一些新出现的问题。一些住宅小区的问题长年解决不了,即使行政力量介入调解并经多次诉讼也无济于事。不仅影响小区安定、设施维修及更换, 还严重影响小区居民的生活品质。本市住宅小区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涉及物业配套设施产权的纠纷,如地下车库、地上车位的归属及分配使用,小区广告费等收入使用分配、住宅维修基金使用难或乱使用等问题;二是涉及开发商承诺兑现的纠纷,如承诺配套的幼儿园等设施数量、质量不达标,自供热供水等服务不达标或断供,给少数特权业主优惠等问题;三是涉及物业服务的纠纷,如物业公司服务低劣、私自撤离,业主拒交物业费用等问题;四是涉及业委会的纠纷,如业委会未设立、一个小区两个业委会、业委会与居委会冲突、业主分帮拉派等问题;五是涉及小区公共空间的纠纷,如小区私搭乱建、道路贯穿或半穿小区、无证饲养宠物及饲养大型兽巨型兽猛兽、通讯机站及光纤进不了小区等问题。这些问题采取诉讼、行政力量调解、业委会与居委联手协调、社会力量介入等多种方式也难以解决,与现行物业管理条例过于陈旧有很大关系。
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存在条款单一、条款模糊等问题,加快修订已成社会共识。“两院”应积极参 与推动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的工作, 提出一些可行性办法或建议。如果物业管理条例短时间内无法修订, “两院”或可推动北京市物业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围绕本市住宅小区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新条款。
允许中小微及创业创新公司合理裁员
经济中长缓慢下行通道,给中小微及创业创新公司带来的影响巨大。面对业务萧条、订单减少、成本上涨等困难,一些中小微及创业创新公司要么等着被动倒闭,要么主动应对化解破产风险。面对越来越高的劳动力成本,裁员往往是中小微及创业创新公司最容易选择的应对措施。在某种意义上,适当裁员或合理裁员能使多数中小微及创业创新公司大幅降低成本,缓解困境。然而,在员工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中小微及创业创新公司裁员难度大,很可能面临败诉几率很高的诉讼。因此,当下陷入困境的一些中小微及创业创新公司宁肯等着倒闭,也不敢轻易裁员自救。 “两院”可以主动加以指导协调,找到在经济中长下行通道背景下允许中小微及创业创新公司合理裁员的出路。积极协调社会保障部门及时跟进,为被裁员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化解民间借贷纠纷及个人高杠杆率风险
正常民间借贷,与民间集资、民间放贷有本质区别。正常民间借贷是基于血缘、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特定关系,因突发事件、购车、购房、就医、资金周转等产生的借贷行为。这种借贷,有的是无偿借贷,有的是有偿借贷, 大多数没有正式借贷手续及借贷合同,有的甚至只有口头约定。正常民间借贷主要是靠相关各方的信用信任、道德自律进行约束。受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这种信用信任、道德自律约束被打破,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演变成纠纷甚至诉讼,给很多家庭和个人带来生活压力甚至变故,衍生出多种多样的刑事犯罪,增加了“两院”的办案量及工 作量。经济下行不是民间正常借贷变异的直接原因,而经济下行导致的裁员、投资失败、股市房市下跌、收入下降等,都程度不同地加剧了民间正常信贷的违约。可以预判,民间正常借贷违约及衍生的纠纷、诉讼、犯罪还会继续上升。与民间正常借贷相关联的,还有部分居民个人(家庭)杠杆率过高可能面临违约、导致纠纷诉讼的问题。面对民间正常借贷变异及居民个人(家庭)高杠杆率带来的问题,“两院”应主动介入进行指导,适当干预。应加大相关宣传教育,结合具体案例对社会公众普及民间正常借贷变异、个人(家庭) 高杠杆率的风险等相关常识,如重视借贷手续及合同的规范、合理负债,培养起社会公众必要的金融风险意识。通过宣传教育,使民间正常借贷与个人(家庭)增加负债更理性、更规范。此外,应办理一些民间正常借贷的纠纷、诉讼、犯罪惩处的经典案例,加快民间正常借贷纠纷的调解、加快民间正常借贷诉讼的判决、加强对民间正常借贷所诱发犯罪的惩处,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财产,全力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
(作者系北京市十五届人大代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